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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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芻議摘要:校園學牛傷害事故責任是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活動屮的常見疑難問題,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校方的組織管理責任及家長的監(jiān)護人責任。校方責任的前提即是學校與學生Z間的法律關系;家長監(jiān)護責任并沒有因為家長將子女送至學校學習而免除,仍然需要履行安全教育、學校選擇及特殊爭項告知等義務。關鍵詞: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監(jiān)護人侵權責任;監(jiān)護義務中圖分類號:D923;D922.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17-0168-02作者簡介:郭定伸,男,浙江臺州人,臺州職業(yè)技術學院人文社科學

2、院講師,研究方向:合同法、勞動法。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是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問題,對于學生之間的加害行為,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學生家長是否能免于承擔監(jiān)護責任,學界頗有爭論,司法實踐過程中也是莫衷一是。本文通過分析校園傷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各類法律關系,為解決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問題厘清思路。一、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屮之學校責任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所涉及的一類重要問題就是該類事故中的學校責任。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承擔何種責任,其前提即是確定學校與未成年學生間之法律關系。對此,我國當下學術界的意見也并不完全統(tǒng)一,現(xiàn)有觀點可以分為監(jiān)護

3、關系說、準教育行政關系說及教育、管理關系說三大類。監(jiān)護關系說認為,學校乃學生在校期間之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一旦將學生送入學校,其監(jiān)護義務即移轉到校方,故校方應對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負責。[1]準教育行政關系說認為,學校與學生間Z法律關系既非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非純粹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其依據(jù)為《義務教育法》之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利,同時也冇保護的義務。[2]教育、管理關系說認為學校與學生間關系不是監(jiān)護關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因我國實行九年指義務教育,學校和學生的權

4、利、義務均來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读x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學校的法定義務是對學生進行人身監(jiān)督、管理與保護。若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學生在校遭受人身傷害,那么學校即被認為冇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本文贊同教育、管理關系說。監(jiān)護關系說的不足Z處顯而易見。監(jiān)護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在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規(guī)定的特殊法律關系,除因法定事由發(fā)生變動外始終只在特定人間存在。學生家長作為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并不能因為將子女交由學校管理照料而免于承擔該項義務。學生家長雖不能直接履行照料管理義務,但仍需以特定的

5、方式承擔監(jiān)護責任,只是形式發(fā)生了改變。準教育行政關系說也有一定瑕疵。學校只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機構,并不享有公權力。[4]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地位應屬平等,不存在權力服從之關系,故該說也不可采。惟有教育、管理關系說較具說服力,只是未能進一步闡述。本文以為學校與學生間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不能以行政法律關系或民事法律關系一概而論,而應根據(jù)具體情形加以區(qū)分。如學校作出開除某學生之行政行為,此時雙方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學生可提起行政復議Z屮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又如學生間因相互打斗受傷,學校如果未盡必要之

6、注意義務,則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之責任,此時雙方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被害學生可依《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之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故教學、管理關系說可認為是對學校與學生間所發(fā)生的各種關系的概括,其中就包括了行政法律關系及民事法律關系。具體到校園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關系應定性為民事法律關系較為妥當。理由在于:首先,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權力服從之關系?!读x務教育法》第29條規(guī)定:“教師在教育教學屮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界,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鄙接诮處熓菍W校的代表

7、,故學校與學生間Z法律關系平等。而主體間之法律關系平等又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其次,《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對校園傷害事故中的學校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可見我國立法明確將因校園傷害事故而產(chǎn)生的法責任系歸為民事法律關系加以調整;再次,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對學生所負擔之保護義務雖基于教育管理關系而產(chǎn)生,但其性質與經(jīng)營者的安保義務相近。[5]所以歸為民事法律關系似乎顯得更為妥當。綜上所述,學校因《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與學生間發(fā)生教學、管理之法律關系并據(jù)此而承擔?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之義務,該種義務性質上

8、屬于民事義務,具體體現(xiàn)為《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之規(guī)定,故學校在校園學生傷害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應屬民事侵權法律責任。二、校園學生傷害事故中Z監(jiān)護人責任上文已經(jīng)明確指出家長并不因為將孩子送交學校教育管理而免于承擔其監(jiān)護義務,這一論點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支持。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在“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主文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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