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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法論文2013級英語3班沙向會2013123347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探析摘要:從鄧捷代言三鹿奶粉、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茶,再到眾多女星代言膠原蛋白產品,關于明星代言廣告的話題,近年來一直是社會各界人士討論的熱點。明星代言廣告,對社會公眾消費導向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同時也給明星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所引發(fā)的潛在性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無論是對廣告業(yè)、市場競爭秩序,還是對廣大的消費者,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侵害。我國現(xiàn)行法律在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制度上存在缺失,造成明星代言廣告的失范,并帶
2、來一系列弊端。本文從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出發(fā),從虛假廣告的定義、分類.分別切入,分析了明星代理虛假廣告的原因所在,并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深入探討;最后對完善我國明星代言虛假法律規(guī)制提出了看法和可操作性的建議。1.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問題概述1.1虛假廣告的定義以及分類本論文討論的就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搞清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可以很好的區(qū)分什么是虛假廣告,即首先應給出虛假廣告的定義,概念問題必須確定。什么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應該如何的去區(qū)分,在我國目前各類法律體系中均沒有給出明確的規(guī)定。
3、多數是給出了正面的規(guī)定,即法律行為主體應該為什么樣的行為,沒有定義具體的虛假廣告的定義。何為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怎么分類,在我國的現(xiàn)行的各類法律中,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作出過很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第三條、第四條有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性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九條也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
4、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所有的這些法律條文都只規(guī)定了廣告應當真實,但是怎么樣的廣告才是真實的廣告、怎么樣去判斷廣告的真實性卻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司法實踐的操作中對那些“打擦邊球”的邊緣性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的判定就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根據上面的這個定義,法學界將虛假廣告分為兩大類,即欺騙性的虛假廣告和誤導性的虛假廣告。欺騙性的虛假廣告也被稱為欺詐性虛假廣告,這類廣告是為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用編造事實、歪曲事實等手段進行宣傳。具體表現(xiàn)為虛夸質量
5、、偽造文書、說謊、憑空許諾等,比如把質量很低劣、價格很昂貴的產品說成是物美價廉;對商品的性質、質量、數量、產地等關于產品實質性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使用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判斷或者保證,諸如“只要藥到就可病除”、“本品一次性見效”、“該藥用完后永不復發(fā)”等。對欺詐性虛假廣告的認定,國家工商局所發(fā)的《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中就有很明確規(guī)定:“虛假廣告,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是否屬實”。凡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并不存
6、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誤導性的虛假廣告也可以叫做失實廣告或者不實廣告,是利用社會公眾對特定的對象產生的錯誤理解,使社會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從而導致負面的社會效應。這些廣告多是利用消費者的不知情以及其他心理等方面的弱點,在廣告中運用了模棱兩可的、引人誤解的陳述語言或表達方式,有意誘導消費者對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以促進銷售、獲取營利的行為。在通常的情況下消費者在廣告活動中都是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他們往往
7、只能被動地去接受廣告中的內容。在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迅速發(fā)展這樣的社會大環(huán)境下,消費者對虛假廣告的辨別能力也明顯的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消費者自身知識儲備等各方面往往有限,他們仍然難以防范那些隱蔽性更強的誤導性虛假廣告。對消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他們的心智尚未發(fā)育成熟的,誤導性虛假廣告對其而言仍然具有很大的誘惑力,不知情的人往往被其蒙蔽而上當受騙。1.2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問題分析迄今無一勝訴的狀告虛假廣告代言人是現(xiàn)狀,這和責任承擔主體的規(guī)定是密切相關的,是淵源的關系?!稄V告法》、《刑法》都只規(guī)定了廣
8、告發(fā)布者和相關媒體的法律責任,明星代言人這一主體不知覺中受到了特權待遇,這樣平等主體的市場經濟沒了平衡的基石。眾多的受害消費者均表示是明星代言惹的禍,他們下意識的認為明星代言就是品牌,就是質量的保證,是值得去信賴的,事實結果讓消費者難以接受,難道消費的不理性就必須得由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去承擔最終的結果嗎,如果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廠家銷聲匿跡了,銷售者也破產了,那么消費者應該去找誰賠償自己的損失呢,申權無門的境況發(fā)生在顧客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