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關于競業(yè)限制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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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yè)限制糾紛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yè)限制糾紛典型案例一、海舟公司與余某競業(yè)限制糾紛上訴案【基本案情】海舟公司是業(yè)內知名企業(yè),關聯(lián)公司持有某知名游戲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余某自2009年4月起在海舟公司從事網絡游戲開發(fā)運營。勞動合同約定,報酬體系中的200元/月為余某離職后承擔不競爭義務的補償費。2009年、2012年,雙方先后簽訂了兩份主要內容相同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xié)議書》,余某作出保密與不競爭承諾,海舟公司母公司則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并約定若協(xié)議無效,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獲

2、得的收益須全額返還給海舟公司;若余某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已授予還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無權再行使;對于已行使限制性股票,則海舟公司有權追索所有任職期間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若收益數額難以確定的,以采取法律行動當日股票市值計算,除非余某可舉證證明上述實際收益。余某違約行為給海舟公司或關聯(lián)公司造成損失的,余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前述兩份協(xié)議書相對應,余某和母公司簽訂了共四份協(xié)議約定限制性股票數31,100股,共五次解禁并過戶至余某股票賬戶內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19,220股,其中實際過戶15,832股,抵扣稅款3,38

3、8股。2014年5月,母公司股票一股拆五股。因余某離職,前述四份協(xié)議中未到解禁日的剩余11,880股限制性股票被注銷,未再過戶。2014年6月,海舟公司為余某辦理了退工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的網上退工手續(xù)。案外人艾蒙公司為余某辦理了招工日期為2014年6月的用工手續(xù)。艾蒙公司成立日期為2014年1月,余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艾曲公司、艾丫公司成立日期均為2014年11月,艾麗公司成立日期為2015年1月,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均為余某,艾蒙公司為其股東,經營范圍與海舟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有重合。2017年5月,海舟公司申

4、請仲裁,要求余某依據協(xié)議書支付人民幣2312萬余元;承擔聘請律師費用等人民幣20萬元。仲裁委員會以海舟公司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為由,通知不予受理。海舟公司對此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余某支付人民幣2355余萬元,并承擔律師費20萬元?!静门薪Y果】一審法院認為,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關于余某承擔競業(yè)限制義務及相應違約責任的約定,于法無悖,應為有效。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被授予余某,并于余某在職期間就已解禁歸屬過戶,由余某獲利,故余某關于協(xié)議書中的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競業(yè)限制范

5、圍過大,并不必然導致競業(yè)限制方面的約定全部無效,不代表余某無須遵守競業(yè)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余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競業(yè)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應依法按約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10萬元違約金,但雙方之后又簽訂了協(xié)議書,針對余某的工作崗位特點,重新約定競業(yè)限制方面的權利、義務內容,替代了之前的約定,應以此為準。根據協(xié)議書的約定,余某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海舟公司返還所有任職期間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該條可理解為競業(yè)限制違約金條款。根據雙方約定,結合余某違約情況以及系爭股票價值變動情況,一審法院認為,以解禁股票的稅

6、前份數和解禁日的收市價來衡量雙方在協(xié)議書約定的“行使”所產生之“實際收益”,作為余某應承擔的違約金金額,較為合理,亦符合雙方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各次解禁股票的解禁日收市價及相應匯率確認一致,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據此確定余某應承擔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由于送股發(fā)生在19,22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歸屬余某之后,海舟公司主張應按1股變?yōu)?股計算,缺乏合同依據,不予采納。海舟公司在要求余某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再行訴請律師費損失,與雙方約定有悖,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余某支付海舟公司違約金人民幣372萬余元;二、駁回海舟公司要求余某承擔律師費的訴

7、訟請求。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余某明顯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正確。勞動合同約定報酬體系中的200元/月為不競爭義務的補償費,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且,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由海舟公司的母公司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余某雖堅持認為海舟公司沒有支付競業(yè)限制的經濟補償,但其并未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約定。因此,二審中余某提出的海舟公司無權主張違約金的理由均不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但勞動合同并未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違約責任,余某也根據協(xié)議書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因此雙方已重新約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其

8、應根據協(xié)議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鑒于股票價格一直在變動,股票所生之收益,應當包括股票價格變動的部分。一審以“行使”限制性股票即解禁日確定收益,與約定不符。鑒于余某拒不提供交易記錄,其主張曾有賣出,不予采信。且由于余某不提供交易記錄,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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