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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guī)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guī)則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中合中國保監(jiān)會 關鍵詞:虛擬財產/物格/抽象格/物/動產 內容提要: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存在于與現(xiàn)實具有隔離性的網絡空間中、能夠用現(xiàn)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shù)字化的新型財產。雖然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不同于傳統(tǒng)類型財產的特點,但它仍然是一種特殊的物,接收物權法對它的規(guī)制。在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分配上,亦應確定歸屬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作為一種新興的財產,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對這種財產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了建立和完善網絡
2、虛擬財產及其權利的保護,我國應當在《物權法》中規(guī)定網絡虛擬財產為物權客體,具有物的屬性,并制定相應的物權規(guī)則。 一、網絡游戲中“武器裝備”侵權糾紛引發(fā)的思考 (一)國內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國內首例有關虛擬財產爭議的案件。該案的原告是游戲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網絡游戲運營商北京北極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從2001年開始,李宏晨花費了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的現(xiàn)金,在一個名叫“紅月”的游戲里積累和購買了各種虛擬“生化武器”幾十種,這些裝備使他
3、一度在虛擬世界里所向披靡。但在2003年2月的一天,當他再次進入游戲時,卻發(fā)現(xiàn)自己庫里的所有武器裝備都不翼而飛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愛的3個頭盔。1個戰(zhàn)甲和2個毒藥等物品。后經查證,在2月17號12時55分左右,這些裝備莫名其妙地被一個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盜走了,李宏晨找游戲運營商交涉,但該公司卻拒絕將盜號者SHUILIU0011的真實資料交給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4、對于本案,學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關于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備”是財產,因為這些“武器裝備”是用貨幣買來的,包括從網絡運營商處直接購買和通過購買卡在游戲中積累而間接購買;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備”就是一堆數(shù)據(jù),不是財產。其次,關于虛擬財產的屬性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一種動產,屬于物權客體的范疇;另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客體類型。再次,關于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也有很大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游戲中的“武器裝備”不具有獨立性,作為網絡游戲的一部分,網絡游戲運營商擁有對“武器
5、裝備”的所有權;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備”是游戲玩家通過付出真金白銀而得到的,游戲玩家應當擁有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 (二)網絡虛擬財產性質對民法提出的挑戰(zhàn) 本案的爭論無不涉及到一個重要的問題,這就是網絡虛擬財產的根本屬性問題,而這就是直接對傳統(tǒng)民法構成了挑戰(zhàn)。網絡中的“武器裝備”決不就是簡單的一堆數(shù)字,它確實包含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就是包含著價值和使用價值,那么它就具有物的屬性。同樣,網絡本身也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必然地具有物的屬性。那么,究竟應當怎樣界定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上的性質,無疑是一個新的挑戰(zhàn)。如果說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
6、備”具有物的屬性,那么盜竊這些武器裝備就應當構成侵害財產權。那么,盜竊網絡貨幣,是不是也構成侵害財產權?還有黑客攻擊網站,是不是就應當認定為侵害財產或者侵入他人財產,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問題都涉及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這就是如何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屬性。不解決這個根本性的問題,這一系列的問題就無法解決?! 《?、網絡虛擬財產的物的屬性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規(guī)制比較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世界各國和地區(qū)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即使在同一國家內,法律也有不同的認定?! ?/p>
7、1.美國 早在1998年11月24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就發(fā)布禁令,禁止三個Intel的離職員工發(fā)送抨擊Intel的郵件。被告是Intel的離職員工,在遭到解雇后,從1996年12月到1998年9月先后5—7次發(fā)大量郵件給Intel的數(shù)萬員工,抗議Intel對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剝削。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辯論。被告宣稱其擁有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可以接觸Intel的電子郵件系統(tǒng),他寄發(fā)郵件的行為屬于勞動爭端中的合法行為;而原告則認為被告的行為結果是不清自來的大量郵件Spam。法官審理認為,Intel職工的電子郵件地址并沒有對外公開,Intel的電子郵件系統(tǒng)也并非公
8、共論壇,因此被告不具有憲法賦予的接觸權利。雖然郵件內容屬于勞動爭端,但是寄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