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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探討研究論文推進審計結果運用是一個重要的話題,那么究竟應該怎么去操作呢?遇到了問題應該怎么去處理呢?下面這篇關于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探討研究論文,大家可以借鑒一下哦!審計成果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產品,是審計機關發(fā)揮國家治理功能的主要載體。審計工作能否有效發(fā)揮監(jiān)督、促進和規(guī)范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審計成果能否得到有效運用。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中辦、國辦《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都提出了要建立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明確要求,為此,本文嘗試就關于推進審計結果運用作一粗淺探討。一、審計成果運用的內涵(一)審計成果的
2、涵義審計成果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充分履行審計職責的過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大體可分為四個方面:一是通過處理和糾正違法違規(guī)問題,體現出來的促進增收節(jié)支等方面的經濟效益;二是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體現出來的推動完善制度、加強財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效益;三是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推動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體現出來的社會效益;四是總結、深化審計工作中形成的經驗和方法,促進提升審計效率、改進審計方法技術,體現出來的工作效益。其外在表現形式主要有: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法律文書;向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
3、民政府報送的審計工作拫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信息,以及依法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公告、重大事項通報等。(二)審計成果運用的主體審計成果的運用主體,可以分為外部的和自身的兩部分,它決定了審計成果運用的方式。外部的使用主體包括黨委政府、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被審計單位、社會公眾等;自身的就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三)審計成果運用的方式審計成果運用,是指審計成果運用主體對審計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開發(fā)、整合和轉化利用,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審計成果運用的基本方式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一是促進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決定、審計建議認真整改,依法接受處理、處罰,糾正存在的問題
4、,改進內部管理;二是司法機關、監(jiān)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據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深挖違規(guī)違紀線索,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挽回或減少國家的經濟損失;三是黨委、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針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加強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的督促檢查,嚴肅黨紀政紀,確保政令暢通;四是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針對審計發(fā)現問題的分析,結合審計提出的建議,反思政策設計存在的缺陷,以及體制機制制度上存在漏洞,加快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五是黨委、政府和組織、紀檢等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促進領導干部監(jiān)管體系建設。六是總結提煉審計工作經驗并予以推廣,促使審計機關和審
5、計人員改進審計技術和方法,推動審計事業(yè)不斷發(fā)展。二、制約審計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一)審計部門對審計成果的挖掘不充分一是審計成果開發(fā)方式單一。部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成果意識不強,仍然采用傳統(tǒng)思維方式開展審計,認為把問題查出來了就已經完成了審計任務,僅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結果拫告等來體現審計成果,把審計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鮮活的成果“束之高閣”,忽視了審計結束后的審計信息、要情反映、專題分析報告等“增值服務”、“衍生產品”的運用,提供的“產品”無法滿足黨委、政府決策需要。二是審計成果導向存在認識偏差。在政府投資審計中,部分審計機關片面追求看得見的“經濟效益”
6、,僅僅注重對項目工程結算地審計,將投資審減額、審減率當成衡量投資審計成果的唯一指標,而忽視對工程管理、投資主體責任、違法違紀等問題的監(jiān)督和查處。雖然投資審計為政府節(jié)約了大量的財政資金,但不能有效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導致審計成果大打折扣。三是審計成果綜合分析提煉不夠。部分審計機關不善于對同類項目、類似問題等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關聯分析,導致很多有價值的審計成果散落埋沒在分散的檔案中;部分審計人員概括歸納能力不高,分析研判能力不強,在審計成果開發(fā)運用的謀篇布局及文字表述上不得要領,就事論事多,深層次挖掘少,問題存在原因分析沒能觸及深層次的根源。(二)被審計單位對
7、審計整改落實不到位一是被審計單位整改意識不強。一些單位在審計整改過程中采取“選擇性整改”,對于簡單性問題和容易整改的事項,如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樂于積極采納,但對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則往往采取蒙混過關、避重就輕的做法,導致審計整改流于形式。二是審計整改監(jiān)督檢查力度不夠。由于目前審計整改大多是審后整改,事后監(jiān)督,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往往是在執(zhí)行當年審計項目的同時兼顧上年審計項目的整改檢查,客觀上精力和時間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審計、輕整改的現象,放松了對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和結果反饋的監(jiān)督檢查。三是審計整改跟蹤問效制度不健全。由于現行審計法律法規(guī)中缺少關于審計整改問
8、題的明確表述,沒有具體明了的操作程序,審計機關在依法督促審計整改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