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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護:案例比較與法官造法[摘 要]死者人格利益由不保護到保護,為20世紀各國和地區(qū)法制發(fā)展的重大問題。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社會風俗,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理應納入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護本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因此此項保護任務須由法官造法來完成。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在直接說與混合說之間搖擺不定,其說理也存在矛盾、含混之處。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處理此問題的經驗值得借鑒。就我國現(xiàn)行法體系及法院立場保持前后一貫與穩(wěn)定的法治要求而言,我國法院的應然立場是在堅持間接說的前提下加以發(fā)展。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對
2、法律漏洞時應通過個案裁判來加以填補,實現(xiàn)法的續(xù)造。[關鍵詞]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人格權;近親屬利益;法律漏洞;法官造法一、問題的提出死者人格利益由不保護到保護,為20世紀各國和地區(qū)法制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在大陸法系,它檢驗著權利能力制度的包容性;在英美法系,它意味著古老的對人訴訟制度被放棄。在法學方法上,它涉及如何將新型法益納入既有法制保護的法官造法問題,其可能與限度一直令各國法官殫精竭慮。各國和地區(qū)法律文化、道德風俗以及社會各階層力量對比迥異,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體現(xiàn)出不同法制背景下法技術發(fā)展的多樣性。在我國,死
3、者人格利益亦經歷了由不保護到保護的發(fā)展演變。最高人民法院近30年來,造法頻繁,共作出五項關于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司法解釋,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的復函》(以下簡稱《死者名譽權保護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海燈案有關訴訟程序的復函》)、[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侵害海燈名譽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以下簡稱《海燈案如何處理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審理名譽權案件解答》)第
4、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7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2]共公布三例關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護的案例,分別是:1992年第2期刊載的《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荷花女案)、1998年第2期刊載的《李林訴〈新生界〉雜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李四光案)和2002年第6期刊載的《彭家惠訴〈中國故事〉雜志社名譽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彭家珍案)。學界也對此不斷修葺斧正。[3]實務界與學
5、界協(xié)力,共同構筑了從無到有、從粗糙到日臻精細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規(guī)范機制論文代寫。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社會風俗,死者人格利益理應納入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本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因此此項保護任務須通過法官造法來完成。法官造法是針對成文法漏洞而從事的法之續(xù)造活動,是法律漏洞填補的必要手段,是法律擴展的必經之道。法學的重要任務就是為此種法之續(xù)造活動提供一些適宜的依據和令人能理解與接受的方法。[4]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造法活動就是在此背景下展開的??疾熳罡呷嗣穹ㄔ簽榇俗鞒龅母黜椝痉ń忉尯汀豆珗蟆饭嫉陌咐梢园l(fā)現(xiàn)我國法上
6、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問題仍有待完善:(1)保護內容上未照顧到死者人格上之財產利益;(2)采取的立場在直接說與間接說之間徘徊反復;(3)未注意到三代以內近親屬作為原告所存在的法律漏洞;(4)未注意到保護期限以原告生存年限為準是否合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2條列舉了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等人格法益,但死者人格利益并不在其中?!肚謾嘭熑畏ā穼ι鲜龇陕┒床o建樹,因此,我國法上關于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漏洞仍然存在。死者人格利益可以分為死者人格
7、精神利益和死者人格財產利益。[5]需要說明的是,鑒于本文的研究旨趣,筆者只對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護加以研究。就目前研究現(xiàn)狀而言,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護往往被置于死者名譽(權)保護的論題下被討論。在研究方法上,筆者將圍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公報》公布的案例,檢討其得失并參酌比較法上類似案例的解決經驗,對其加以修正,并提出若干建議。同時,筆者拋磚引玉,期望借此項具體法律漏洞填補的分析,使實務與學說從中得到一些關于法律漏洞發(fā)現(xiàn)及填補方法的啟發(fā),促使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有效地進行法官造法。二、最高人民法院之立場演變:在直接說與混
8、合說之間搖擺(一)荷花女案:直接說《死者名譽權保護的復函》的規(guī)定: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其母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文義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死者吉文貞仍有名譽權,此為直接保護死者權利的直接說立場,但對其母為何享有訴權并未言明。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死者仍享有名譽權,死后仍受保護(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