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民事責任認定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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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緒論選題背景及意義本人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湖南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期間,就是以“學生傷害事故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作為研究課題之一,期間發(fā)表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若干疑難問題探討》(《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2003.5)、《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湖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3.2)、《建立我國因果關系認定模式的構(gòu)想》(《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2003.2)等3篇論文,并參加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例解與適用指南》叢書的編寫,執(zhí)筆編寫了其中的“總論編”,共計約16萬字。之后,又就“學校安全注意義務”、“教師的懲戒權(quán)”

2、和“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社會化”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同時,近年來,在工作之余,代理了多起學生傷害事故糾紛訴訟案件,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司法實踐也有較為具體而深入的了解。正是基于近年來的理論思考和實踐探索,我選擇了這一課題作為自己的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以期將現(xiàn)有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為司法實踐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本選題的研究至少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意義:其一,在研究方法上擺脫注釋法學的巢臼,采用實證的研究方法,把立足點定位于現(xiàn)實的司法判例,通過對判例的分析,歸納出一般性規(guī)則,再對這些規(guī)則加以批判性研究,提煉出更為科學、實用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其

3、二,研究我國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的民事責任判決形成的內(nèi)在機理,為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提供依據(jù);其三,為司法實踐提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的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認定規(guī)則,提高司法判決的可預見性和合理性。國內(nèi)外文獻綜述 我國大陸地區(qū)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研究,最早見于1995年。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臺后,相關的學術(shù)研究一度成為熱點,每年都有一批研究論文見諸于各類期刊。2006年8月30日,筆者用“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傷害事故”、“校園傷害事故”和“學校意外事故”等作為檢索詞在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上進行檢索,并對檢索結(jié)果進行甄別和

4、統(tǒng)計分析,結(jié)果顯示,1995年至2006年期間,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論文共319篇。其中,研究“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論文共121篇;研究“學生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23篇;研究“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的74篇;研究“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和分類”-..的11篇;綜合性研究的79篇;研究其他問題的11篇。我國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研究,以《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為界,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掇k法》出臺以前的研究,主要圍繞學生傷害事故的危害和預防以及立法的必要性而展開,如戴鴻杰的《在學校體育教學過程中預防傷害事故

5、的辦法》(1995)、鄭挺的《明確權(quán)利義務依法處理學校糾紛一學生學校意外傷害事故亟待立法》(1998)?!掇k法》出臺之后的研究,主要沿著兩條路徑而展開,一是針對《辦法》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展開基礎理論和制度構(gòu)建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議,如胡林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成功與不足》(2005i、李小琴的《論現(xiàn)行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制度之不足及完善》(2006)等;二是針對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法律責任司法認定的理論模型,如方益權(quán)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法律責任及其認定標準》(2004)、王工廠的《論無民

6、事行為能力學生傷害事故中舉證責任的分配》(2004)等。這些論文中,以“學校責任”為主題的論文共有57篇,具有代表性的論文有譚曉玉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若干重要問題探討》(1999)、蘭小平的《論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法律責任》(2001年)、方益權(quán)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認定》(2003)和《普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的認定》(2004)、解立軍的《學生傷害事故與學校的注意義務和過錯》(2004)、賀小凡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的認定》(2005)、陽子龍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2005)、姬新江的《論在校

7、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的法律責任》(2006)等等。其中,方益權(quán)于2003年發(fā)表于《教育評論》第3期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認定》一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民商法學》第10期全文轉(zhuǎn)載。該文提出,學校過錯的認定應采用客觀標準,即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模式作為衡量行為人行為是否適當?shù)臉藴?,進而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并提出以“標準人"的“相當注意義務”,作為客觀行為標準;以“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標準說”的注意義務作為學校“相當注意義務”的范圍;在衡量學校是否履行“相當注意義務”時,應考察以下相關情況:(1)一般學校是否履行了該

8、特定范圍的注意義務;(2)法律法規(guī)是否規(guī)定學校在某一方面負有特定的注意義務;(3)學校是否盡到合同、招生廣告或?qū)W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已經(jīng)承諾的注意義務;-..(4)學校是否有能力履行上述義務。解立軍在《學生傷害事故與學校的注意義務和過錯》一文中提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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