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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如何主張工程價款(案例評析)時間:2011-03-2111:07 來源:作者:【找法網(wǎng)拖欠工程款糾紛】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如何主張工程價款(案例評析)某建筑公司訴河南省某警校工程欠款案評析【案情摘要】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河南省某警校原告于2003年10月向被告支付投標保證金1500000元,并中標被告招標建設的河南省某警校培訓中心食堂及綜合樓項目,被告向原告送達了“中標通知書”,但直到發(fā)生糾紛原告起訴時,仍沒有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原告于2003年11月3日依監(jiān)理簽發(fā)的“開工令”正式開工建設,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變更施工圖紙及經(jīng)常拖欠工程款而使工期一再延誤,最終原告因
2、資金困難,無法再進行組織施工,經(jīng)監(jiān)理單位批準于2004年8月28日停工,但經(jīng)被告要求,原告為履約仍然自行墊資復工,但被迫于2004年12月份全面停工。經(jīng)原告一方計算,到2004年8月,餐廳土建工程累積完成產(chǎn)值1541926元、安裝工程30573元,綜合樓土建累積完成5747929元、安裝工程96900元。以上四項建安產(chǎn)值共計7417328元。然而,被告一直未對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簽證單”予以確認。被告于2003年11月向原告返還投標保證金50萬元,仍有100萬元未退還原告。工程施工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共計221萬元;被告向原告供應建筑用主要材料共計216萬元。以上工程款和應退
3、還保證金總計4045505元。停工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補簽施工合同,對已完工工程量進行確認,并請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不予搭理,從而引發(fā)糾紛。2005年9月21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確認原告對所施工的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并索賠停工窩工損失69萬元?!緦彶媒Y果】首先,法院認定了原、被告之間事實上存在事實上施工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被告方對工程系原告施工這一事實本身沒有爭議,但由于沒有對工程量的簽認文件證據(jù),所以對原告單方計算的工程量爭議很大,并對索賠部分不予認可。最終,雙方于2006年1月4日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xié)議
4、:1、確認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計278.5萬元。分期在2006年9月20日前全部付清。2、原告放棄對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3、訴訟費78010元由原告承擔28010元,被告承擔50000元?!痉治鲈u論】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在沒有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也無業(yè)主確認工程量的情況下,通過幾輪艱苦談判,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案,也是一種較為理想的解決方式。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由于本案中未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那么當事人雙方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一方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還是承擔違約責任。我們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基礎?!?/p>
5、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逗贤ā返?7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是否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的,合同便視為自始并未依法成立呢?下文將詳細論述。然而,《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規(guī)定非常明確地表明我國《合同法》保護事實合同的觀點。本案中被告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下達了施工令,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原告履行了主要義務,被告
6、雖然沒有對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但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因此,法院認定原、被告間成立的施工合同成立并有效是有法律依據(jù)的,違約一方不能以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拒絕承擔合同責任,有違約情形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法院應可否確認已完工工程量而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原告方起訴時提供了中標通知書、開工令,已完工程計量報告資料、各種書面索賠報告等結
7、算證據(jù),并提供了已送達的證據(jù)。而被告方未作答辯,也未提供其它任何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33號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jù)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調解,人民法院在被告方?jīng)]有提供足夠的反駁證據(jù)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jù)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確認所完工工程量而作出判決。【應注意的問題】一、未簽訂書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處理?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一般要經(jīng)過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