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搬遷員工離職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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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搬遷員工離職,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上海寶申理律師務所胡源生筆者近來辦理數(shù)起類似案件:例一、某大型國企的子公司辦公地點為上海普陀某處,但工廠在江蘇宜興,為了管理方便并節(jié)省成本,擬將上海辦公地點遷到工廠。員工如果隨遷到江蘇宜興,公司承諾:1、周一、周末提供班車,往返上海與宜興之間;2、在宜興提供免費套房供員工住宿;3、工資待遇不變,但社保按當?shù)貥藴世U納;4、崗位和職位不變。原在上海的數(shù)十位員工是隨遷是離職,若員工選擇離職,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例二、上海某公司原在長寧辦公,因故需遷往嘉定辦公。公司提供:

2、1、原辦公地到嘉定新址的班車,每天往返;2、員工選擇在嘉定新址租房的,每月補貼房租500元;3、工資待遇不變;4、崗位不變;5、每月額外補貼500元。經(jīng)查,第一例的公司是國企,員工所簽的勞動合同比較規(guī)范,明確約定了辦公地點了普陀某地;第二例為私企,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辦公地點為“公司辦公室”,即沒有約定明確的地點。這種不同的約定,與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有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呢?私企認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辦公地點為“公司辦公室”,并由此主張沒有指明辦公地點,公司搬遷到任何地方,仍是“公司辦公室”,不違反合同約定,因

3、此員工因公司搬遷而離職,屬于主動辭職,公司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我并不贊同該公司的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公司辦公室”雖然沒有指明具體地點,但是在簽訂合同時,公司應當是有辦公室的,簽訂合同后,勞動者也在當時的“公司辦公室”上班。因此,有理由認為所謂“公司辦公室”應當是指簽訂合同時公司辦公室所在地或簽訂合同后員工的實際上班地點。公司現(xiàn)在從長寧搬遷到嘉定,辦公地點顯然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辦公地點發(fā)生變化,是否意味著員工能引用《中華人

4、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離職并主張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呢?這個不能一概而定,應當要綜合考慮公司搬遷地點與原地點之間遠近、交通情況、公司提供的減少影響的措施并結合員工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同一公司同次搬遷、公司提供同樣便利措施的情況下,也并非對每個人都構成相同

5、的影響的。是否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相關規(guī)定,主要看“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這里頭需要判斷:1、客觀情況是否有變化,2、變化是否重大,3、是否足以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例如某公司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為吳中路686弄金虹橋廣場E座某室,之后搬遷至吳中路618弄某層,雖然客觀情況(指工作地點)發(fā)生了變化,但在兩處辦公地相距不過200余米,交通方式及周圍環(huán)境基本沒什么變化的情況下,顯然不是重大變化,肯定不足以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然,距離遠近也不應當成為判斷的唯一標準,

6、假設某公司從上海與太倉交界處的上海搬遷至太倉辦公,即使相距非常近,但因為從上海搬遷至太倉后,但因為太倉市和上海市勞動政策中與員工福利密切相關的如社保、公積金、最低工資等都有較大變化,這可能導致“重大變化”,甚至部分員工認為:即使上述福利待遇一致甚至更高,但上海這種國際大都市工作,無論是職業(yè)成就感還是職業(yè)前途、機會等都要高于在小城市太倉工作,因此也構成“重大變化”,這也未嘗不合理。3回到例二,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地點的模糊約定雖然不能阻斷員工離職并請求經(jīng)濟補償金的權利,但是公司在上海長寧辦公和上海嘉定辦公,社保、公積金

7、、最低工資等待遇都是按上海市統(tǒng)一規(guī)定,沒有什么變化,上海市區(qū)和上海郊區(qū)工作的職業(yè)成就感、職業(yè)前途、機會等也說不上有本質區(qū)別,公司還提供了相當多便利措施:每天往返班車,班車車程在合理范圍,員工路途時間加工作時間并沒有過份延長,且增加了補貼,對于租房員工提供補貼,這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甚至消除了搬遷所帶來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為員工不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相關規(guī)定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不過,有一般,也有特殊,同樣不能一概而論。公司提供了班車,在長寧原上班地附件接送,但員工路途時間確實會增加一個小

8、時左右,員工每天需要提前半個小時左右到長寧原辦公地附近乘班車,推遲半小時左右到原公辦地附近下車,對于上海的大部分上班族來說,應當是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圍,但對于特殊情況的員工,例如哺乳期的母親,或者每天需定時接送小孩,推遲或提前半小時將導致小孩子無人接送,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搬遷就可能構成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因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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