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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思考 〔摘要〕近年來,證人不出庭作證成了刑事訴訟法學界關注的焦點。本文通過介紹“隱蔽作證”制度,探討“隱蔽作證”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及其保障措施提出構想,進而完善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碴P鍵詞〕證人;隱蔽作證;保護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inalprocedurelaof[ent[inourcountry,thethesisputsforetentativeideastotheconstruc
2、tionandsecuritymeasuresofthissystemsoastoimprovethesystemthatthecriminalent;protection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xiàn)狀及原因分析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實踐表明,新的庭審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難解決的矛盾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從普遍情況看,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證人沒有出庭。自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深圳中院出庭率一直在2%-5%之間徘徊,煙臺中院審理的案件證人出庭率低于1%。長春市二道區(qū)檢察院1997年
3、共起訴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證人出庭的僅8件,占起訴總數(shù)的4.3%;1999年該區(qū)起訴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證人出庭作證的僅11件。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統(tǒng)計表明,近年來該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只有5%〔1〕。證人出庭率低的現(xiàn)狀嚴重地影響著我國庭審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xiàn)狀是十分落后的,證人的出庭率低,隨意性大,遠遠達不到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造成這種現(xiàn)狀的原因比較多,既有法律文化傳統(tǒng)方面的原因,如刑事訴訟證人的地位低,證人的權利不被公正對待,儒家文化倡導的“禮之用
4、,和為貴”的觀念影響,使人們形成了明哲保身的處世態(tài)度,以涉訟為恥。也有社會環(huán)境的因素,如以家族為單位的社會形態(tài)使人們無法擺脫人情世故的干擾;我國法律所體現(xiàn)的濃厚的自然經(jīng)濟情感,也反映了普通人對熟人社會的依戀;公民隱私的自我保護需求,使一般人對出庭作證有所顧忌;加上國家本位主義嚴重,訴訟不民主,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這些消極因素無法簡單地用某一個具體制度或者在一個短時期內(nèi)消除,證人出庭環(huán)境的改善必須經(jīng)過長期循序漸進的治理才能完成?! ♂槍δ壳拔覈淌伦C人出庭率低的現(xiàn)狀,不少學者在分析證人不出庭
5、作證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相應制度規(guī)范,主要有:證人保護制度、證人補償制度、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等。但是,這些旨在保障或激勵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設想,其良好的初衷雖不容置疑,但這些具體制度在實踐中卻難以有效實現(xiàn)其價值。證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包括經(jīng)濟因素、社會因素、安全因素等。但根本點在于對證人缺乏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在暴力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中證人作證的風險過大。證人一旦出庭作證,就存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我國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對證人作證的保護措施,但這種措施更側重于事后救濟,不能真正緩解證人出庭的
6、風險?! 獾乃痉▽嵺`部門對此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中“隱蔽作證”制度為證人保護提供了一條重要的途徑。這一制度要求保守證人及其家庭情況等秘密,不讓被告人知悉證人的真實身份,使打擊報復無從下手,以最大程度保護證人的利益?!半[蔽作證”是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新探索,也是證人出庭的新方式。我國有必要借鑒這一制度,從而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促進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實現(xiàn)?! 《?、“隱蔽作證”制度介紹 ?。ㄒ唬半[蔽作證”的概念 所謂“隱蔽作證”,或稱隱名作證、秘密作證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
7、保護特定證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聲音的情況下,通過特定的法庭隱蔽設備,運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如現(xiàn)場閉路電視、電腦多媒體等,使證人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質(zhì)證,履行作證義務〔2〕?! 。ǘ╆P于“隱蔽作證”制度的國外立法 “隱蔽作證”制度是隨著證人保護制度的產(chǎn)生而不斷發(fā)展起來的,在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有體現(xiàn)。“隱蔽作證”在國外立法中并沒有統(tǒng)一的稱謂,一般規(guī)定在證人保護法和刑事程序法以及有關的文件和判例中。1990年,第八屆聯(lián)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預防和控制
8、有組織犯罪準則》第11條規(guī)定:“保護證人免遭暴力和恐嚇的辦法在刑事偵查和審訊過程中,及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執(zhí)法工作中越來越重要。此辦法包括為掩護證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師獲悉的方法,提供受保護證人的人身和住所保護,轉移住所和提供資金援助?!薄 兜聡淌略V訟法》第68條規(guī)定:“……(二)如果告訴住所則有證人、其他人員將受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住所問題,而是告訴他的就業(yè)、公務地點或者其他一個可以傳喚的地址。在前句的前提條件下,在審判中審判長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他的住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