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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guī)定》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民用航空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guī)定(草稿)目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擬定3第一節(jié)基本要求3第二節(jié)新建、改建、擴建機場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4第三節(jié)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修改和優(yōu)化7第三章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審批、校驗、試飛和公布9第四章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使用和維護11第五章飛行程序設計單位和人員的管理12第六章法律責任13第七章附則14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飛行運行安全,規(guī)范民用航空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2、飛行基本規(guī)則》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國民用航空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審批、使用、維護,以及與航務服務研究相關的活動。從事以上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本規(guī)定中的飛行程序是指為航空器在機場區(qū)域運行所規(guī)定的按順序進行的一系列機動飛行,如飛行區(qū)域、航跡、高度、速度的規(guī)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飛離場程序、進場程序、進近程序、復飛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為儀表飛行程序(傳統(tǒng)導航飛行程序和PBN飛行程序)和目視飛行程序兩類。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是指機場可用于起飛和進近著
3、陸的運行限制,包括能見度(VIS)、跑道視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決斷高度/高(DA/H)、云底高等。第四條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是機場運行的必備條件,是組織實施飛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基本依據(jù),也是機場建設和導航設施布設的重要基礎。第五條運輸機場應當建立儀表飛行程序,根據(jù)需要建立目視飛行程序。通用機場(含臨時機場和臨時起降點)應當根據(jù)需要建立儀表或者目視飛行程序。14第六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民用航空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統(tǒng)一管理,制定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對飛行程序設計人員和單位
4、實施管理。第七條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qū)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qū)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管理,審核和批準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組織飛行程序校驗和機場試飛,監(jiān)督檢查實施情況。監(jiān)管局根據(jù)地區(qū)管理局的授權,承擔具體監(jiān)管職責。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或所有者是機場飛行程序的所有者,負責組織飛行程序的設計、修改、優(yōu)化、維護及報批。14第二章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擬定第一節(jié)基本要求第九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擬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保證航空器在擬定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具有規(guī)定的超障余度,可以安全飛越或避開障礙物;(二)滿足航空器性能要
5、求,便于飛行駕駛員操作,有利于提高航空器運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務,減少飛行沖突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機場容量和空域容量;(四)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降低噪音影響,減少燃油消耗;(五)有助于航行新技術應用的推進。第十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地形和障礙物特征及凈空處理方案;(二)機場設施、設備保障條件;(三)航空器類別、性能和機載設備;(四)起飛一發(fā)失效應急程序的需要;(五)飛行駕駛員的操作;(六)空域狀況;(七)與相關航路、航線的銜接;14(一)空中交通服務方式;(二)航
6、空氣象特點;(三)環(huán)境影響、機場發(fā)展和城市規(guī)劃。第十一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應當遵守國際民航組織(ICAO)《空中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運行》(Doc8168)、其他相關標準以及民航局的有關規(guī)定。因地形條件、空域使用等原因,確需偏離標準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并獲得民航局的特別批準。第十二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擬定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所有者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按照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在民航局備案的飛行程序設計單位。第十三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過程中,擬定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或所有者、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
7、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空域條件不滿足飛行程序設計需求時,機場管理機構或所有者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xié)調。第二節(jié)新建、改建、擴建機場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擬定應當與機場選址、規(guī)劃和建設同步進行,一般分為四個階段:(一)飛行程序預先研究;(二)飛行程序方案研究;14(一)飛行程序初步設計;(二)飛行程序正式設計。第十六條“飛行程序預先研究”是在機場選址或者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jù)飛行運行環(huán)境的基本要素,對備選場址或方案進行飛行程序方面的綜合分析和比選
8、論證,推選對航空器運行和空中交通管理較為有利的場址或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一)凈空條件;(二)空域狀況;(三)氣象因素;(四)跑道基本構型;(五)導航設施基本方案;(六)航線和進離場方案;(七)對機場或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