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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摘要民事訴訟調解是我國司法制度獨有的特色,并且也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而言,卻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為了發(fā)揮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必須對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進行完善。本文就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展開探討,僅供參考。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調解原則 作者簡介:潘強,寧波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XX)09-036-0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概述 民事訟訴調解的含義 民事訴訟調解主要是指在法院審判員的主持下,由民事訟訴的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
2、益的爭議問題,通過自愿、平等地協(xié)商方式,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訟訴審判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訟訴法也將調解作為一種主要的結案方式。 民事訟訴調解制度的優(yōu)越性 與審判制度相比,訴訟調解制度的優(yōu)越性具體體現(xiàn)的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訴訟調解有利于徹底地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法院審判主要是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審判的,這種審判方式雖然能夠在承擔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加以強制執(zhí)行,使另一方的權益得到保障,但是在運用審判的方式結案后,很有可能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激化,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而通過民事訴訟調解進行結案,主要是
3、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并在平等協(xié)商、互利互讓的基礎上使訴訟雙發(fā)達成協(xié)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其二,有利于實現(xiàn)實質上的正義。法院審判主要是將高度概括的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具體的社會關系,并以此來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然而,因為目前無法窮盡所有的社會關系,一旦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相應規(guī)則適用,僅根據原則性的規(guī)定判決,勢必導致不能體現(xiàn)實質上的正義。而訴訟調解從本質上講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的結果,在爭執(zhí)問題的過程中互諒互讓,其最終結果更容易實現(xiàn)實質上的正義;其三,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經由法院審判解決糾紛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提出上訴,對上訴結果不服,還可以通過申訴等方式
4、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判決結果。而訴訟調解則能夠有效地避免法院審判在這方面的不足,從而使訴訟效率得以提高。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的原則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訴訟調解制度的基礎和核心,是指調解程序的啟動、進行和終結能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完全取決于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審判人員以及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強迫當事人改變自己的真實意愿,該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尊重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和程序權的自由處分精神。自愿包括實體上的自愿和程序上的自愿,實體上的自愿是指無論雙方當事人達成何種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都應是出自當事人自身真實意愿的表現(xiàn);程序上的自愿是指調解從啟動到終結的過程均應遵循當事人的意
5、愿而決定?! 『戏ㄔ瓌t 合法原則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調節(jié)過程和調解協(xié)議達成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即程序和實體都要合法。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程序進行,同時,訴訟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合意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也應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當事人的處分不得損害歸家、集體以及第三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聦嵡宄瓌t 事實清楚原則,又被稱為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進行案件調解時,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嚴禁進行無原則的調解。在學術界中,支持該原則觀點的一些學者將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認定為
6、是調解的制度要求和成敗關鍵,他們認為:只有查明事實,分清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才能確定案件的爭點,并向當事人闡明案件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以此來促使訴訟雙發(fā)當事人妥協(xié)或讓步,從而達成一致協(xié)議。如果案件中事實不清、責任不明,法院則很難做好勸說工作,容易造成訴訟遲延,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 ∪⒚袷略V訟調解制度的不足 調解制度存在不規(guī)范性和隨意性 調解制度的不規(guī)范性和隨意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前的民事調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由于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調解的啟動和過程作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致使如何調解和采用何種方式調解基本都是由法官掌握,從而導
7、致了調解程序虛置化。為了追求調解的效率,民事訴訟法較為重視調節(jié)的靈活性,卻忽視了調解的程序化構建,使實踐中的調解形式多樣,甚至達到了隨心所欲的程度。另外,大部分案件的調解方案都是由法官提出的,調解協(xié)議也是由法官控制的,這樣很容易造成程序不公正和司法腐敗的現(xiàn)象發(fā)生?! ?.由于我國的民事調解程序較為簡單隨意,導致了當事人在程序的運行過程中不享有選擇權,基于此點原因,很難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外,因調解沒有固定的期限及次數(shù)的限制,法官為了追求調解結案率而將案件久拖不決,一方當事人也會以調解為名隨意拖延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卻無計可施?!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