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問責制度 劉碾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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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碾小學崗位管理問責制度為了使學校工作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后勤管理秩序,讓教師的不作為和作為過度的行為受到約束,促使教師能認真按學校要求盡職履責,保障師生的人身、財物安全,確保學校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據我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本?!秿徫回熑沃啤返挠嘘P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學校崗位管理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崗位責任人員疏忽或過失,未盡到相應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與教師職責相關聯(lián)的損害事件。從事故原因上可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與學生

2、間事故三類。從損害結果上分為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管理事故與教育教學工作事故。第二條 教師擔負著對學生教育管理的義務,各崗位都有既定的職責要求,由于沒有履行(或切實履行)應盡的義務與職責,就會導致不良后果,嚴重者就會釀成事故。學校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應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加強管理,教育先行,明確責任,獎罰分明。第三條 廣大教師要“愛崗敬業(yè),誠實守信,為人師表,服務學生”。本著對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注重培養(yǎng)綜合素質和良好的道德情操與習慣。第四條 由于責任人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或傷害事故的,由學校行政辦公會提名,教代會進行問責。根據事故發(fā)生的

3、因果關系、職責范疇、事故的性質、情節(jié)的輕重及事后的態(tài)度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分別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口頭批評、通報批評或上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分。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解聘。并與績效工資考核掛鉤。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工。第二章 教師崗位工作事故第六條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職業(yè)道德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而造成崗位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七條 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有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違反學校勞動紀律、學校規(guī)章制度而造成崗位事故或學生傷害事故的

4、,如曠課、曠工、抽查未到、擅自離崗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八條 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學生傷害或教育、教學、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九條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負有組織、管理學生職責期間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未按規(guī)定盡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義務造成工作事故和學生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條 在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和其它違紀事件、突發(fā)事件的現(xiàn)場,每個在場的教師都負有及時制止和及時處理的義務,視而不見或視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應的責任。第十一條 教師因在外兼職、家教、經商辦廠及從事其它與與正常

5、教育教學相悖的工作,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傳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墮落等思想,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當事人責任;教師采取諷刺打擊、挖苦、威嚇、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等有悖師德的行為損害學生名譽與身心健康,情節(jié)惡劣影響極大者,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三條 其他一些由于教師本人責任或有悖于師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學事故均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四條教師行為有違省教育廳“五嚴”規(guī)定、金塔縣教育局關于師德師風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或在常規(guī)管理“百校行”等上級部門工作檢查、督查中發(fā)生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領導責任及當事人責任,如分

6、管領導已經指出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三章 學生傷害事故第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課堂學習或參加課外活動、組織校外活動時,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追究責任部門責任;責任部門已經落實當事人而當事人未履行職責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五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學生參加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勞動、體育運動或集體活動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追究責任部門責任;責任部門已經落實當事人而當事人未履行職責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教師和學生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種突發(fā)事件中見義勇為的行為,但反對在

7、火災、水災及在可預見的范圍內對學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組織學生進行各種搶險救災,如有部門和教師在以上事件中進行組織而導致學生傷亡的,追究組織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第十七條 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崗位教師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將學生擅自離校、非正常途徑離校以及可預見的學生身體不適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及時告知監(jiān)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八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導致學生造成傷害事故的,追究責任部門責任。

8、第十九條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不符合國家或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責任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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