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憲政分析論文 .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憲政分析論文 對于憲法的研究,好像已經(jīng)出現(xiàn)繁榮的局面,首先就表現(xiàn)在各種專著——國內(nèi)著作、國外譯著,特別是國外的憲法名著是源源不斷地進入中國學術界,對中國的憲法研究起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各種各樣的關于憲法的論文也是多如牛毛。但是,對于中國憲法史的專著研究卻鳳毛麟角,少之又少[①],即使在這些著作中要么是民國時期的著作,要么是1949年以后在臺灣的專著,其都不容易找到;只有許崇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和張晉藩的《中國憲法史》容易找到。在這兩部關于憲法史的研究與專著中,又只有張晉藩的《中國憲法史》是對中國100多年憲政進行全面的評價,該
2、書從1840年開始,一直持續(xù)到2003年82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對各個時期的憲法思想與憲政運動的敘述與評價完全符合中國人民思想的主流,對于“把握近代中國對憲法的獨特的理解,以及憲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基本過程,進而揭示中國憲法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是十分重要[②憲政分析論文 對于憲法的研究,好像已經(jīng)出現(xiàn)繁榮的局面,首先就表現(xiàn)在各種專著——國內(nèi)著作、國外譯著,特別是國外的憲法名著是源源不斷地進入中國學術界,對中國的憲法研究起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各種各樣的關于憲法的論文也是多如牛毛。但是,對于中國憲法史的專著研究卻鳳毛麟角,少之又少[①],即使在這些
3、著作中要么是民國時期的著作,要么是1949年以后在臺灣的專著,其都不容易找到;只有許崇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和張晉藩的《中國憲法史》容易找到。在這兩部關于憲法史的研究與專著中,又只有張晉藩的《中國憲法史》是對中國100多年憲政進行全面的評價,該書從1840年開始,一直持續(xù)到2003年82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對各個時期的憲法思想與憲政運動的敘述與評價完全符合中國人民思想的主流,對于“把握近代中國對憲法的獨特的理解,以及憲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基本過程,進而揭示中國憲法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是十分重要[②]”,值得我們對之做一解讀與分析?! ≡谠?/p>
4、書的緒論、結束語以及浸染每一階段的憲法思想與憲政運動的評論中,作者非常鮮明地提出了中國制憲的目的與歐美西方國家之重心不一樣,西方制憲的目的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中國制憲的目的在與挽救所面臨的“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實現(xiàn)富國強兵,其在第11頁[③]就有其經(jīng)典表述: 西方的憲法所追求的價值與目標:通過制度的設計來實現(xiàn)對政府權力濫用的控制,并充分保障人權。中國的憲法理念則不同,中國憲法倡導者和實踐者從中國的國情實際出發(fā),擺在首位的是追求中國國家的富強與民族振興,而西方憲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權等價值降到第二位。如果說近代西方的憲法是“人權憲法
5、”、“民主憲法”,那么近代中國的憲法則是“富強憲法”?! ∵@種論述應該說是比較準確地把握了中國憲政運動的經(jīng)線,用這種視角去閱讀中國憲政史上的各種思潮與運動就容易理解了,但是我們在談論目的是很容易只看目的,而忽略了目的背后的前提即制憲的國家主權問題,王世杰、錢端升曾主張,“一切治憲法學的人,自應首先對于憲法與國家這兩個名詞,有相當?shù)牧私鈁④]”,那么制憲就更應該解決國家之下的主權問題,然后才能談到其目的時才有意義,或者說張晉藩教授的關于制憲目的的觀點才能立足,然后才會對中國以后的憲政思想與運動提供源泉?! £P于國家、國家主權觀念的形成、出
6、現(xiàn)不是在中國,是在西方中世紀晚期,其標志就是新王權的加強,中央集權的出現(xiàn),最為出色完成此任務的是英吉利的征服者威廉,也最為典型,以西西里位開端,經(jīng)過英格蘭、諾曼底、法蘭西、德意志、西班牙、佛蘭德、匈牙利和丹麥諸國形成伯爾曼所稱的“王室法”,即民族國家的形成、中央集權的加強,雖然此時的教會還如日中天。其主要的特征,就是“地域性的和法律的王權概念的結合[⑤]”,具體來說即:第一,在法律上,在12、13世紀,新的國王的立法權第一次被確立,“像教皇一樣,也借助于專門指派的受過專業(yè)訓練的官吏進行立法與司法”,從而加強國王的權威與控制其世俗政府;在
7、地域上,“歐洲各國,國王的和國王法院的普通法逐漸取代了本國領土中彼此疏離的部落、地方以及區(qū)域性法律[⑥]?!睋Q句話來說,就是西方國家的民族國家的形成、國家主權的出現(xiàn)就是法律中央集權與政治中央集權的結果。而且,必須注意,這種方式的中央集權——法律與地域——和中國的中央集權是不一樣的,在這些集權的后面一直就隱含著自治的因素,他們沒有把它消滅,比如說自治城市的興盛,他們憑借授權的特許狀進行城市自治,商人們利用商法自治。因此,西方國家的法律與政治的中央集權是在自治的基礎上的集權,當然這種方式是簡陋、粗獷式的,不能和一個現(xiàn)代歐美西方國家相比。從憲
8、政運動的實踐來看,英國實質(zhì)意義上的憲法可以從1215年的《大憲章》、到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都是在英國中央集權加強后的產(chǎn)物;美國是在獨立戰(zhàn)爭后,通過制憲會議制定了到現(xiàn)在還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