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管理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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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轉發(fā)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改革開放辦關于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2001-8-6【大中小】發(fā)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閩政辦[2001]139號發(fā)布日期:2001-8-6執(zhí)行日期:2001-8-6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人企業(yè):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改革開放辦《關于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省政府研究同童,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00一年八月六H關于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改革開放辦二00—年七月二十三日)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規(guī)范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

2、改革,促進民辦水利的發(fā)展,增強農村水利活力,提爲水利設就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產業(yè)政策》,結合我省具體實際,制定我省小型水利設就產權制度改革意見?!?、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及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堅持“三個有利于”標準,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通過明晰所有權、放開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調動積極性,明確責任,加強監(jiān)管,搞好水利設施的管護和更新改造,維護農民利益,充分發(fā)揮和提高水利設施的綜合效益。二、基本原則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是指通過對小型水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的有償出讓,使原國家或集體所有、經營的小型水利設施轉變?yōu)閭€人所有、經營,或合作、股份經營。小型

3、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棊木原則:(一)堅持安全第一,為農業(yè)、農村、農民服務。(二)確保國家和集體資產不流失,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改革所得資金專項丿IJ于水利設施的管理、維護與建設。(四)堅持自愿與引導相結合。(五)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三、主要目標(一)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M場經濟相適應的小型水利設施投資與經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民辦水利的發(fā)展;(二)對已建成的小型水利設施明晰所有權,放開使用權,搞活經營權,建立各層次的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充分發(fā)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三)解決小熨水利設施管理薄弱、效益衰減問題。四、適用范圍(一)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

4、程(即?。ǘ┬退畮旒吧教粒?。(二)一萬市以下的灌溉工程。(三)1000千瓦以下的機電泵站。(四)單機1000千瓦以下的非國有水電站。(五)鄉(xiāng)(鎮(zhèn))村所屬供水工程。(六)其它適合產權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設就、設備。五、主耍形式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實爭求是,宜賣則賣、宜股則股、宜包則包、宜租則租。鼓勵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等多種形式管好與搞活小型水利設施。允許以資金、實物、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出資形式進行國家、集體、社會法人、個人Z間的各種形式股份聯(lián)合。產權制度改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按現(xiàn)行土地法律法規(guī)辦理。(一)股份合作:將經有權部門評估確認的水利設施資產大

5、部分或全部股權以公開競價或協(xié)議的方式出售給職工或其他投資者,通過資產或產權重組明確投資主體,并把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有機結合起來。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股份參照閩政(1996)20號文的精神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二)拍賣:以競爭的方式將水利設施的使川權、經營權進行公開有償轉讓,期限10—30年;除承擔重要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灌渠和險庫外,亦町將水利設施的整體產權(不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公開有償轉讓。(三)租賃:對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分離,將經營權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風險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亭:有經營自主權。租賃期一般5年,最長不超過15年。(四)承包:在水利設施所有權不變的前

6、提下,承包方按發(fā)包方的要求,承包小型水利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維修、灌溉、排水及防汛等項任務,以合同形式確定發(fā)包者為承包者的責權利關系。承包期一般5-1()年,最長可到20年。六、實施步驟(一)制定和報批方案。在調查摸底及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棊礎上,兇地制宜地選擇改革對彖與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設施管理單位上報'市批。現(xiàn)由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設施的改革方案,由水利設施管理單位制定,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備案?,F(xiàn)由鄉(xiāng)(鎮(zhèn))、村管理的水利設施的改革方案,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工作站、設施管理單位及有關村民委員會和

7、群眾代表等共同制定,進行民主決策,經三分Z二受益戶同意后,報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必要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國資)、體改、物價、經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改革方案的內容包括水利設施基本情況、土地權屬、改革形式、經營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資金用途、職工安置辦法、水利設施安全職責的落實及女全措施等。(二)界定產權。根據(jù)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產發(fā)(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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