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形式和完成出資的標準

股東出資形式和完成出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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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的出資形式和完成出資的標準《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了股東的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于出資的包括:“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钡?8條規(guī)定了股東完成出資標準:“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2、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上述兩條規(guī)定就是《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形式和完成出資的法定標準。一、股東出資形式的合法性。實踐中,關于股東出資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是指非貨幣財產出資合法形式的問題。(一)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基本要求?,F(xiàn)金以外的其他可以作為出資標的物的非貨幣財產應當具備以下特性:1、確定性。用于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客觀明確的,要求對于公司的出資財產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2、價值性。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有價值之物。3、可以用貨幣估價。非貨幣財產的商業(yè)價值具有可確定性,可以通過評估程序予以確定。4、可轉讓性。股東用以出資的非

3、貨幣財產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不禁止轉讓,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流通從財產,因不具備可轉讓性,不得作為出資。5、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不能作為股東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豆痉ń忉專ㄈ返?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

4、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ǘ┮苑缸锼贸鲑Y的效力認定。出資行為的效力與出資財產的來源無關,應盡量保持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和公司資本的完整性,只要犯罪行為不影響出資的真實性,就不影響股權本身的狀態(tài),應確認股東資格。確認股權的有效性并不影響追贓,應執(zhí)行投資形成的股權,將股權變賣所得予以追繳或沒收。公司應變更章程和工商登記。二、股東完成出資的認定。股東的出資經過了驗資并將出資實際交付給公司或將相關財產權轉移給公司后,股東的出資義務才告完成。(一)貨幣出資。應在辦理公司

5、登記前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賬戶。(二)實物作價出資。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轉移的法定手續(xù)。對于實物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方法包括投資者協(xié)商一致和法定評估。國有資產的實物作價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確認。《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

6、義務?!睂τ谒痉ㄔu估應當注意:1、當原公司及股東在公司設立階段或者吸收非貨幣財產出資者為股東時對該類非貨幣財產雖未評估但有明確結論的,應尊重當事人的協(xié)議定價;2、評估并不是投資定價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手段;3、啟動司法評估前仍然有必要征詢投資者是否同意協(xié)商定價,而非必須啟動司法評估程序。(三)知識產權出資。股東必須是該知識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對知識產權應進行評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xù)。(四)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土地必須有土地使用證,并在公司成立后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五)其

7、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六)未辦理權利登記手續(xù)的處理。司法實踐中對出資人或者發(fā)起人約定以他的使用權、房產、船舶、車輛等出資,因未辦理財產轉移登記發(fā)生糾紛的,首先是責令補辦財產轉移登記手續(xù)。補辦轉移登記前財產已經交公司使用的,實際交付財產的時間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

8、間。作為出資的財產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的障礙不能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的,應當在確定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確定對已交付公司財產的相應補償,體現(xiàn)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的司法原則。作者北京博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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