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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 ?。ū疚氖堑聡ㄕ軐W家阿圖爾??挤蚵c其學生溫弗里德。哈斯默爾共同主編的《當代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導論》(第6版)一書的導言。該書為德國海德堡C.F.米勒出版社1994年出版(A.Kaufmannander(Hrsg.),EinführunginRechtsphilosophieundRechtstheoriederGegenbH,HEIdelberg,1994.該書中文版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哲
2、學一直并以所有形式,與人的此在,卡爾。雅斯貝爾斯稱之為“包容”(注:雅斯貝爾斯:《哲學導論》,第25版,1986年,第24頁及以下。進一步的論述可見埃迪特。施泰因:《哲學導論》,1991年,導言(第21頁及以下)。)的這一基本問題相連,質(zhì)言之,這總是關涉哲學中的“究竟”問題?! 》ㄕ軐W與哲學的其它分支相區(qū)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哲學兩門學問,對于那個經(jīng)常被提到的問題:是“純哲學家
3、”的法哲學和還是“純法學家”的法哲學哪個更糟,應該說,二者都不怎么樣?! 》ㄕ軐W并非法學,更非法律教義學。據(jù)康德,教義學是“對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獨斷過程”,(注:康德:《純粹理性批判》,B版,第35章。還可參見埃克。馮。薩維尼:《教義學的作用-科學的審視》,載U.諾伊曼等著:《法律教義學和科學理論》,1976年,第100頁及以下。)教義學者從某些未加檢驗就被當作真實的、先予的前提出發(fā),法律教義學者不問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認識在何種情況下,在何種范圍中,以何種方式存在。這不意指法律教義學必然誘使無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對法
4、律規(guī)范進行批判性拷問,(注:參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第24卷,第40頁及以下:關于“法律秩序之維護”(刑法典第47條第1款、第56條第3款)-此判決雖具有十足的批判性,但完全是教義性的。)也總是在系統(tǒng)內(nèi)部,并不觸及現(xiàn)實的體制。在法律教義學的定式里,這種態(tài)度完全正確,只是當它以不必要、“純理論”、甚至非科學為名,拒絕法哲學和法律理論的非教義學(超教義學)思維方式時,危險便顯示出來?! ‘斎唬@也不意味著,哲學,法哲學能完全無條件地開展研究。人們自能明了那個被帕斯卡在《波爾。羅亞爾的邏輯學》(1662)一書中形容為無法獲得的“完美無缺
5、的方法”:不允許使用未被明確定義的概念,不允許提出其真實性未經(jīng)證明的主張。在此,無須贅述,這兩個要求無法實現(xiàn),因為它們必定導致無窮復歸?! 〉煌诮塘x學,哲學至少必須嘗試對科學和體制的基本問題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歡說的)進行深層次探討。易言之,哲學必須采取超越體制的立場。(注:參見科英:《法哲學綱要》第5版,1993年,第3頁:“在不摒棄法學在其領域內(nèi)已獲得知識情況下,法哲學也必須超越其界限,法哲學將由法文化現(xiàn)象提出的特殊問題,與哲學上的一般和基本問題結合起來?!保┻@種立場不是空洞無物的,正如新近的詮釋學所指出的,“前判斷”或“前
6、理解”是理解意義的先決條件,其之于語言學尤為重要(法學亦屬語言學,因為它在本質(zhì)上與語言文本有關(注:尤見伽德默爾:《真理與方法》,第5版,1986年,第270頁及以下,第330頁及以下;埃塞爾:《法律發(fā)現(xiàn)中前理解與方法選擇》,第2版,1972年,特別是第136頁及以下。另參見阿圖爾??挤蚵骸斗稍忈寣W文集》,第2版,1993年,第51頁,第74頁及以下,第86頁,第92頁及以下。最新的敘述清楚的基礎讀物是J.施泰爾馬赫:《法哲學的詮釋學理解》,1991年。))。但哲學決不可停留在此種預設中,而是必須“通過進一步的意義之探究所產(chǎn)生的事
7、物,去不斷地修正預設”。(注:注5,伽德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71頁。)在哲學中,同樣,在法哲學中,不可能存在無疑的東西,它們自身的本質(zhì)也概莫能外。原則上,哲學家不可毫無疑問地承認什么。在這點上,事實上可以說,哲學要比其它具體學科更“根本地”去研究問題,但不能由此推出哲學解決的問題比教義學的重要這種結論,例如,醫(yī)學中癌癥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亞于法哲學中正當法的標準之探討。哲學與教義學不是“多與少”、“重要與不重要”,而是不同種類的關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ㄕ軐W的對象 如上所述,法哲學與法律教義學的區(qū)別在于對象的不同。
8、在科學理論中,實義客體是指科學所研究的具體對象之整體。相反,形式客體則指研究這個整體的特殊視角(因此,形式客體有時被稱為“研究客體”)。對每一種科學來說,形式客體是其獨特之處,而實義客體則為多種科學共有。譬如,“法”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