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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淺析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一、背景案例 孫志剛案 孫志剛,男,漢族,27歲,湖北省武漢市人,XX年在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yè)結業(yè)。XX年2月24日受聘于廣州達奇服裝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時許,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在天河區(qū)黃村大街被執(zhí)行統(tǒng)一清查任務的區(qū)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帶回詢問,隨后被錯誤作為“三無”人員送至天河區(qū)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轉送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廣州市衛(wèi)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20日凌晨1時13分至30分期間,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
2、兩度輪番毆打,當日上午10時20分,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O志剛案首報于XX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報》,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國范圍內(nèi)的關注,網(wǎng)絡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嘩。強大壓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個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獲歸案;5月20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6月5日,18名被告在廣州市的三個法庭同時受審;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緩,一人無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來超過100年。 案例評析 法律有善惡之分。如果公民的權利被歪曲、剝奪,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3、,那么這樣不公正、違反社會普遍正義的法律就是“惡法”。孫志剛案件的發(fā)生,公民竟以生命為代價,換取惡法之終結。這不能不說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因此,面對惡法,我們需要更加強有力的法律“公器”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否則“惡法”的存在會從根本上摧毀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并最終摧毀法治的大廈。 孫志剛案件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一勝利可以被看作是啟動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先河。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 違憲審查制是美國對憲政
4、理論的獨特貢獻。所謂違憲審查制度是指由專門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審查并裁決一切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并對違憲行為予以制裁的制度。經(jīng)過長久法律制度的發(fā)展,現(xiàn)今這種機制還應當包括對某一具體公權機關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專門機關對違憲事項經(jīng)審查、裁決,并最終做出違憲制裁,享有直接的處分權。因此可以說違憲審查是保障憲法實施的最有效最具權威的一種保障措施?! ∥覈鳻X年制定實施的《立法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如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
5、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边@一規(guī)定可以看作是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在理論上的確立。而孫志剛案則可以算
6、是將這一理論應用于實踐 的導火索?!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目前,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在理論上還不完善,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違憲事項的范圍未做具體界定,使憲法監(jiān)督缺乏最起碼的標準。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而與這一根本原則相悖的違憲事件屢屢發(fā)生卻沒有有效的程序和途徑糾正,因此憲法的實施需要監(jiān)督,違憲審查制度必須建立。但是如何界定違憲事件,學者們的意見并不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違憲審查的范圍包括:法律、法規(guī)及
7、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其它社會主體行為的合憲性。也有學者將有關選舉的訴訟、公民個人的憲法訴愿和政黨違憲案納入違憲審查的范圍。此外,還有學者則明確提出公民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構成違憲,因而不屬于違憲審查之列。違憲審查的范圍關系到憲法的監(jiān)督能否真正發(fā)揮效用,范圍過寬則失去審查的意義,過窄則無法實現(xiàn)保障憲法權威的目的。但凡違反憲法規(guī)定、違背憲法精神的事件和行為均構成違憲,但并非所有的違憲的事件和行為都要通過違憲審查制度來解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范圍應包括法律、法
8、規(guī)及法律文件的合憲性以及具體公權機關行為的合憲性。公民個人行為是否違憲不應納入違憲審查的對象,否則必將損壞違憲審查制度的權威和效率,最終達不到保障人權的目的。第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立法機關,如果又擔任憲法監(jiān)督機關,就是一種立法的自我監(jiān)督,往往會使違憲審查流于形式。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個國家建立了違憲審查機制,就其主體來看,主要有兩類違憲審查制度:一類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由普通法院負責審查違憲問題的司法機關監(jiān)督制;另一類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