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共犯關系脫離的認定與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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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共犯關系脫離的認定與司法適用  摘要:脫離共犯關系的行為人,本質(zhì)上消除了既存的共犯關系,脫離者雖未達到中止之效果但畢竟有中止之行為。出于最大限度地預防并減少犯罪之考慮,應在立法上將共犯關系脫離制度予以明確規(guī)定,將脫離者的刑事責任規(guī)定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脫離共犯關系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著手實行犯罪后脫離共犯關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P鍵詞:共犯關系;共犯中止;共犯關系脫離  中圖分類號:D92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34-02  一、共犯

2、關系脫離的理論獨立性 ?。ㄒ唬﹩栴}的提出  甲乙丙共謀殺害丁,將丁抓住后,甲見丁苦苦哀求,便竭力勸說乙丙將丁放了,并將捆住丁的繩索解開讓丁離開,隨后甲離開,但甲離去后,乙丙將丁殺害。原審法院判決甲乙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理由是根據(jù)共犯整體性原理,乙丙的殺人行為應該認為是全部共犯人的行為。甲雖中途放棄殺人,但因沒有達到“有效性”要件,只能認定為殺人罪既遂。該判決引起了不少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質(zhì)疑:行為人中途放棄犯罪,并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付出了努力,雖然最終沒有能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這部分自動退

3、出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不僅人身危險性相比于其他共犯降低,主觀惡性較小,然而將這部分共犯和其他共犯處以同樣的刑罰,是否過于嚴苛,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對共犯中止的規(guī)定是否要求過高,不利于鼓勵犯罪中放棄犯罪?為了完善理論研究的不足,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共犯關系脫離”理論引起了許多學者的關注?! 。ǘ┕卜戈P系脫離制度的理論價值  為了鼓勵行為人放棄犯罪、減少實害,共犯關系脫離制度應作為我國刑法理論中一個獨立的制度?! ∈紫?,共犯關系脫離的有效性不及共犯中止對有效性的要求嚴格。共犯中止要求行為

4、人必須達到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效果,對鼓勵犯罪人放棄犯罪非常不利,而在共同關系的脫離中,只要行為為消除自己先前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影響力而付出認真的努力即可成立共犯關系脫離,而不要求有效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浯?,共犯關系脫離與共犯中止在適用的對象方面存在不同。在共犯中止的場合,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中止行為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那么行為人便成立犯罪中止,其他共犯成立犯罪未遂。在共犯關系脫離的情況下,僅行為人成立脫離,其他共犯根據(jù)犯罪情況成立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⒐卜戈P系脫離的界定  日本東京法院曾審理過

5、這樣一個案例:甲乙進入丙家中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甲良心發(fā)現(xiàn),便對乙說了聲“我不干了”,便離開了作案現(xiàn)場,在甲走后,乙獨自將丙家中的一萬元現(xiàn)金偷走。法院判決甲乙二人都應承擔盜竊罪既遂的責任。因為甲雖然停止盜竊行為,但并沒有為阻止乙繼續(xù)盜竊付出真摯的努力,沒有勸阻乙不要繼續(xù)盜竊,因而不成立共犯關系的脫離。針對該判例,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爭論點在于對共犯脫離概念的界定及對脫離者所要求的“真摯努力”的標準的理解不一致?! 。ㄒ唬┕卜戈P系脫離的概念  學界對共犯關系脫離的概念認識不一,爭議點在脫離成立的時間。第

6、一種觀點認為,脫離只能成立于著手犯罪之后、犯罪既遂之前;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共犯的脫離只能存在于著手實行犯罪之前;第三種則認為共犯關系的脫離可以發(fā)生在成立共犯關系后、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階段。  首先,我國刑法懲罰犯罪預備行為,因而認可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成立共犯關系脫離,這與我國的刑法理論相一致,因此第一種觀點在我國并不適用。其次,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允許行為人成立脫離可以鼓勵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且我國刑法規(guī)定共犯中止可以成立于犯罪結果發(fā)生前的任何階段,因此認可共犯關系脫離可以發(fā)生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是合理的

7、,符合我國的刑法理論。所以第二種觀點認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不能成立共犯關系與我國刑法理論相沖突。關于共犯關系脫離成立的時間條件,采納第三種觀點較為合適?! 」卜戈P系的脫離是指從共犯關系形成至共同犯罪既遂前的整個犯罪過程中,部分共犯自動放棄犯罪,努力消除自己先前實施的行為對其他共犯的影響,但其他共犯繼續(xù)實施犯罪并達到未遂或既遂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此時,即使其他共犯的行為導致犯罪結果發(fā)生,脫離者對脫離后其他共犯實施的行為也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ǘ┕卜戈P系脫離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脫離行為  首

8、先,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共犯,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行為人只需要采取消極的脫離行為即可脫離共犯關系,比如將提供的犯罪工具要回等,而無需實施積極的脫離行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行為人實施積極的脫離行為才能成立脫離。其次,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的共犯,比如教唆犯,由于對共同犯罪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必須消除自己先前的行為對其他共犯的影響,才能成立脫離?! ?.其他共犯是否認識到了脫離行為  其他共犯是否意識到行為人欲脫離共犯關系,可以從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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