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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證人出庭作證難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jié)果,既有歷史的原因,又有現(xiàn)實的原因;既有立法的原因,又有司法的原因;既有證人自身的原因,又有社會環(huán)境的原因。因而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也將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 ∫?、健全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護制度 1.外國證人保護制度簡介 如何有效地保護證人,這是世界各國司法系統(tǒng)都面臨的一個既重要又棘手的問題。在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都有證人保護措施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國家還制定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法。美國1971年出臺了《證人安全方案》,1984年又制定了《證人安全改革法案》,美國的法律規(guī)定了聯(lián)邦總檢察長的八
2、種保護措施:(1)為證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2)為證人提供住房;(3)負責將證人的家庭財產(chǎn)轉(zhuǎn)移到證人的新住所;(4)為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5)幫助證人獲得工作;(6)為幫助證人自立提供其他必要條件;(7)在權(quán)衡利弊的基礎上決定披露或者拒絕披露證人的身份、住所和其他有關證人保護計劃的信息。[1]35[1]英國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證人保護法》,澳大利亞1993年頒布了《證人保護法》,加拿大1996年通過了《證人保護項目法》,南非也于1998年公布了《證人保護法》。除此之外,證人保護的重要性也逐漸在國際社會達成共識,例如《聯(lián)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quán)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
3、基本原則宣言》第6條規(guī)定:“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減少對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時保護其隱私,并確保他們及其家屬和為他們作證的人安全而不受威嚇和報復?!薄堵?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4條“保護證人”用專條規(guī)定了對證人的保護,第23條“妨害司法的刑事定罪”第一款將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堵?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2條“保護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用專條規(guī)定了對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的保護,第25條“妨害司法”第一款將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等等。可見,各國不僅在證人保護的重要性上達成共識,而且證人的保護范圍和措施也日漸完善?! 】傮w來說,外國證人保護制度所規(guī)定的保護證
4、人的規(guī)則和措施包括三個方面,或者說屬于訴訟的三個階段:第一,庭審前的保護。例如,在偵查和起訴期間派專人保護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在必要的范圍內(nèi)為證人身分保密;禁止可能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人接近證人的住所等。第二,庭審中的保護。例如,在法庭上為證人設置由單向玻璃制成的作證室,里面的證人可以看見外面的人,但是外面的人看不見里面的證人;使用改變聲音的設備傳導證人的講話,使別人無法通過聲音識別證人的身份等。第三,庭審后的保護。例如,為證人改名換姓并在可能報復人不知曉的地區(qū)為證人安排合適的工作;及時制止并懲罰任何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等?! ?.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xiàn)狀 我國證人出庭
5、率很低,究其原因有很多,但關鍵性的因素是證人保護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國關于證人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兩個淵源:一是程序法上的淵源,一是實體法上的淵源。程序法上的淵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成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睂嶓w法上的淵源為我國《刑法》第308條規(guī)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酥?,證人保護無其他條款可尋。從此可以看出,我國證人
6、保護制度是很不完善的,其中最主要的幾個缺陷是:35 (1)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保障措施。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是,對于各機關的職責的具體落實缺乏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各機關為保護證人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各機關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分別承擔哪些職責等等,均無下文。在對證人保護的具體操作上也無細致的規(guī)定,導致了證人保護難以在實踐中系統(tǒng)和有組織地落實和開展。 (2)這些規(guī)定側(cè)重于事后的救濟,預防功能差。從上述兩個條文可以看出,只有證人在遭到其提供的證言對其不利一方人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實際損害后,
7、我國對證人的保護的條文才得以負起保護責任,只要行為人對證人的侵害沒有達到犯罪或者違法的程度,法律對其就沒有辦法,證人受到一般的恐嚇或精神上的侵害,就無法請求保護。因此,事后的救濟措施并不能全面、有效地為證人提供保護?! ?3)上述保護制度的保護對象范圍狹窄。我國現(xiàn)行的證人保護制度側(cè)重于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保障,而對與證人關系密切的其他人,如果不是證人的近親屬,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并且這種保護僅限于對人身的損害,而對于非人身的,或者非物質(zhì)的損害,如精神損害等,法律也不予以保護。如此一來,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依然沒有得以消除?! ≡谒痉ㄉ?,我國在證人保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