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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司法文明初探》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元代司法文明初探司法文明是指特定國家機關(guān)在長期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所創(chuàng)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種表現(xiàn)形式的總和。司法文明意味著司法文化、司法制度、司法運作、司法主體這幾個司法領域的進步,所以對這幾個領域的評估成為檢驗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司法文明因素的標準。在論及中國古代司法文明史的時候,由于元代是第一個少數(shù)民族建立中央集權(quán)統(tǒng)治的朝代。這個時期內(nèi),較落后的游牧文明征服了農(nóng)耕文明。所以學者大多認為元代不重視法制,不崇尚法治,司法文明處于倒退時期。但筆者認為,從司法文明幾個領域進行考察,元代司法文明不但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和時代特點,也在中國古代司法文明史上有著重要地位。一、元代司法的信仰文明司法信仰文
2、明既表現(xiàn)為司法權(quán)力主體對法律價值的肯定,又表現(xiàn)為公眾參與司法、接受司法裁判的程度高。中國古代司法文明并未受到過宗教的直接控制,司法官在司法中基本遵循理性的人本主義思維方式,民眾也信賴司法官、司法程序及司法判決。從史料記載來看,元朝的統(tǒng)治者、官員及民眾都具有司法信仰。元朝統(tǒng)治者大多肯定法律價值。統(tǒng)一中國之前,成吉思汗便“以非常嚴格的扎撒為他們建立了秩序”[1]354。他認為:“如果隸屬于國君的許多后裔們的權(quán)貴、勇士和那顏們都不遵守法令,國事就將動搖和停頓?!盵2]178并委任札兒忽赤作為最高斷事官,掌管全國的刑罰詞訟。窩闊臺登基后增加了新的扎撒:“但今后若有人膽敢違犯新舊法令、制度,則將受
3、到懲罰和罪有應得的懲處?!盵3]31元世祖忽必烈希望既能保持蒙古的“國之成法”,又能用變通的辦法規(guī)范大一統(tǒng)國家新的社會關(guān)系?!半籍斢R之始,宜新弘遠之規(guī),祖述變通,正在今日?!盵4]64元成宗曾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并認為“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盵5]430元仁宗即位當年就諭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tǒng)、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冤抑。”[6]540元英宗認為:“法者天下之公,循私而輕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彼€提到:“若為不法,則必刑無赦……法者,祖宗所制,非朕所得私?!盵7]633元代官員也重視法律的作
4、用。根據(jù)元代奏議集錄及元史的記載,不僅漢族官員經(jīng)常向皇帝闡述自己的法律觀點,少數(shù)民族官員耶律楚材、安童、桑哥等也多在治國安民之策中論及司法的重要。比如耶律楚材在便宜十八事中集中闡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還有議請肆宥的寬刑慎殺之舉。元代官員還汲取前代法律中的司法文明精華。柳赟曾研究唐律后評價:“然則律雖定于唐,而所以通極乎人情法理之變者,其可畫唐而遽止哉?非常無古,非變無今,然而必擇乎唐者,以唐揆道得其中,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失其均矣?!闭f明元代司法官希望在司法過程中做到公平有度。元代民眾主要在儒教及其傳統(tǒng)倫理影響下產(chǎn)生對法律的信仰。伯爾曼認為:“在古代中國也是如此,只是換了一種方
5、式……(法律)它又辯證地與儒教的禮儀、修養(yǎng)、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關(guān)系?!盵8]62元朝統(tǒng)治者以繼承中原皇統(tǒng)自居,忽必烈被封為“儒教大宗師”,所以元代民眾對元朝的法令表現(xiàn)出信賴與服從。鄭介夫描述說:“民間自以耳目所得之敕旨條令,雜采類編,刊行成帙,曰《斷例條章》,曰《仕民要覽》,各家收置一本,以為準繩?!盵9]944在元雜劇中有不少以洗冤為主題的公案作品。當犯罪行為發(fā)生后,民眾扭送嫌疑人至官府,正直的官員通過主觀努力破案,并代表司法權(quán)力對真正的罪犯進行審判。這些作品反映出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渴求。民眾對司法的信仰既于民眾的心理認同,又于法律的強制力??傮w而言,盡管元代司法運作過程中
6、有時會偏離公正性,但這并非常態(tài),也并未讓社會公眾滋生對法律的輕蔑。其實元代大多數(shù)案件能按法律得到公正審判,當事人也服從裁判結(jié)果,法律價值得到彰顯。二、元代司法的價值文明元代司法價值文明具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地方官員進行司法活動是為了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或懲罰刑事犯罪,司法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元代官員考評標準主要為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即區(qū)分錢谷之事與刑名之事。另一方面,地方官運用儒家思想進行理政、司法、御民于一體的綜合為治。司法的最終目的是“刑期于無刑”,建立和諧的社會秩序。元代將刑事司法與行政管理相區(qū)分。元代法律仍然是以刑法為主,刑事審判權(quán)力有集中的趨勢。元初刑事
7、審判機構(gòu)有宣政院、有司、大宗正府及針對不同宗教和職業(yè)的管理機構(gòu),但有司逐步收歸了刑案管轄權(quán)。在中統(tǒng)元年后,皇帝作為最高司法官行使死刑核準權(quán)。這體現(xiàn)了元朝政府對刑事司法的重視?!对湔隆穼π淌聦徟懈骷墮C構(gòu)職能和量刑情況規(guī)定得較為詳細,并且要求司法官在確立新判例考慮“情法相依,酌古準今”,引入儒家文化的價值指引。在元代民事司法方面,元代比前代更加認識到民事訴訟的獨立價值和重要性。鄭介夫認為:“今有司每視刑名為重,而婚田錢債略不加意,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