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演變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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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古代社會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演變之我見一、土地制度的演變中國古代社會的經濟主要是自然經濟,土地是古代人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我國古代社會土地制度的變化發(fā)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原始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制的出現,土地逐漸私有化。2、奴隸社會,實行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即井田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王,諸侯臣下只有世代享用權,奴隸主貴族強迫奴隸集體耕種并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井田制實質上是土地私有制,但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fā)達時期的產物。它在商朝已經出現,進一步

2、發(fā)展于西周,到春秋后期,隨著“私田”的出現,井田制逐漸瓦解,我國的奴隸社會也隨之逐步瓦解。3、封建社會,我國存在著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自耕農土地和國有土地。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依附他們。這種土地所有制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全國土地改革運動完成,才被徹底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對于我國封建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經濟的繁榮起過積極的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地阻礙了封建社會內部

3、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資本主義萌芽出現后,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fā)展的嚴重阻礙,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落后。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在我國封建社會不占主要地位,它是春秋末期由一部分平民和奴隸以及破產的奴隸主貴族自己墾荒種地,獲得小塊土地的私有權,變成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形成的。這種小農經濟同地方經濟一樣,是我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大致有均田制、屯田制、王田制等形式。均田制主要在北魏、隋唐時期實行,它實行的前提條件是政府掌

4、握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受田農民必須納租調服役,其特點是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并不觸及地主的土地和利益。屯田制有民屯、軍屯兩種形式,一般是在長期戰(zhàn)亂后,政府為了恢復生產,加強統治而推行的一種土地制度。這種制度在曹魏、金朝、明初等許多朝代實行。王莽的王田制從形式上看與井田制相似,但本質上屬于封建性質的土地制度,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封建社會土地集散軌跡:多數朝代初期,在前朝末年農民戰(zhàn)爭的打擊下,地主逃亡,土地分散,自耕農增多;封建王朝中后期,土地兼并嚴重,土地重新集中,導致大規(guī)模農

5、民起義,在農民起義打擊下,土地再次分散。我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在集中和分散這兩端之間周而復始地運動著。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所以,土地兼并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最大特征。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突出特點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為主體,國家政權控制部分土地,小農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比例。二、賦稅制度的演變在中國古代社會,賦稅制度比土地制度變化大,不同的時期甚至不同的朝代,其賦稅制度的特點各不相同。1、我國的賦稅制度是從奴隸社會開始的。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度,這是我國賦稅制度的雛

6、形。春秋時期,隨著“私田”的出現,魯國實行“初稅田”,規(guī)定不論公田、私田都要由國家按照田畝的實有數目收稅,這是我國賦稅制度的開始。2、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我國封建社會一套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內容是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實行按編戶征收租賦、征發(fā)徭役和兵役的制度。編戶農民對封建國家承擔四項負擔:一是田租即土地稅;二是算賦和口賦即人頭稅;三是搖役;四是兵役,農民被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3、北魏實行租調役制,其中“調”是戶稅,以戶為單位征收。這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賦稅制度。隋唐沿用并發(fā)展為租庸調制,其中

7、“庸”是納絹代役。納絹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于農業(yè)的生產發(fā)4、唐中后期實行兩稅法。內容是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收稅。其意義是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也標志著我國封建地租開始由以勞役地租為主向以實物地租為主的形式轉變。兩稅法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fā)展的結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葉中國賦稅制度的基礎。5、北宋王安石變實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內容是按財產和土地多少收稅和募役。目的是限制官僚地主的特權,緩和土地集中帶來的矛盾,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8、6、明朝后期實行一條鞭法。內容是把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這是我國賦稅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變化。結果由于大地主的阻撓反對,一條鞭法實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這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結果,也標志著我國封建地租開始以實物地租為主向以貨幣地租為主的形式轉變。7、清朝雍正帝實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賦稅,叫作“地丁銀。”“地丁合一”是我國封建賦稅制度的最后狀態(tài)。這一制度的實行,廢除了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表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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