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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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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坦桑尼亞勞工政策一、坦桑尼亞設立“勞工標準”以及規(guī)定雇主和雇員關系的立法和準則有:(-)雇傭條例366章(二)工資和雇傭條令300章(三)社會保障法(1997年國家社保基金法案)(四)雇傭安全法案(1964年)(五)工人補償條例263章(六)坦桑尼亞菲定用民雇傭條例(七)職業(yè)健康和安全立法二、勞方可享有的主要權益(-)社會保障所有商業(yè)企業(yè)必須在國家社?;穑∟SSF)進行注冊登記,坦本地人也不能免除。但是外國人如果可以證明已加入另外的養(yǎng)老金計劃則可以免除。應標準為基本工資的10%。(二)工人補償法令條例雇主有義務為其雇員購買賠償保險。一旦公司開始招募員工且就在公司
2、開始運作之前,雇主需要填寫“工人補償關稅填表”,(三)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周45個小時,一般時間加班則須按標準工資的1.5倍支付,節(jié)假H加班按標準工資的2倍支付。(四)工作管制任何人不得雇傭15歲以下工人。(五)年假和節(jié)H法律規(guī)定雇員每工作滿12個月可有28天休假,并可在坦桑尼亞14個法定公共假日休息。(六)病假雇員有權享有3個月的全薪病假,之后享有3個月半薪病假。6個月連續(xù)病假,雇傭關系可以解除。(七)產假待孕雇員或產婦享有84天全薪休假,三年一次。(八)其他法定權益雇主應為其雇員提供一些小額優(yōu)惠補償,比如:租房津貼、交通津貼等。雇主應當以其雇員名義支付:工
3、資總額6%的技術培訓稅、基本工資10%的社會保障基金以及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規(guī)定,按工資基數所支付的發(fā)展稅。(九)解雇程序雇主解除雇員前需有多次警告后才可解除雇傭關系。三、具體的勞工政策(一)裁員程序公司首先須會晤工會領導,達成一致意見后,須與勞資法庭討論有關問題。1964年頒布的雇傭安全法案的相關條例規(guī)定:工會的職能Z—是與雇主商討解決一切可能的人員冗余問題。對于沒有工會組織的企業(yè),法律不做規(guī)定,但是可致函邀請地區(qū)工會秘書處提供有關人員壓縮或冗余的建議。(-)資遣費按(年度工資)x0.0005x(服務年限)計算公式進行支付。如果雇主屮止雇員工作則必須向其支付資遣費,
4、因法律原因被解雇的人員不享有資遣費。(三)外籍雇傭在坦桑尼亞投資中心已申請投資優(yōu)惠證書的投資者,根據工作需要允許雇傭5名外籍專家。一般來說,雇傭外籍專家應在其入境之前或開始工作之前向坦勞工部長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效期為2年,到期需重新辦理。(四)法律規(guī)定的各種特殊職業(yè)牙醫(yī)、醫(yī)生、會計、審計、工程師、律師、公證員從業(yè)之/而須依法注冊和獲取執(zhí)照,并重點審核從業(yè)資格和從業(yè)經驗。(五)工資水平坦桑尼亞2004年工資規(guī)定城市政府所在地,地區(qū)首府的各類雇員月收入不低于6萬先令。坦桑尼亞勞工技術水平較低,但勞工成本較高,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坦桑尼亞的對外競爭力。為提高經濟效益,創(chuàng)
5、造更多就業(yè)機會,2001年坦政府財政預算對教育經費上較往年提高了20%o目前坦政府已做出一項長期計劃來培訓更多專業(yè)技術人員。四、勞資糾紛的解決(-)由管理人員引發(fā)的爭議根據永久勞資審裁法案(1967年)規(guī)定和坦桑尼亞工業(yè)法庭法案(1993年)修止案,所有糾紛必須通過先當地工會,然后由當地工會官員移交勞工處處長。如果勞工處長仍無法解決糾紛則移交工業(yè)法庭。(二)由低級職員引發(fā)的爭議根據雇傭安全法案(1964年)規(guī)定,在高等法院對其決定作出有無違反程序或者司法公正審議Z后,勞工部長的決定為最終結果。雇主欲對雇員進行罰款須通知雇員以及在工作地點的工會組織或者如果工作地點沒
6、有工會組織則通知地區(qū)勞工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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