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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民事舉證責任專業(yè):律師(本)姓名:俞慶國一、摘要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i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jù)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jù)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c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從立法上看,我國舉證責任制度體現(xiàn)為明確的行為責任和已廣泛運用的結果責任耳明確規(guī)定了兒種特殊類型的舉證責任,使證據(jù)立法具體化、明細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況下裁量確定舉證責任分配的權力O本人認為我國民事證據(jù)立法雖然比較籠統(tǒng),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在
2、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審判實踐中的司法漏洞,為進一步完善立法打了堅實的基礎。木文通過對舉證責任的概念和內容、舉證責任的淵源、舉證責任的性質、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以及舉證責任分配上的司法裁量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和論述。關鍵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制度舉證責任的分配二、舉證責任概述和內容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jù)予以證明以及證明不了時需要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已的判決即敗訴。訴訟當事人是與案件有密切聯(lián)系的利害關系人,他們最了解案情,又最關心案件審理的結果。因此,他們冇提供證據(jù)的積極性和町能性,
3、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fā)揮并加以依靠,強調他們的舉證責任,促使他們依法舉證,承擔自己的責任,為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糾紛的妥?善解決起到積極的作用。舉證責任是特定的訴訟當事人依法律規(guī)定對一定的待征事實捉出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實質是法律預先設定的一種法律后果,即當一定事實是否存在難于查明而法院又需作出裁判的情況下,依法推定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敗訴后果。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為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經(jīng)驗和實際情況,制
4、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范舉證責任,大大加強了程序立法,規(guī)范了訴訟權利義務。三、舉證責任的淵源和發(fā)展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就舉證責任確認了兩個基本原則,其一為“原告有舉證責任z義務”,它是“無原告就無法官”這一占老法則在證據(jù)法上的映現(xiàn)。其二為“為主張之人有證明義務,為否定之人則無之”,即“肯定者應負舉證,否定者不負舉證責任”。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這項原則在司法實踐及理論上,不能適應越來越多的“例外情形”。后來德國繼受了羅馬法上舉證責任的概念,但也僅指證據(jù)提出的責任,當所爭事實于最后仍真?zhèn)尾幻鲿r,其判決或依人
5、格的優(yōu)劣以定勝負,或對不提出證據(jù)者為不利判決,其至出現(xiàn)回避裁判的情況不一而足??v觀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Z初,依然殘存著依宣誓制度以斷是非的現(xiàn)彖。爾后德國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伯格創(chuàng)立了法律耍件分類說,他認為,舉證責任分配在原則上只有一個原理,UP:“若無一定法條的適用,則無法獲得訴訟上請求成果的當事人,應就該法條要價與實際上已存在之事實,負主張及舉證責任。”依其看法,法律規(guī)范相互之間,如果不是補充關系,就是相斥關系,舉證責任的分配原理可從法律規(guī)范的這種關系屮求得。羅森伯格以適用范圍的廣狹及法律有無規(guī)定為標準,將法官審判案件必須遵守的規(guī)
6、則分為兩類:一是基木規(guī)則;二是特別規(guī)則。由此,舉證責任倒置因此就出現(xiàn)了。四、舉證責任的性質關于民事舉證責任的法律性質,我國學者意見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占?八、、?權利說。持權利說者認為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一項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為維護口己的合法權益,就有必要提供證據(jù)以證明具主張,應享有舉證的權利。再者,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這里當然也包含了舉證的權利。義務說。持此說者認為,舉證責任是伴隨訴訟中的事實而生的義務。當事人有提出訴訟主張的權利,同吋相應地負有舉證的義務,當事人不盡舉證責任(義務)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7、。敗訴風險說。該說者認為,舉證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屮承擔的敗訴風險責任,是當事人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時以及案件事實客觀上難以查明時引起的法律責任。負擔說。持此說者認為,舉證責任對于訴訟當事人來說,既非權利亦非義務,而是當事人為了使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不得不承擔的一種責任。若從反面觀之,則是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危險而不得不負擔的責任。本人認為,舉證責任并非單一?的權利說或義務說,它是一種法律責任,是當事人未能履行舉證義務而引發(fā)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權利說之所以不可取,理由有以下幾點:(1)訴訟權利是訴訟利益的法
8、律化、定型化,是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如果權利人放棄權利,并不會給他帶來除不能享受該權利以外的不利后果。(2)權利是相對義務而言的,作為一種權利,應有相應的義務人,而舉證責任性質的權利說無法說明與權利主體對應的義務主體。(3)當事人的處分權不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