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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行政訴訟困境擺脫論文 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周年了。十年來,行政訴訟案件年年遞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也越來越強。過去說行政訴訟的情況是公民不敢告,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法院不愿審也不敢審,現(xiàn)在的情形有了很大改觀。但是行政訴訟的發(fā)展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不外有三:第一是立法上或法院自身的問題;第二,體制上的問題;第三,混合型
2、的問題,既有法院自身的問題也有體制上的問題。我們不妨簡單分析一下這三方面的原因,從而求得擺脫行政訴訟困境的途徑?! ∫?、立法或法院自身能解決的問題 在行政訴訟中存在某些在其他訴訟領域里同樣存在的共性問題,如司法不公的問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過多的問題,進一步提高法官自身素質的問題等。除了這些訴訟中所存在的共性問題外,還有一些問題屬于行政訴訟自身獨有的,或者至少是在行政訴訟領域里反映較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中有一些是通過積累經驗、完善立法可以解決的。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判決形式等問題,有待于實踐的發(fā)展,并基于實踐進一步完善立法予以解決
3、。受案范圍中的某些灰色地帶──既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明確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明確排除的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項,經過案件積累,自然會產生較為明確的界線。而與受案范圍相關的界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以及判決形式中缺少確認判決的問題,同樣也都可以通過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得到解決。行政訴訟中還有某些問題是需要理論指導或等待理論指導才能解決的問題。如第三人的問題、被告資格中的某些問題等。在理論成熟后,可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使之法定化?! 《⑿枰獓医y(tǒng)一解決的體制問題 行政訴訟較難解決的是體制問題,這是靠法院單方努力無法解
4、決的問題。正是這些體制上的問題造成某些具體行政訴訟案件的效果不好,而使行政訴訟在整體上的現(xiàn)狀不能令人滿意,是行政訴訟難以擺脫困境的主要原因: 法律適用問題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jù),是以何為標準裁斷案件的問題。法律適用的過程是國家機關使法律實現(xiàn)的過程,使法律條文從紙上躍而成為現(xiàn)實的過程。法律適用,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遠不如在行政訴訟中問題突出。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刑法有法典,民法有法典性法律,而補充民法典或刑法典的其他規(guī)定則主要見于單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見于法規(guī);第二,民法刑法的法律適用一
5、般來說是法院或者司法機關的事,也即說民法和刑法是司法法,而行政法的適用既是法院的,也是行政機關的事,且行政機關先于法院適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以及其他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這樣一來,行政訴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必然遇到以什么樣的標準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是以行政機關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為依據(jù)呢,還是以法院自己認為的依據(jù)為依據(jù)呢?國外的定論是,適用法律以法院的標準為最終標準。以英美為例,無論是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還是從其有關司法制度中,我們都可以得出這一結論: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對行政裁判所或獨立管制機構的裁決不服,訴諸法院的理由無一例
6、外都包括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傾向于不干預,后來才傾向于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開始了這方面的司法監(jiān)督。那么,法院原來不愿干預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原因,也在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法定權限范圍內的事,從傳統(tǒng)上說不屬于適法性判斷。另外,西方國家法院一般對法律的解釋也是最終的,即使是英國這種議會至上的國家,對議會制定法的最終即最具權威的解釋仍是法院的解釋。我們可就此描畫出行政法領域里這樣一幅場景:議會制定出法津,行政機關在其執(zhí)法過程中按自己的理解對法律作出解釋并加以適用;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
7、法審查,對與此相關的法津進行解釋并予以適用;當然由于司法最終解決,法院對法津的解釋和適用也是最終的,法院適用法律使法律條文從紙上變成現(xiàn)實,從死條文變?yōu)榛钜?guī)則??梢?,行政機關可以解釋法律從而適用,但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是最終的,這樣無論從邏輯上還是從法律上都順理成章了?! ∥覈男姓C關與英美國家的行政機關雖都是國家法律的執(zhí)行機關,但不同的是在英美凡行政機關立法一般均屬于委任立法,而我國與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一樣,行政機關擁有固有“立法”權即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限,在這一權限范圍內,行政機關無須權力機關授權即可進行執(zhí)行性立法;尤其在恢復法制建設的
8、近20年來,法律尚不能覆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拾遺補闕”作用有時就超出了“執(zhí)行性”立法的范圍。對此即使是較為激烈的學者亦承認這是過渡階段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