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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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封建賦稅制度的演變定義和概念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jīng)濟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統(tǒng)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征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變化而變化的.主要包括稅和役.稅又分以人丁為主的人頭稅(丁稅),以戶為依據(jù)的財產稅(調),以田畝為依據(jù)的土地稅(租),以及其它雜稅.役主要是以丁男為主的徭役和兵役等中國古代賦稅及主要演變趨勢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主要趨勢:(1)由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2)由以人丁為主到以土地為主(3)由賦役分征到賦役合征奴隸社會的賦稅改革井田制下,諸侯向國君按期貢獻財物公元前7世紀前期,管仲“相地

2、而衰征”,根據(jù)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征收賦稅。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開始按畝收稅秦朝時期的賦稅(1)土地稅:主要是征收糧食等。(2)人頭稅:“頭會箕斂”(3)徭役(4)兵役漢朝時期的賦稅(1)土地稅:即田租,十五稅一、三十稅一等(2)人頭稅:口賦:7-14歲年納20錢;算賦:15-56歲年納120錢。(3)徭役和兵役(4)更賦:代役稅,23至56歲丁男為中央服兵役1年,為郡縣服兵役1月(2千),戍邊3天(3百)。魏晉時期曹魏:租調制,租是“畝稅四升”。調是按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我國首次按戶征收賦稅。北魏:均田制基礎上

3、的租調制。標準是一夫一婦作為一個征收單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此外,還有徭役和兵役。隋唐時期(一)隋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礎上,沿用北魏租調制,并發(fā)展、完善為租庸調制。租庸調制:租,每丁年納粟二石,調,絹二丈或布二丈五尺,綿三兩,庸,每丁年服役二十天,無事則輸庸代役,每日絹(布)三尺。戶稅:根據(jù)財產多少而確定的戶等征收。地稅:屬于義倉性質,墾田者畝納二升。隋唐時期(二)鄭樵在《通志·貨一》中評價租庸調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者,十一之稅也,調者,調發(fā)兵車井田之賦也,庸者,歲役二旬,不役則收其資.役多則免調.過役則

4、租調俱免,無傷于民矣!”隋唐時期(三)兩稅法背景:唐中期,封建經(jīng)濟發(fā)展,均田制破壞,租庸調無法實施,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內容:780年楊炎主持實施: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雜徭悉省;夏秋兩征之.特點:以資產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標準影響:改變了戰(zhàn)國以來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百姓負擔.北宋時期1069年王安石變法:實施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特點:募役法以雇役代替力役,并且開始征收貨幣.方田均稅法以土地為主,按畝收稅.明朝時期(一)明初土地主要分為兩大類:官田和民田.官

5、田包括籍沒田、還官田、拋荒田等.民田主要包括皇室、官僚、地主和小自耕農占有的土地.賦稅:編造魚鱗圖冊,隨糧定區(qū),按畝納稅.徭役:農民主要負擔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雜役特點:賦、役分別征收.明朝時期(二)一條鞭法:1581年內閣首輔張居正主持實施內容:《明史·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法明朝時期(三)背景:明朝中期政治腐敗,經(jīng)

6、濟衰退,宦官專權,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和中外矛盾尖銳前提:1578年開始清丈全國土地,明確土地產權和應負擔的差糧稅額.特點:1.改革役法為主,把賦、役合并,攤力役于田畝;2.合并了各種役項,完全以雇役為主;3.一律按田畝征銀,官收官解.明朝時期(四)影響:1.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改變了歷代賦和役并行的征收制度,統(tǒng)一了役法,使賦稅負擔趨于合理.2.納銀代役規(guī)定,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無田者免差力役),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俯關系松弛,一定程度抑制了地主的勢力.3.適應了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有利于農業(yè)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

7、長.明朝時期(五)弊病:1.力役折成丁銀,仍然屬于人頭稅性質,丁銀數(shù)字不固定,給國家和農民帶來繁重的負擔.2.把原來正賦以外的加征和攤派都變成正稅.3.納銀代役,變相加重農民的負擔.清朝時期停止圈地,獎勵墾荒1669年實行“更名田”,部分承認農民土地所有.1712年宣布以1711年人丁數(shù)為主,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實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tǒng)一的地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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