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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賄罪的本質及其要件內容摘要:受賄罪的本質在于背離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作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與其有職務上的制約關系的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即間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既不單純是主觀要件,也不僅僅是客觀要件,而是兩者的有機結合與統(tǒng)一;“為他人謀利益”不應被規(guī)定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關鍵詞:受賄罪;本質;要件;立法完善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一、關于受賄罪的本質屬性對于犯罪的本質,我國學者一般采社會危害性標準說,并進而認為,犯罪客體在犯
2、罪構成的四個方面的要件中最為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诖?,我國學界在對受賄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秩序這一點上,爭議不大。成為熱點的爭議問題是其直接客體的內容及其表述,對此,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著以下六種不同的觀點:一曰是國家機關的正?;顒樱欢皇枪截敭a的所有權;三曰是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凸截敭a的所有權;四曰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經(jīng)濟管理的正?;顒樱晃逶皇菄覚C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正常發(fā)展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以及社會主義經(jīng)濟的正常發(fā)展;六曰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1]那么,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從立法的規(guī)定來看,受賄
3、罪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一種腐敗犯罪。按照有關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職務,行使一定的職權,但也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國家賦予其職務和職權不是讓其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更不是便利其實施違法犯罪的,而是用于為國家、社會和公眾服務的。就此而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是其服務于國家和社會大眾的必要前提和基礎條件,他理應嚴格依法并適用履行,廉潔從政,奉公守法。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反其道而行之,即屬于背離職責的行為,而這種背離職責的行為無疑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因為你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你不應當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職
4、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你的行為就屬于不廉潔行為。顯然,將廉潔義務作為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適合于所有的接受財物的受賄行為。至于受賄行為對其他社會關系的侵犯,我們認為并非必然:首先,受賄有受賄枉法與受賄不枉法之分,受賄枉法者無疑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顒踊蛘咂髽I(yè)事業(yè)單位和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正常發(fā)展,但受賄不枉法者并不必然侵犯著國家機關及相關單位的正?;顒雍桶l(fā)展,而僅僅背離了其廉潔義務;其次,受賄有主動交付財物與被動給予之分,基于被動給予的索賄行為當然侵犯著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但主動交付他人財物的行為,從民法所有權性質上講是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何談侵犯著財產所有
5、權呢?再次,社會主義經(jīng)濟的正常發(fā)展是任何一種經(jīng)濟犯罪都必然危害的社會關系,不具有犯罪客體的直接性和具體性,將其作為受賄罪直接客體的內容,無以正確理解受賄罪的本質屬性。何況,受賄行為并不必然侵犯著社會主義經(jīng)濟的正常發(fā)展;最后,在漢語語詞的意義上,“性”7字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系性格、屬性、歸屬、表現(xiàn)之義,其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確,而刑法中的犯罪客體是一種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將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作為直接客體的內容似與犯罪客體的本質不相符合。有鑒于此,我們主張用權利義務內容比較明顯的“廉潔義務”代替“職務廉潔性”。如是,可以認為,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
6、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即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奉公、不牟求私利的義務。既然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那么,何種收受行為才背離這一廉潔義務呢?對此,涉及到賄賂的范圍問題。圍繞著這一問題,學界存在著“財物說”、“財產性利益說”和“利益說”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柏斘镎f”認為,賄賂僅限于金錢或者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財產性利益當然也不能被包括在內;“財產性利益說”(又稱物質性利益說)認為,賄賂除了金錢及其他財物以外,還應當包括其他物質性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權、設定債權、免除債務、免費提供旅游、提供勞務或者擔保、降低貸款利息等;“利益說”
7、(或稱需要說)認為,凡是能夠滿足人的物質或者精神需要的一切有形或者無形的、物質的或非物質的、財產的或非財產性的利益,如安排子女就業(yè)、解決招工指標甚至提供色情服務等均應視為賄賂。[2]那么,如何根據(jù)我國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實際狀況正確界定“賄賂”的范圍呢?學界的通說系采財產性利益說,即賄賂的范圍除了包括金錢和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以外,還應當包括其他物質性利益。[3]我們基本上同意這種觀點,但我們同時認為,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作進一步的擴張解釋?!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8、據(jù)此,財物、財產性利益以外的其他手段似應當被包括在賄賂的內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