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盜竊罪既遂標準的實踐把握

論盜竊罪既遂標準的實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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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盜竊罪既遂標準的實踐把握關鍵詞:盜竊罪;未遂;既遂;司法認定內(nèi)容提要:盜竊罪既遂形態(tài)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最為復雜的問題,對此形態(tài)的準確把握極為艱難。盜竊罪的既遂標準與盜竊行為的對象、盜竊行為的手段、盜竊行為時的環(huán)境及條件均有密切關系。同時盜竊罪的故意和盜竊數(shù)額對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義。一、盜竊罪未遂既遂標準的學說及批判從一般意義上講,盜竊罪的既遂形態(tài)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實現(xiàn)了法定的全部盜竊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完成了全部的盜竊犯罪行為,從而達到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完成犯罪的狀態(tài)。而盜竊犯罪未遂形態(tài)是指行為人著手實行盜竊犯罪以后,由于

2、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阻卻,而使行為人的主觀盜竊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客觀上的盜竊犯罪行為未能完成或犯罪結果等未能發(fā)生,從而使盜竊犯罪在未完成狀態(tài)下停止下來。因此概括地講,盜竊罪的既遂形態(tài)與未遂形態(tài)區(qū)別的關鍵就是法定的盜竊犯罪是否完成。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法定的盜竊犯罪是否完成就成為重中之重的問題,在中外刑法理論中,關于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標準存在多種學說和觀點。1接觸說。這種觀點認為,應當以盜竊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1](p641)按此說,盜竊行為人著手

3、實施盜竊以后,只要觸及了盜竊的目的財物,雖然可能沒有把財物盜竊到手,也同樣構成盜竊既遂,而不能以未遂論處。這種觀點的主要缺點是實踐中可能導致抹殺了盜竊既遂與盜竊中止兩種形態(tài)的界限,因為行為人雖然已接觸了盜竊目的財物,但由于悔悟及時,可能馬上放棄盜竊從而實現(xiàn)了盜竊中止,但接觸說認為這種情況是盜竊既遂,這實際上是不科學地擴大了盜竊既遂的適用范圍,違背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轉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盜竊行為人是否已將盜竊目的物移離現(xiàn)場作為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凡被盜財物已轉移與原來場所存有位移,則為盜竊既遂,財物未被移動則

4、為盜竊未遂。[1](p642)這種觀點的錯誤同樣是明顯的,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有些時候被盜財物雖然已被移離了原來的位置,但并不能說明盜竊行為人就已經(jīng)完成了其盜竊行為。例如盜竊行為人把洗衣機從房屋套間中的里間轉移到外間,但未出大門就被主人發(fā)覺抓獲,這種情況只憑被盜財物位置有變化就認定盜竊既遂是不合適的。其次,有些時候盜竊行為人已經(jīng)完全完成了其盜竊行為,但被盜財物并不一定要發(fā)生位移。例如盜竊行為人為了盜竊權利人身邊的皮包,就用衣服蓋在皮包上并坐在上面,權利人找尋不見皮包離去,皮包被行為人竊取。這種情況下,雖然皮包位置并未

5、發(fā)生位移,但是卻已被行為人竊取,只憑皮包位置沒有發(fā)生位移就認定是盜竊未遂同樣是不應該的。再次,這種觀點的普適性弱,對于一些新興的盜竊犯罪,如盜竊電信服務等無法適用。最后,這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認定,位移多遠才算既遂,多遠才算未遂,不論如何解答都難以自圓其說。3隱匿說。這種觀點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將目的物隱匿起來作為判斷盜竊既遂未遂的標準。凡是已經(jīng)將盜竊的財物隱藏起來的是盜竊既遂,未藏起來的是盜竊未遂。[1](p642)這種觀點的片面性也是明顯的。首先,盜竊行為的秘密性只要求存在于竊取財物行為的過程中,當行為人已經(jīng)將

6、財物竊取后,無論行為人是否將其竊取的財物隱藏,都是已經(jīng)完成了盜竊行為,不能因為行為人沒有隱藏竊得的財物而否定盜竊犯罪已經(jīng)完成。其次,盜竊行為的秘密性是指盜竊行為人自以為相對于權利人的秘密性,盡管盜竊行為人是以公開堂而皇之的方式盜竊公私財物,同樣可以完成盜竊犯罪,怎么可以把被盜財物是否被隱匿作為判斷既遂未遂的標準呢?4失控說。這種觀點認為,以盜竊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是否使公私財物的權利人失去了對財物的實際有效控制,作為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凡是盜竊行為使盜竊目的物脫離了權利人的實際有效控制,為盜竊既遂,未能使盜竊目的物脫離權

7、利人實際有效控制的為盜竊未遂。[1](p642~643)堅持這種觀點一般都出于這樣的理由,盜竊罪是對所有權的侵害,但首先是對占有控制的侵犯,在盜竊既遂的情況下,所有權并沒有轉移到盜竊行為人,所以不能以所有權是否轉移到盜竊行為人為標準來判斷盜竊罪的未遂與既遂,而應以盜竊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支配為標準。這種觀點與上面的三種觀點相比,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樣具有片面性。首先,這種觀點強調(diào)盜竊既遂未遂不能以盜竊犯是否獲得財物所有權為標志,這是正確的,但是這并不能得出就必須以盜竊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控制為標

8、準,因為二者并非必居其一。其次,受害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占有控制,并不等于盜竊行為人就必然獲得了被盜財物的控制,那么當被害人失去對被盜竊物的控制,而盜竊人又沒有控制時,盜竊行為仍然沒有徹底完成。最后,這種觀點的普適性差,有些情況下,盜竊行為人的竊取行為已經(jīng)完成,但是受害人可能并未完全喪失對被盜財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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