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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曦澤《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學反腐——關于反腐敗的若干思考》,《廉政文化研究》2013.4》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學反腐———關于反腐敗的若干思考鄧曦澤(四川大學政治學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對于權力腐敗這一痼疾,必須走法治反腐、理性反腐和科學反腐的道路,必須避免人治反腐、情緒反腐和盲目反腐。在此理念下,以科學的手段反腐,設計、改革和完善反腐制度體系,如建立財產(chǎn)公示、大額消費刷卡、信息公開、司法獨立等制度。但是腐敗不是孤立現(xiàn)象,反腐敗作為社會大系統(tǒng)中的子系統(tǒng)工程,若僅僅就腐敗而反腐敗,雖有一定成效,但事倍功半。所以,還需要做好科學劃定權力界限,堅持權力最小介入原則,權力制約要形成法治的封閉式制約,從而提高權力運行效率。關鍵詞:法治反腐;理性反腐;
2、科學反腐;權力最小介入原則中圖分類號:D6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170(2013)04-0007-14權力腐敗是人類的一大痼疾,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中國一直飽受腐敗之禍。王亞南說,中國的二十四史,“實是一部貪污史”[1]。當今中國的腐敗形勢仍然較為嚴峻,腐敗治理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如何科學有效地治理腐???本文主張的基本理念是: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學反腐;本文反對的是:人治反腐、情緒反腐、盲目反腐。一、反腐基本理念: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學反腐(一)以法治反腐避免人治反腐、權力反腐法治反腐就是根據(jù)法律來反腐,而人治反腐是根據(jù)權力意志、領導意
3、志來反腐。人治反腐與權力反腐是一回事,只是稱謂不同而已。法治反腐是有效反腐的必要條件。一切反腐措施都有阻力,但法治反腐是最公平的,它遭遇的阻力最小。人治反腐即權力反腐所持的標準是權力意志,而不是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所以,它勢必走向定向反腐或選擇反腐,使反腐成為“整人”的手段,不但不能有效反腐,反而會導致更嚴重、更廣泛的腐收稿日期:2013-05-02作者簡介:鄧曦澤(1973-),男,四川瀘縣人,四川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博士。7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3FZZ006);四川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研究專項項目(skqx201101,skgt201103
4、)廉政文化研究2013年第4期敗。在人治反腐(權力反腐)中,由于反腐部門擁有極大的裁量權,且其權力很難被有效制約。所以,絕不能把反腐的希望寄托于人治反腐、權力反腐。人類之所以要建立社會,是因為一個人不能生產(chǎn)太多產(chǎn)品,需要分工,然后進行交往(包括產(chǎn)品交換)。而人類之所以要建立國家或政府,是因為交往中所產(chǎn)生的分歧、矛盾和沖突需要協(xié)調。為了讓國家或政府有效協(xié)調沖突,社會成員都讓渡了一部分權利(right),如以納稅的方式供養(yǎng)政府。如果國家或政府不能有效協(xié)調沖突,則背離其初衷,而社會成員所支付的成本就得不償失,國家或政府就喪失了統(tǒng)治合法性。而在國家或政府的協(xié)調功能中,司法
5、是終端,直接與社會成員打交道,直接影響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所以,它極端重要。在司法中,裁決和執(zhí)行是最重要的兩個方面。公正的裁決和有效的執(zhí)行,是司法的當然職能和使命,而司法不公乃是最大的不公。針對反腐而言,司法的功能在于:對于同樣的腐敗予以同樣的懲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而有效反腐的必要條件就是公正的裁決和堅強的執(zhí)行,背離了此點,無論統(tǒng)治者如何竭力呼吁必須嚴懲腐敗,腐敗也絕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而人治反腐(權力反腐)的根本特征就是不一視同仁,為自己勢力集團(利益集團)的人開脫,并借反腐敗打壓異己集團,它勢必背離公正的裁決和堅強的執(zhí)行,所以,它勢必走向反腐敗的對
6、立面,走向腐敗,并成為最大的腐敗。當然,有效司法的前提是良性的立法,只有規(guī)則基本合理,裁決才可能被當事人所接受,并得到其他社會成員的廣泛承認和擁護?!昂侠淼囊?guī)則+有效的執(zhí)行”是法治社會的關鍵,也是有效反腐的必要條件,還是社會走向和平與發(fā)展,走向長治久安的必要條件。[2]在中國古代,雖有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史記·太史公自序》),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頗為相類,故較為接近現(xiàn)代意義的法治,但法家一直受統(tǒng)治者尊崇的儒家的打壓,而強調等級差別的儒家主張才是被肯定的主流文化(如“序君臣父子之禮,列夫婦長幼之別”,見《史記·太史公自序》)。儒術獨尊以后,儒家
7、的這些主張更被強化。直至今天,中國社會仍有很強的等級觀念。雖然中國古代也有法律,法條也在改變,但是,古代既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更缺乏相應實踐。統(tǒng)治者并不是把法律當作處理社會分歧和沖突的最高準則,而總是強調具體情況、特殊情況,強調權變,從而導致因人而異。所謂的“經(jīng)”(原則和法律),很少不被所謂的“權”所虛化和扭曲,而法律則日益淪為強化儒家倫理(尤其是等級)的暴力手段(而儒家倫理之所以被推崇,又因為它更有利于統(tǒng)治者)。[3]所以,中國傳統(tǒng)政治是典型的人治,法治思想和實踐都極為稀缺,這對反腐和社會治理的有效進行都構成嚴重阻礙。中國傳統(tǒng)政治這一根本特征表現(xiàn)在反腐上
8、,就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