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上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若干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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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海上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若干理由的關于海上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若干理由的導讀:或衡平上的關系,如保險財產安全或按時抵達,他就能從中獲益;如保險財產滅失、受到損害,或被滯留或引起有關責任,他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保險利益的涵義,可以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兩個方面予以定義。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大致上可以采用上述英國學者約翰.斯蒂爾的觀點;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則可以適用我國摘要: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得到賠償,這是海上保險法律中的一條重要原則。本文從保險利益的含義、保險

2、利益對海上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入手對大多數(shù)情況下有關保險利益的理由進行了簡要的討論?! £P鍵字:保險利益;含義;效力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稱《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英國1

3、906年海上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一個人與航海有利害關系,特別是當他與該航海和處于危險中的保險財產具有法律上或衡平上的關系,如保險財產安全或按時抵達,他就能從中獲益;如保險財產滅失、受到損害,或被滯留或引起有關責任,他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保險利益的涵義,可以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兩個方面予以定義。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大致上可以采用上述英國學者約翰.斯蒂爾的觀點;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則可以適用我國現(xiàn)有的有關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所以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得到賠償,

4、這是海上保險法律中的一條重要原則?! ∮纱丝梢钥闯觯⒉皇钦f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后,只要他支付了保費,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就能得到賠償,而關鍵之一還要看被保險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損失或產生了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是否有明確的經濟利益或法律義務關系,在海上保險法律中稱為保險利益。如果沒有這種利益關系,那么被保險人就不能得到賠償。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時間效力  保險利益應當在何時存在才具有評價保險合同有效與否的效力,是十分重要也是值得探討的理由。傳統(tǒng)的觀點是在著名的SadlersCo.v.Badc

5、ock一案中確定的。在該案中Hardwicke官作出了有關財產保險類案件的保險利益起訖時間的精辟闡述。該案的案情如下:本案中,一名房客以自己的名義為房東的房屋買了保險,但是保險的期限比該房客租房的期限更長。在租房期限屆滿后,而恰恰是在保險合同到期之前發(fā)生了一場火災,大火將房屋燒毀了。被保險人(房客)意圖將保單轉讓給她的前房東,也就是原告。保單上注明,如有轉讓,須在轉讓前21天于保險人處預登記,但后者拒絕登記這筆轉讓,由此產生了本案?! 」貶ardwicke對此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決,他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對被保物品的

6、保險利益不僅僅應當是在合同訂立之初存在,更進一步,在整個合同期間都應當存在。當該房客租房期滿后,就不再對房屋有保險利益,因此也不能將合同轉讓給前房東。經過這一著名案例,有關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海上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若干理由的由專注畢業(yè)論文與職稱論文的..提供,.原則的起訖時間的規(guī)則就此確定下來,這一原則被稱為"Badcock原則"?! ∥覈侗kU法》第11條的規(guī)定也采用了與傳統(tǒng)觀點相同的立場: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而我國學術界有些人對保險利益原則的理解也建立在傳統(tǒng)觀念上,即在保險合同訂立

7、之初,投保人應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也要求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S著現(xiàn)代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使人們對保險利益原則(尤其是財產保險)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事故時對財產有保險利益就已經足夠了;因此在過去幾個世紀中所固守的保險利益的傳統(tǒng)觀念,受到了理論上的廣泛的抨擊?,F(xiàn)代保險理論與實務普遍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有保險利益并不重要;但是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因為對于財產保險來講,惟有被保

8、險人可以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填補損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實際作用,而且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還會增加實務上的麻煩?! ∠啾戎?,海上保險合同早已拋棄了傳統(tǒng)觀點(但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保險利益原則的例外情況):投保人在訂立海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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