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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法官檔案的法官績效考評研究作者:黃海錠?信息來源:本站?發(fā)布時間:2017-07-26 ?瀏覽次數:511 [打印此頁 關閉此頁]???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績效考評制度作為法官選任晉升、法官員額確定、法官等級晉升、法官績效發(fā)放、法官遴選乃至法官退出的重要依據,在促進司法改革,落實司法責任制上起到極為重要的基礎作用。然而,法官績效考評制度的建設是一項世界性的難題,始終面臨著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與督促法官盡職履責的沖突與協調。過分強調法官獨立辦案而缺乏績效評價的問責制衡,容易失去司法的社會公信力;過分強調督促法官盡職履責,又難免侵蝕法
2、官的獨立性。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可以接受的平衡,是當前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建設科學規(guī)范的法官績效考評制度所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一、問題與困境:目前法官績效考評實踐中存在的共性現象???雖然全國各地法院開展法官績效考評的模式不盡相同,但均綜合使用了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的方法,在評價的方式、評價的內容和評價結果的運用等方面的實踐較為相似,雖然在應用中取得了一些成效,有力地推動了法院的科學發(fā)展,但亦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一)法官績效考評受公務員考核與審判管理模式的交叉影響???目前,我國存在公務員管理模式與審判管理模式交叉共
3、存的法官績效考評制度方式。在全國法院加強審判管理以前,公務員式行政考核模式居于絕對主導地位,在全國法院開展審判質效考核之后,審判質效指標數值化考核模式逐漸居于主導地位,但公務員式行政考核模式仍在發(fā)揮作用,也有相當數量法院將兩種模式結合起來使用。這種交錯混同使用的做法,使法官績效考評不能跳出公務員考核的框架,法官績效考評的方式、流程、內容和結果,最終均需要對接到公務員考核的框架下,針對法官行業(yè)工作特色的評價設置不足。???(二)法官績效考評存在著行政管理權與司法裁決權的權力沖突???法官績效考評制度建設的內在阻力是法官績效考評的行政管理屬性與
4、法官的審判權屬性的權力沖突。法官績效考評歸根到底屬于內部的行政管理職能,通過考評對員工工作作出價值高低的評斷,是人事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而法官的職業(yè)價值在于獨立作出裁決,這是法官承擔司法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的法官績效考評,不僅僅對法官行為作出評價,還延伸到對法官所作判決的結果的評價。例如采用調解率考評法官是否參與調解工作,而阻礙法官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采用上訴率考評法官的服判息訴能力,使法官不能專注于法律和事實的客觀依據從而基于內心的確認去作出裁決。法官業(yè)績更多地從“結果導向”來進行評價,而不是從“行為導向”來進行評價。換句話來說,法
5、官績效考評并不是專注于考察法官的處理案件的方式是否公正、高效,而是專注于評判法官作裁決的個案結果是否有錯或引起爭議。這種行政管理權侵蝕了法官獨立裁決權的情況,在全國各地法院的法官績效考評工作中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下,法官獨立裁判遭遇嚴重挑戰(zhàn),法院的司法公正難以得到保證。???(三)法官業(yè)績評價的主觀和客觀的評價方法單一???目前法官績效考評普遍采用了定性和定量的評價方式,分別對法官業(yè)績進行主觀和客觀評價。但在實踐中,無論是主觀評價還是客觀評價,其評價方法均過于單一。在主觀評價方面,主要是按照《公務員法》開展。評價方式是個人填寫考核評鑒表,由部
6、門負責人點評,按部門人數分配優(yōu)秀等次人數。這種方式主觀性比較強,導致考評結果的公信力不足,難以反映法官在組織庭審、撰寫判決的技能能力,對法官的反饋支持不足。而客觀評價方面,由于全國法院沒有統一的法官業(yè)績評價的指引,各地法院紛紛將原只用于評估法院整體工作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中的各項指標作為法官業(yè)績的客觀評價依據。這些指標大部分都是為了全面掌握審判執(zhí)行工作態(tài)勢而設置,并不具有考評意義和實踐要求,在實踐中產生了異化。部分法院為追求指標數值在不同法院之間的排名,將指標數值強行分攤到各個法官身上,出現審判工作唯指標化的趨勢,違背司法規(guī)律
7、,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四)法官績效考評存在重約束限制輕正面激勵的傾向???無論是公務員管理模式下法官績效考評制度,還是審判管理模式下的法官績效考評制度,均是以約束、規(guī)制法官為主要目標。公務員管理模式下通過人盯人、人管人的方式實現約束;審判管理模式下采取數據控制方式,如影隨形地規(guī)制法官的審判行為,以數據指標的“指揮棒”效應對法官裁判產生影響,使法官主動或被動受到驅使和鉗制,實際仍是一種行政控制思維的體現。[李擁軍、傅愛竹:《“規(guī)訓”的司法與“被縛”的法官——對法官績效考核制度困境與誤區(qū)的深層解讀》,載《法律科學》2014年第6
8、期,第12頁。]兩種模式的共同作用下,使目前的法官績效考評制度約束限制有余而正面激勵不足。比如在業(yè)績評價的程序設計中,作為評價對象的法官群體缺乏有效的參與機會和途徑,幾乎是直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