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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惡意訴訟之防治民事惡意訴訟之防治摘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民事經(jīng)濟領域的矛盾日益增多,訴訟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但也萌發(fā)了一些在訴訟這一合法形式掩蓋下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即惡意訴訟。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不完善,惡意訴訟導致了很多嚴重的后果,因此如何防治愈演愈烈的惡意訴訟之現(xiàn)象,是當前司法領域亟待解決的的重要問題。關鍵字: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立法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在人們享用訴訟低門檻、低成本來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衍生了一些濫用訴權進行惡意訴訟的不和諧音
2、符。隨著民事訴訟案件的逐年增多,民事惡意訴訟現(xiàn)象頻現(xiàn),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稀缺的司法資源,而且對司法的權威性產(chǎn)生了極大地沖擊。為此,本文擬對當前民商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惡意訴訟現(xiàn)象進行分析,探索惡意訴訟現(xiàn)象頻現(xiàn)之原因及防治對策,旨在拋磚引玉,以求對防范惡意訴訟有所裨益。一、惡意訴訟的概念我國目前尚未對惡意訴訟進行立法,雖然理論界有很多學者對惡意訴訟進行研究,但終究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認識。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為追求不法、不當利益或達到其他非
3、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或現(xiàn)象。也有學者認為:明知道沒有合法的訴訟理由,意圖使他人受到財產(chǎn)上的損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這種侵權行為就是惡意訴訟。[①]筆者認為,這些概念把惡意訴訟局限為惡意起訴的情形,實際上在審判實踐中,除了惡意起訴,還存在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在訴訟中濫用訴訟程序以及訴訟權利的現(xiàn)象。因此筆者認為惡意訴訟可從廣義上理解,包括訴前、訴中的不誠信的訴訟行為:①明知或應知沒有訴權的情況下提起訴訟;②享有訴權但在訴訟中惡意行使訴訟權利,故對惡意訴訟的概念定義如
4、下:當事人為追求不正當利益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在明知或應知沒有訴權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享有訴權但在訴訟中惡意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二、民事審判實踐中惡意訴訟的表現(xiàn)形式(一)濫用起訴權。主要指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惡意利用起訴權,借助訴訟這一合法的形式掩蓋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真實目的。實踐中,雙方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權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也存在一些當事人為給競爭對手制造麻煩或者損壞對方聲譽、商譽而惡意起訴。如一起著名的法學專著著作權糾紛案: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的法律教師史鵬程(化名),向上海市第
5、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校長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請求法院確認《海關權利的法律思考》、《論海關權力》兩文的著作權屬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由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6800元。經(jīng)過法院數(shù)月的調(diào)查取證,最終查明是原告故意以被告的名義向外投稿,論文發(fā)表后又向被告倒打一耙,所為的著作權糾紛純粹是一起惡意訴訟。[②](二)濫用訴訟程序權利。在正常的訴訟過程中,一些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妨礙訴訟的正常進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法院正常裁判。[③]主要表現(xiàn)為如下幾個方面:1、規(guī)避管轄。有些當事
6、人在訴訟中將無關聯(lián)或關聯(lián)不大的對象一并列為被告,以此爭得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來獲得訴訟便利或地方保護等。如某漂印整理有限公司與某紡織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④]紡織公司在一審起訴時,以漂印公司和胡某為被告提起承攬合同糾紛訴訟,在一審開庭時,紡織公司又撤回了對胡某的起訴,以獲得一審法院的管轄權。后在再審過程中,法院認為在當事人未選擇協(xié)議管轄的情況下,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2、濫提管轄權異議。在民商事審判中,濫提管轄權異議現(xiàn)象相當突出,已經(jīng)成為當事
7、人拖延訴訟的慣性行為。一些清楚有可能敗訴的被告,明知沒有理由提管轄權異議,仍在法定答辯期屆滿前無端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法院裁定駁回后,又提起上訴,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導致案件遲遲無法進入正常審理程序。3、惡意利用公告送達。在離婚案件或者借貸案件中,原告刻意隱瞞被告的確切地址或利用被告長期外出時起訴等方式,使法院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需要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文書,公告期滿后則視為送達,法院據(jù)此依法缺席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從客觀上剝奪了被告的抗辯權,減少敗訴的風險。4、偽造證據(jù)。偽造證據(jù)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
8、證據(jù)材料的行為,實踐中一般致相對方難以舉證證明其提供的證據(jù)系偽造,從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如20xx年7月已經(jīng)在自己別墅里居住了10年的張女士突然收到某法院的傳票,原告陸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而張女士只是臨時租住。原來,張女士于10年前從陸先生手中買下一塊宅基地,并自己出資建造了該別墅,民事惡意訴訟之防治第2頁無產(chǎn)權證并居住至今。陸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出資12.8萬元建造別墅的收條,收條上還附有張女士的親筆簽名。張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