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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分都是垃圾撒旦發(fā)生發(fā)大水范德薩發(fā)撒旦認真對待司法經驗上 彭世忠李秋成 【摘要】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64條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了法官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明的情況下,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自主判斷的權力,為法官的“無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依據(jù)。而法官的自由裁量離不開司法經驗,廣義的司法經驗是泛指司法實踐活動中逐漸形成和積累的關于法、法律和案件糾紛處理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是整個司法實踐活動中形成的司法職業(yè)共識。狹義的司法經驗則僅指法官個人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心得和體會,以及逐漸積累的知識和技能。在成文法背景下,司法經驗的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法官的事實審理過程,具體地講,司法經驗在司法
2、認知、事實推定、法律和證據(jù)選擇、證據(jù)判斷和證據(jù)采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當重視司法經驗,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合理利用司法經驗;同時為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將司法經驗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許的范圍內?! ∽罡呷嗣穹ㄔ河?002年頒布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第64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條內容歸結為“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jù)原則”,而將其中的“日常生活經驗”歸結為“經驗法則”.
3、.[1]。本條規(guī)定的指向是法官在審查判斷證據(jù)時的獨立性和法官審查判斷證據(jù)的方法和原則,對此顯然無可非議。但這里涉及依法和運用日常生活經驗的關系問題,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抑或上升到理論高度如何對司法經驗進行理性認知和邏輯把握等問題,筆者擬略陳管見?! ∫?、從經驗主義到司法經驗 經驗主義的哲學思潮發(fā)端于17-18世紀。由于當時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取得了舉世注目的突出成就,主要靠通過實驗和數(shù)據(jù)分析來觀察和分析事物的自然科學方法就邏輯地為社會科學研究者所借鑒。在哲學研究方面,一些哲學家甚至認為,直接的經驗觀察是惟一可靠的認識方法。經
4、驗主義的鼻祖是大思想家培根,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培根、霍布斯和洛克等。培根是近代歸納法以及實現(xiàn)邏輯在科學研究程序中組織化的創(chuàng)始人,其哲學根基是經驗主義。培根認為:“人們若非發(fā)狂,一切自然的知識都應該求助于感覺”[2]。培根輕視數(shù)學,對數(shù)學中的基本方法演繹法也是深惡痛絕,并且稱之為“劇場幻象”?;舨妓拐J為感覺是外部事物作用于我們感官的結果,人類的全部知識都是由感官所提供的,他也把由理性推理出來的概念稱為有害的幻象。洛克在談到人類知識的來源時論述道:“對此我用一語來回答,從經驗:我們的一切知識都在經驗里扎著根基,知識歸根結底由經驗而來。”[3]既然我們只能借助觀念進行思考,而觀念又都來自于人們的觀察
5、和對經驗的總結,所以我們的任何知識都因經驗而可得。經驗主義在法律領域的影響是巨大的,立法者可以依據(jù)其理性而制定完備無缺的法典的神話被打破了,取而代之的判例法成為法律的主要淵源之一,歸納法在法律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既然人們的知識只能來自于經驗,而司法又是法律運作過程中與實踐聯(lián)系最為緊密的部分,那么,司法必然離不開司法經驗?! 〗涷炛髁x的觀點被后來的法哲學家廣泛采納和運用,受其影響最大的是法社會學家或社會法學派。法社會學是研究法和社會關系的學科,是法學和社會學相結合的產物。在研究方法上,法社會學包括理論法社會學和經驗法社會學兩個層次。理論法社會學的方法論主要由其社會哲學基礎決定,包括人類學(習慣)
6、理論,結構功能主義理論,沖突理論,行為主義理論,互動理論,亞文化理論等。經驗法社會學主要指一系列社會學研究方法,如實驗、調查、觀察和運用統(tǒng)計資料等..[4]??梢?,從研究方法上看,法社會學特別是經驗法社會學是以眼見為實的觀察為基礎的,觀察是法社會學研究和揭示對象本質的一般方法,其本質是經驗性的,是對這些經驗的系統(tǒng)總結,它的概念、理論不是預先假定,因此,它是一種明顯的“客觀”的科學,是一種關于法和法律的與“先驗”或“超驗”對應的“經驗之學”[5]。法社會學在美國稱為現(xiàn)實主義法學派或者社會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卡多佐和霍姆斯??ǘ嘧粽J為,司法過程既包括創(chuàng)造的因素又包括發(fā)現(xiàn)的因素。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
7、突的利益加以權衡,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在邏輯上可以接受的判決中做出抉擇,在做出這種抉擇時,法官必定會受到其自身的本能、傳統(tǒng)的信仰、后天的信念和社會需要的觀念的影響??ǘ嘧糁赋觯悍ü佟氨仨毱胶馑哂械母鞣N因素——他的哲學、他的邏輯、他的類推、他的歷史、他的習慣、他的權利意識,以及其他等等,并且隨時予以增減,盡可能明智地確定何者應具有更重要的意義”[6]?;裟匪雇ǘ嘧粢粯訌娬{演繹邏輯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