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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在中國的蛻變與新生摘要:本文簡要地評論了“中國(長沙)信托國際論壇”的部分核心內容,主要圍繞“信托與中國”這一主題,具體涉及信托理論與信托理念、信托立法與信托法制、信托稅制與信托監(jiān)管、信托產品設計與運作、信托業(yè)的現(xiàn)狀與發(fā)展、信托人才培養(yǎng)與管理等一系列前沿問題?! £P鍵詞:信托,信托法,信托業(yè),信托市場 金秋十月,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實施三周年、中南大學信托與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際,由中南大學和上海遠景非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主辦、湖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協(xié)辦的“中國(長沙)信托國際論壇”,在湖南長沙隆重舉行。來自日本、美國、韓國和我國大陸、臺灣、香
2、港的政界要人、理論專家、實務精英等齊集一堂,圍繞“信托與中國”這一主題展開了熱烈的研討。論壇以“加強金融創(chuàng)新,拓展現(xiàn)代信托功能,繁榮中國信托事業(yè)”為核心,旨在促進信托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托理論與實務的互動,倡導和推動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與運用?,F(xiàn)將論壇的部分核心內容加以簡評,希望能對廣大信托同仁的理論與實踐有所裨益?! ∫?、信托理論與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fā)展中國民事信托的構想。與《信托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托+營業(yè)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營業(yè)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構,他認為
3、我國的民事信托應相當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而營業(yè)信托只是以經營信托業(yè)務的機構作為受托人的一種民事信托。這無疑是對信托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于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托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托”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xiàn)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托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托的認識和發(fā)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托活動就僅限于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fā)展
4、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滿信心。隨著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并充分運用民事信托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職業(yè)受托”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yè)受托”,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托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捎^的。8 2、公益信托。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yè)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xiàn)。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托相比雖具有現(xiàn)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yōu)勢。學界普遍呼吁,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
5、托,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yè)發(fā)展嚴重滯后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之下,發(fā)展公益信托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臺,影響了委托人設立公益信托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托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yè)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托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xiàn)信托業(yè)和公益事業(yè)的“雙贏”效應?! ?、信托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沖突與協(xié)調,對信托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后。中野正俊教
6、授基于當前信托和信托法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chuàng)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托財產并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該學說對信托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托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托分為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之后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托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國信托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托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
7、。同時,信托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托理論交流,并緊密結合信托實務操作和信托發(fā)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托法學說。隨著我國信托法制的進一步發(fā)展,民商法與信托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托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信托觀念。雖然信托在我國的產生和發(fā)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托的認識卻相當滯后。我國本身沒有信托傳統(tǒng),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