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校園傷害事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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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校園傷害事故的處理一、校園傷害爭故的范圍和性質。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為校園傷害事故(或稱學生傷害事故)。這類傷害事故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其責任認定和賠償范圍均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加以認定。二、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依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依據主要見于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和教育部的部頒規(guī)章。高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粘神病院治療的粋神病人,受到傷

2、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7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002年9月1口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是我國目前專門針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而制訂的部門規(guī)章,人

3、民法院可參照適用。三、學校未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主要情形。隨著高法《司法解釋》出臺,司法界對于學校和學生ZI'可關系的法律性質的認識歸于統(tǒng)一,即學校和學生Z間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全而教育、約束指導、進行管理并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而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校方承擔責任的理由就是學校未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在高法的司法解釋和教育部的規(guī)章中,基本概括出校方未盡上述職責的情形。主耍有以下T「一種,詳述如下:(一)學校的校舍等公共設施、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安

4、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誕的;(三)學校提供的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五)學校違規(guī)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半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六)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屮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徳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A)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

5、到傷害,學校發(fā)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杲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耍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I)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玄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十一)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另外,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等,結合上述具體情況綜合評判。教育部《處理辦法》中列舉的學校已履行

6、相關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十種情形,需要結合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則,著重看學校是否真正履行了相關職責,只有在學校確實履行了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學校的民事責任。否則,學校不能僅因《處理辦法》等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沱而免責。1川、傷害事故中學校的法律責任。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無論是上課、還是課間休息以及用膳等期間,都屬于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期間范圍。學校在其管轄范圍內或者其安排活動的范圍內等特定的區(qū)域,對學牛均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在學牛傷害事故責任認定中,依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

7、則,即學校冇無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是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學校未盡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或者學生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五、因第三方、學生口身過錯以及監(jiān)護人未盡監(jiān)護職責致傷害事故責任的確定。一是學生木人存在過錯或監(jiān)護人未盡監(jiān)護職責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hT學生口己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過錯,未對危險行為的后杲能夠預見并避免卻因其故意或者過失的原因而未能預見并避免,因此造成學生本人或者其他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人應當承擔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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