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YY貪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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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貪污賄賂罪一.貪污罪1.主體:(1)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人員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2)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2.行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3.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主體不同。二.受賄罪1.本罪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賄罪的對象為財物:包括財產(chǎn)(金錢、實物)以及財產(chǎn)性利益(設定債權(quán)、免除債務等)2.行為方式:索賄、受賄、商業(yè)受賄、斡旋受賄(388條)、事后受賄、變相受賄。索賄收受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斡旋受賄+為他人謀

2、取不正當利益(1)索取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或承諾(明示或暗示);(2)斡旋受賄(利用本人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利用本人職權(quán)或者地位產(chǎn)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lián)系)(3)事后受賄(事先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4)常見的變相受賄有:A.交易型受賄;B.干股分紅型受賄;C.合作投資型受賄;D.受托理財型受賄;E.賭博型受賄;F.干薪型受賄;G.特定關系人收受型受賄;H.權(quán)屬未變更型受賄。3.既遂標準:收受賄賂——接受賄賂索取賄賂—

3、—實施了索要行為4.與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挪用公款罪1.概念: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2.對象:公款、國庫券、特定款物。(1)挪用有價證券、金融憑證用于質(zhì)押行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2)個別情況下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可以是物,即特定款物(3)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3.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

4、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在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情況下,本人認識的用途與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實際用途不一致時,應以本人認識作為構(gòu)成犯罪的根據(jù)。4.根據(jù)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種情形:(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經(jīng)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5、處罰。5.共犯問題: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6.數(shù)罪并罰問題: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gòu)成犯罪的,或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7.轉(zhuǎn)化犯問題:“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作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處理(1)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否則,轉(zhuǎn)化成貪污罪(2)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論處。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2.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

6、系密切的人刑法中規(guī)定的十一種賄賂犯罪1.受賄罪:(索賄、收賄)2.斡旋受賄:(1)不是獨立的罪名,仍定受賄罪(2)沒有職務上的隸屬或制約關系3.行賄罪:(1)謀取不正當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4.單位受賄罪:(1)這里的單位只能是“國字頭”的單位,而不能是私營等單位;(2)與對單位行賄罪是對合犯。5.單位行賄罪:(1)謀取不正當利益;(2)這里的單位可以是所有單位,不一定限于“國字頭”的單位。6.對單位行賄

7、罪:(1)謀取不正當利益;(2)這里的單位必須是“國字頭”的單位,不能是私營等單位;(3)與單位受賄罪是對合犯。7.介紹賄賂罪:(1)存在著“三方當事人”——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受賄人;(2)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3)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利用影響力受賄罪:(1)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人(2)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身邊的人。9.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2)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對合犯。10.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謀取不正當利益;(2)與

8、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對合犯。11.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1)對這里的“外國”應做擴大理解;(2)謀取的必須是“不正當?shù)纳虡I(yè)利益”。五.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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