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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救災政策述論2010年06月17日15:43:32 來源:理論網在清朝統(tǒng)治近300年里,全國各地的災荒頻繁發(fā)生,為了應對這些災荒,清王朝制定了許多政策和措施,今天看來,這些政策和措施仍然有其積極意義和不少弊端,值得我們總結和借鑒。一清代的救災政策極為完備,它集以往歷代救災政策之大成,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對清代的備荒、救災措施做了一個總的歸納:“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備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fā)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賦;八曰緩征;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盵1]這十二個方面基本上囊括了歷代相沿而成的各項備荒、救災措施,而且又有新的發(fā)展。本
2、文主要講的是救災措施,因此,下面就賑濟、調粟、蠲免、借貸、除害、撫恤、安輯七個措施述論如下:(一)賑濟清代賑濟的方式有幾種:賑谷、賑錢、賑粥和工賑。賑谷、賑錢是臨災急賑中最流行的一種方式,康、乾以前,賑谷的數(shù)量、時限均無一定的制度,大體上視災情而定。如康熙九年賑淮、揚災民,“人給米五斗,六歲以上十歲以下半之?!盵2]是一次性賑濟。若按日支給,則每口日支三四合至七八合不等。乾隆四年,正式制定出統(tǒng)一的標準,即大口(十六歲以上者)日給米五合,小口(十六歲以下至能行走者)二合五勺。盛京旗地、官莊地、站丁等災賑米數(shù),大口月給米二斗五升,小口減半,比各直省要多。賑谷有不方便的或賑給不足的,可以
3、賑銀代替。賑濟的期限,也于乾隆七年確定,分幾種情況而定。一是急賑,即地方凡遇災害,馬上給予撫恤,不論成災輕重,不分極貧、次貧,一律賑濟一個月。二是大賑,即經過勘災、審戶之后,根據(jù)受災的輕重,按極貧、次貧,分別給予不同時間的賑濟。三是展賑,即大賑賑畢之后,災民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四是摘賑,即選擇應該得到賑濟的老病孤殘者等給予賑濟。盛京旗地、官莊、站丁的賑期也有優(yōu)待。賑濟的另一種方式是賑粥。清代賑粥以設廠為主。開始秩序有些混亂,后來清統(tǒng)治者采取了一些具體措施,如發(fā)簽領粥,男女分撥設柵相隔等,粥廠秩序才得到改進。粥廠的地點一般設在近城之處,遠
4、在四鄉(xiāng)則于二十里內各設一粥廠,照煮賑米數(shù)按口月給一次,使遠者也可得賑。施粥的對象主要是流徙的災民。京城每年賑粥的時間從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日,在這段時間里,京師五城按城設廠煮粥賑濟,每城日給米二石,柴薪銀一兩。直省省會也按照京師五城的作法在每年冬月煮賑。清代施行賑粥的做法雖然還有許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畢竟救濟了不少饑餓的災民,因此仍不失為一種簡便易行、又見效快的賑濟方式。工賑也是清代經常施行的一種賑濟方式。即由官府興辦一些大的工程,主要是農田水利建設工程,招募災民進行勞作,然后給以賑銀。這樣既有利于農業(yè)生產和防治災害,又救濟了許多災民,的確是一種最為積極的救災辦法。工賑給銀的標準,
5、除按日記值外,還有按土方給銀的做法,例如修堤,一般每土方給米一升,銀一分。工程險要、土質浮松的,則每方再加給夯實銀一分余。若為開河,旱土方給米三升,水土方給米四升五合。(二)調粟調粟政策自古有之,主要包括三種做法:(1)移民就粟;(2)移粟就民;(3)平糴。在清代以前,移民就粟的方法采用得比較多,當時主要是因為交通不便,糧食運輸困難,所以官府多聽任災民自動流移,或有計劃地組織災民轉移到糧食多的地方去就食。到了清前期,雖然政府有時也采用這種辦法,但是,由于當時政治穩(wěn)定,經濟繁榮,交通發(fā)達,各省糧食儲備充足以及糧食日益大量進入市場,清政府已很少采用移民就粟的方式了。嘉慶時期,因為人口壓
6、力與災荒日益嚴重,清統(tǒng)治者便逐漸放寬了對移民就粟的限制,嘉慶八年規(guī)定,以后“即遇關內地方偶值荒歉之年,貧民亟思移家謀食,情愿出口營生者,亦應由地方官察看災分輕重,人數(shù)多寡,報明督撫,據(jù)實陳奏,候旨允行后,始準出關。”[3]總的來說,移民就粟的事已經比前代大為減少了。清代調粟的另外兩種做法是移粟就民和平糴,這兩者常常是結合在一起進行的。如雍正四年,清廷將江西存?zhèn)}之谷調運到福建平糴,救濟災民??滴鯐r,還通過截留漕糧平糴的辦法,來緊急救援災民。如康熙四十年,準許截留楚省漕糧四萬五千石,分發(fā)給淮安等處平糴。從以上史實來看,清廷所調之粟主要用于平糴,其作用主要是平抑物價,因此,受益于此項措施
7、的災民大部分是尚有財力的百姓和能領到賑銀的貧民。清代的調粟是很有效果的救災措施之一,它既有省內的調濟,也有跨省的調運,且數(shù)額巨大,救濟地區(qū)廣泛,在大災之年確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蠲免清代的蠲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年景下的蠲免,一種是災荒年部分地區(qū)的蠲免,本文主要講的是后者。據(jù)史料記載,清初即有災蠲的實行,順治二年,直隸霸州等八縣發(fā)生水災,清統(tǒng)治者下令免除這八個縣的額賦。第二年,因江西連年發(fā)生旱災、澇災,朝廷下令免除當年未兌運的漕米。在順治十年以前,災免的數(sh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