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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為主)1.余某與劉某結婚后生有兩個兒子余甲、余乙。后余某與劉某因感情破裂離婚,兩個兒子歸劉某撫養(yǎng),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費若干。數(shù)年后,劉某與林某結婚,當時余甲已工作,余乙隨劉某改嫁。劉某與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離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遺產(chǎn)4萬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財物共值12萬元。問:余某與林某的遺產(chǎn)該如何分割?請說明理由。答:余某死亡時與劉某已不存在夫妻關系,因此余某的4萬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萬。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劉某可得一半遺產(chǎn)6萬;剩余6
2、萬由劉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萬。原因《繼承法》第10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宋某“文革”期間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獄,妻子也離開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獄。宋某有兩個兒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隨宋乙及兒媳婦黃某及孫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時,因獄友姚某夫婦雙雙去世,宋某收養(yǎng)了他們的女兒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隨之癱瘓在床,一直由黃某盡心照顧。1
3、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遺產(chǎn)10萬元和一份遺囑.遺囑寫明給宋某的親妹妹宋丁2萬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認為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遂將10萬元全部取走。宋某的親弟弟宋丙認為宋某當時在獄中,已故雙親全由自己養(yǎng)老送終,宋某的遺產(chǎn)應分一份給他,便起訴至法院。宋丁的兒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給其母親的2萬元。問:遺產(chǎn)該如何分配?說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發(fā)生遺囑繼承,而遺囑繼承是不能代位繼承的,所以宋丁的兒子王小甲也沒有權利繼承宋某的財產(chǎn)。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繼承順序,當?shù)谝焕^承順序的繼承人仍然健在并
4、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作為第二順序的宋丙也沒有繼承權。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兒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繼承權,作為喪偶兒媳的黃某,對公公宋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有繼承權。宋甲是宋某的親生兒子,享有繼承權。姚小甲是宋某收養(yǎng)的養(yǎng)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因此,宋某的遺產(chǎn)由宋甲、姚小甲、黃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萬元?!?】李樹鋼以打漁為生,有兩層樓房一棟,共12間。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來往。長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經(jīng)商收入建房4間,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喪,遺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復員軍人,成立小家庭也用
5、復員費購置新房2間,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樹鋼的次子李金興已病故,妻子王氏帶兒子李明星另嫁,李樹鋼有一友宋健從幫助過李樹鋼,李樹鋼想贈與宋健一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樹鋼即寫下字據(jù)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后贈與宋健的兒子宋明。今年初,李樹鋼、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漁,遇臺風船毀人亡,但各人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們?yōu)榉慨a(chǎn)分割發(fā)生糾紛,李玲主張,其兄已死,她是李樹鋼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繼承李樹鋼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鋼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另外任平還認為李
6、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房產(chǎn)。何慧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財產(chǎn)。李明星也要求繼承。宋明得知受遺贈后3個月來一直未表示態(tài)度,但在發(fā)生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chǎn)要求。問:1)請說明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chǎn)。2)請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先后順序。3)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潔、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遺產(chǎn)?應該如何分割?答:1、被繼承人李樹剛,遺產(chǎn)12間的一棟樓房;被繼承人李金喜,遺產(chǎn)2間房(另2間為其妻任平財產(chǎn))及從父親李樹剛處繼承的遺產(chǎn)的一半(另一半為其妻所有);被繼承人李山,遺產(chǎn)1間房(另一間房為其妻
7、所有)及從父親李金喜處繼承的遺產(chǎn)的一半(另一半為其妻所有)。2、李樹剛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間死亡而無法確定死亡順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就推定長輩先死,晚輩后死,同輩同時死亡。3、宋明根據(jù)李樹剛的遺囑可以獲贈李樹剛兩間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興)繼承李樹剛剩下的遺產(chǎn)10間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間。具體繼承辦法可以商議,不宜分割的遺產(chǎn)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李山、任平、李林繼承李金喜的遺產(chǎn)——平分二、何慧和李潔繼承李山的遺產(chǎn)——平分
8、【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長期與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與女婿及一外孫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無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遺產(chǎn)三萬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傷心過度相繼病故。問:財產(chǎn)如何分配?法律依據(jù)是什么?1、王某去世,由于沒有留遺囑,則適用于法定繼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繼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經(jīng)去世,則第一順序繼承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