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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意識、財產權以及法治的道德性》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原罪意識、財產權以及法治的道德性 一不得不正視的兩種原罪問題 1989年在北京發(fā)生的歷史事件已經過了十五度寒暑。中國政府一直試圖撫平那條痛楚的傷痕,并有意讓時間的流水逐漸沖淡集體記憶。但如此巨創(chuàng),要忘卻、要彌合談何容易。這一點是鐵的現實,我們不得不正視。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有些事件在發(fā)生時驚天動地,后來卻被證明未必蘊含什么劃時代的意義;有些事件起初并不起眼,卻很可能出乎意料地真正發(fā)揮扭轉乾坤的深遠影響。在冷靜地考察和思索之后,我們最終不得不承認,驚濤駭浪過后,除了在1992年南巡講話之前一段短暫的時期之外,改革開放的既
2、定方向和航程基本上得以維持?! ‘斎?,以1989年為分水嶺,改革開放的國內外條件和實施方式的確有明顯的更改,在有些領域、有些層面也能發(fā)現停滯甚至倒退的跡象。例如,試圖讓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同步進行的黨內開明派的思路被驟然打斷,個人作為人民一份子而參與全民所有制資產再分配決策的權利和發(fā)言機會基本上被一舉剝奪,改組權力結構的許多穩(wěn)健的設計方案也被長期束之高閣,等等1.其結果,是強制性的和非正式的私有化,是在這種不清不白、混沌一片的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構建市場秩序的“GDP增長獨裁”,由潛伏到顯露、進而變成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響徹大江
3、南北的主旋律。 在這里,一方面由赤裸裸的暴力使用鑄成了后鄧時代政權的“原罪”(這個詞有些刺眼,但沒有道義上的負疚感就很難產生反思理性,也不可能達到“有恥且格”的善治),而為了遮掩污點,有關當局只好竭力刺激并滿足人們的物欲,用實惠和期盼來換取穩(wěn)定,這就在客觀上為經濟起飛提供了異常強烈的誘因和特殊條件,并進一步助長了自1978年底開始的去政治化、去意識形態(tài)化的趨勢。但另一方面,暴力與誘因的結合以及“世紀末”的氛圍也使實權在握的一部分人更加肆無忌憚,曾經遭到學生運動指責的“官倒”們不僅沒有收斂、反倒變本加利了。于是乎,各種形
4、式的貪瀆活動就像干柴烈火般地蔓延開了,既在有意無意之間促成了所有制的迅速轉型,但也陡然加劇了鮮廉寡恥、冒險犯難的違法營利的傾向以及畸形的貧富懸殊。這就進一步放大了資本原始積累階段難免發(fā)生的新興有產者階層的道義上的“原罪”以及法律上的犯罪行為?! ∫陨纤f的兩種“不得不”和兩種“原罪”,就是準確理解和適當把握這十五年來中國社會變遷的基本線索,也是今后拆開政治死結、彰顯公正理念的關鍵所在。本文試圖在這樣的座標里分析中國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的主要機制及其缺陷,并與西歐現代資本主義勃興的經驗相比較,進而對在現有的格局中如何樹立倫理價
5、值體系和形成法治秩序等基本問題做些初步的探討?! 《呢敭a權看“免費搭車”心理效應的強化和突破 從1979年正式發(fā)起的改革開放,是一場以發(fā)展國民經濟、提高群眾生活水平、擺脫長期政治斗爭所引起的體制危機為出發(fā)點,以形成市場經濟格局為目標的現代化運動。在前十年間,各種制度性舉措都可以大致歸結到引進競爭機制上,基本上沒有超出契約關系的范疇。例如,從1980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guī)定以及建立經濟特區(qū)的決定,到1986年通過企業(yè)破產法(試行)和鼓勵外國投資22條,再到1988年的物價闖關和制定私營企業(yè)暫行條例,
6、這一系列動作并沒有涉及全民所有制資源的重新分配以及財產權歸屬問題。而所有制的基本構成和現有財產權的保障機制,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競爭活動是不可能確立和改變的2. 1989年天安門事件對經濟的影響,并不限于為投資提供了安定的環(huán)境,其實更根本的意義在于它歪打正著、將錯就“好”、為重新定義所有權關系掃清了各種障礙。全民所有的資產要不要私有化、采取什么形式重新處理、怎樣的分配方案才符合社會公正原則,這些都是非常復雜的難題,很容易引起意識形態(tài)之爭以及不同階層間的沖突。但在春夏之交猛然間“秋肅臨天下”的非常狀態(tài)下,所有的權
7、利訴求和異議都被“鎮(zhèn)住了”,本來極其敏感的物價放開,竟變得暢通無阻了;本來極其艱難的私有化改革,竟也變得舉重若輕了。有些人曾經用一個半是解嘲、半是強辯的公式來概括這樣的效應,曰“官逼民富”(當然,這里所謂“民”的范圍還有待界定)3.這樣一錘定音的結果是很快通過1993年改憲終結了計劃與市場之爭,通過1999年改憲基本上終結了公有與私有之爭,僅用十年時間就大致走完了改組所有權關系的歷程。到2001年“入世”之際,中國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 ∵@么說決不意味著僅憑強制手段這樣的“必要之惡”就可以解決現代化問題
8、。即使在高壓條件下的產權界定,也不得不采取把全民所有制改變?yōu)閲宜兄?、再通過法人財產權、股份制改造以及破產重組等中介裝置把國有資產轉換成私有資產的復雜步驟,不得不進行合法化、正當化處理。這么說也不意味著對強制性的、非正式的私有化所造成的有違公道的狀態(tài)熟視無睹,甚至否定事后矯正和救濟的“必要之善”。這么說當然更不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