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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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西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林權—活立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廣西北部灣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部灣交易所”)活立木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促進林權流轉,保障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森林管理辦法》、《廣西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實物資產交易規(guī)則》、《廣西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網絡電子競價規(guī)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活立木是指林地中活著的林木。第三條活立木交易應遵循合法、依規(guī)、誠信、利民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北部灣

2、交易所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的活立木交易。凡在北部灣交易所及其分支機構從事活立木交易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交易主體第五條在北部灣交易所進行活立木交易的當事人應是-6-中國境內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經濟實體或自然人。第六條活立木交易的雙方包括:將活立木委托北部灣交易所公開掛牌流轉的委托方;對活立木有受讓意向的意向方,也是參與北部灣交易所組織的網絡電子競價的競買人或買受人。第三章交易范圍第七條下列活立木可以入場交易:1、依法取得《林權證》并標明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活立木;2、依法取得《采伐證》的所有活立木;3、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活立

3、木。第八條能夠依法交易的林產權和林地使用權作為特定交易對象,可以入場交易。第九條凡進場交易的活立木、林產權應當權屬清晰、無爭議,且具有相應的林地使用權,未設定行使權利的限制。第四章交易方式及規(guī)則第十條活立木進場交易需提供下列文件:1.《活立木進場交易申請表》;-6-2.活立木權屬單位或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標的詳細資料(標的清單、紅線圖、交易合同范本);4.林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5.權屬單位或個人對活立木無爭議糾紛的聲明;6.活立木評估報告、專家簽屬的測評報告等定價依據參考材料。第十一條信息公告。北部灣交易所統(tǒng)一進行項目交易信息公告發(fā)

4、布。信息公告發(fā)布渠道包括公開發(fā)行的報刊、北部灣交易所網站、微信公眾平臺、交易大廳LED顯示屏及其他媒體等。第十二條掛牌信息公告的發(fā)布期不得少于7天,具體由委托方與北部灣交易所協(xié)商確定。第十三條對活立木有受讓意向的競買人按下列程序辦理競買登記:1.在北部灣交易所查詢意向標的相關資料;2.咨詢回報預測和風險分析;3.需要實地考察的提出考察申請,擇日進行;4.向北部灣交易所遞交《競買登記表》,提交身份證明文件;5.按照公告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第十四條活立木交易由北部灣交易所通過網絡電子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6-北部灣交易所在約定的時間點或時間段組織網絡電子競價,競買人通過互

5、聯(lián)網登錄網絡電子競價系統(tǒng)對標的進行報價,按照時間優(yōu)先、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最終有效報價者為買受人。第十五條網絡電子競價的報價方式有:投標式報價(一次報價)、拍賣式報價(多次報價)。第十六條網絡電子競價開始前,北部灣交易所對競買人進行必要的網絡電子競價系統(tǒng)使用培訓。競買人領取登錄帳號、密碼后進行報價,網絡電子競價系統(tǒng)按照時間優(yōu)先、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最終有效報價者為買受人。第十七條至少有一個競買人參與并報價的交易即視為有效。第十八條網絡競價成交,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到北部灣交易所或指定地點簽訂報價確認單、《成交確認書》、《交易合同》。第十九條活立木交易統(tǒng)一通過北部灣交易所賬

6、戶進行結算。買受人應按《成交確認書》、《交易合同》的約定繳納成交價款、履約保證金、交易服務費。第二十條產權交易服務費。交易成交,北部灣交易所按成交總額的一定比例向交易雙方收取產權交易服務費,具體以項目合同約定為準。第二十一條網絡競價成交,因買受人原因而使標的流標(報價后反悔或不按約定簽訂成交合同或不-6-按時支付成交價款、產權交易服務費)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標的可以由北部灣交易所另行組織交易。第二十二條受讓方按時足額繳納成交價款、履約保證金、產權交易服務費后,北部灣交易所通知交易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活立木交割及采伐相關手續(xù)。交易委托方需按約定辦理交割及相

7、關手續(xù),不得拖延。第二十三條北部灣交易所在交易成功后向交易雙方開具《交易鑒證書》。第二十四條違規(guī)處罰。對交易過程中存在惡意打壓或拉抬交易價格等擾亂交易秩序行為的意向方以及其他人員,北部灣交易所將分別情節(jié)輕重給予如下處罰:1.警告;2.嚴重警告;3.暫停交易;4.取消交易資格;5.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競買人有如下行為之一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作為對利益受損方的賠償。1、競買人與委托方、其他競買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2、擾亂交易秩序,被取消交易資格的;3、提供虛假資料致使交易無效的;-6-4、法律、法規(guī)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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