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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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論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摘要:現(xiàn)代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與革新引發(fā)了傳統(tǒng)物權和債權理論的新變化,物權與債權逐漸出現(xiàn)了各種形式的轉換與融合,顯著表現(xiàn)為物權債權化和債權物權化兩種趨勢。本文試圖在研究該趨勢的基礎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以此來重新審視傳統(tǒng)物權和債權制度。關鍵詞:物權債權化債權物權化物權和債權是兩類最基本的財產權,學界對其特性及差別作了較為一致的總結與歸納。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在近現(xiàn)代法上,物權和債權目的性和手段性在發(fā)生著更迭與交錯,物權和債權吸收了對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領域內出現(xiàn)了債權物權化和物權債權化的狀

2、態(tài)和趨勢。一、債權物權化債權物權化,指法律規(guī)定是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人之效力[1]。傳統(tǒng)民法觀念認為,債是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人僅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債的相對性逐漸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絕對性,具體表現(xiàn)為如下幾種情況:(一)租賃權物權化該效力集中表現(xiàn)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xù)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賃權物權化還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承租人可基于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對第三人侵害租賃物和租賃權的行為,

3、可請求其停止妨害和賠償損失。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為轉租或租賃權讓與之行為[2]。但也有學者對租賃權是否為債權提出了質疑[3]。認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根據(jù)買賣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權不得對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進而認為這種權利的性質也是一種物權。因此"買賣不破租賃"完全符合民法相關法理,并非屬于"債權物權化"情形。筆者認為,依據(jù)"物權法定"原則,在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租賃權為物權時,不宜認定租賃權因具有物權性質而就此認定為物權,而只能做邊緣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權化。這一過程考慮到了人的基本權利

4、居住權,使得房屋管理體制從注重保護所有權人利益向注重保護使用人利益轉變,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穩(wěn)定。體現(xiàn)了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的價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價值得到了充分的發(fā)揮,同時也保護了房屋租賃交易安全。(二)債權的公示債權的設立,本無須公示,因為債權是相對權。但特定情況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權利的存在并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5例如,在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過程中,作為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債權行為往往先于不動產的變動登記,二者在時間上多存在差距,商品

5、房預售便是典型。而在此期間內不動產權利人的其他處分足以危害債權人請求權的實現(xiàn)?;诎l(fā)生特定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雖然原不動產物權人負有于將來移轉物權的義務,權利人也獲得要求對方移轉物權的請求權,但該請求權畢竟屬于債權,由于債權相互之間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則,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原不動產物權人違約,將該物權移轉于第三人并辦理登記,則在同一物權之上既有債權又有物權,依據(jù)物權優(yōu)于債權的法理,第三人將獲得物權。債權人僅得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不得要求債務人完成原約定的物權行為。這勢必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相反,

6、建立了債權物權化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及其他債權公示制度,則不動產物權人所為的處分行為,若妨害已公示登記的債權,則為無效行為,這樣可以使不動產請求權得到切實的保護,債權人能切實地實現(xiàn)債權,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動產變動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三)債權的優(yōu)先力傳統(tǒng)債權理論認為債權是一個相對權,其權利的對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在權利實現(xiàn)的安排順序上并沒有如同物權般規(guī)定有先后,因其在權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償。然而在債權物權化的進程中,出現(xiàn)了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債權較之于其他

7、權利具有特定的優(yōu)先效力。譬如破產法上的工人工資優(yōu)先權;海商法上的船舶優(yōu)先權;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合同法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等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為適應社會生活之需要,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慮因素而做出的特別規(guī)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債權人平等原則以強化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雖然被法律賦予優(yōu)先權效力的特殊債權其基本性質雖不發(fā)生根本的改變,但卻在權利的實現(xiàn)上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征。(四)債權成為物權客體現(xiàn)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guī)模的擴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使得債權不僅是種交換的權利,而且其自

8、身也被作為可交換的物,即債權本身就是一種物權客體。就債權本身作為權利客體而言,權利人在處分該債權或處于債權被侵害的情形時,往往會表現(xiàn)出為一定物權行為的特征。例如在債權人處分其債權時,有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F(xiàn)代法上,債權也具有讓與性,即債權人可以依法處分其債權,而處分行為則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權的表現(xiàn)。從這一現(xiàn)象上看,債權人對其債權具有支配權,故債權人讓與、處分其債權時,其地位與所有權人并無本質的區(qū)別[4]。又如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即如果債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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