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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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探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內容摘要】我國刑法界關于盜竊罪既遂標準的爭論主要集屮在“失控說”與“控制說”之間。與“失控說”相較,“控制說”兼顧了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兩項機能,更有利于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娟P鍵詞】盜竊罪;既遂標準;失控說;控制說盜竊罪在我國的刑法體系中占據著重耍地位,在我們生活中頻頻發(fā)生的盜竊現象不僅給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而且危害了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因此,止確認識盜竊罪既遂并確立統(tǒng)一標準,對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失控說”與“控制說”的對壘對于盜竊犯罪的既遂標準,國內外刑法界的理論與實踐存有接觸說、隱匿說、轉移

2、說、損失說、失控加控制說、失控說、控制說等觀點。而前五種觀點或易造成既遂與中止混淆、或不利于保護法益和懲罰犯罪、或實踐中操作性較差、或過于片面,因此,H前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盜竊罪既遂標準的爭論主要集屮在“失控說”與“控制說”之間。通常情況下,被害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同時也就意味著行為人對被盜財物取得了控制。但有時也會出現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不統(tǒng)一的情況。如甲在盜竊過程中因意外原因贓物被他人占有,根據“失控說”將構成盜竊既遂,而根據“控制說”將構成盜竊未遂。由此可見,不同的既遂標準將會對法律適用與量刑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笆Э卣f”認為:(1)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看,即便行為人未控

3、制財物,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已遭受侵害,這符合危害結果的本來含義。(2)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的主觀方面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未耍求在客觀上有非法占有的事實與Z相對應,因此“控制說”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財物判斷危害結果不合理。(3)當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行為人的行為已具有了社會危害性,若以“控制說”為標準,有違背“罪刑相適應”之嫌。“控制說”則認為:(1)犯罪既遂與否的評價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即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完成了盜竊行為并占有了公私財物,主觀上達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認為是盜竊罪構成要件的齊備。(2)盜竊得逞與否是相當于行為人而言的,只有當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才有可能認為

4、盜竊得逞。若未取得他人財物,即便他人已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仍然只能視為未得逞。(3)當失竊對象是無形財產時,仍尚未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財產并未處于失控狀態(tài),以“失控說”為標準并不合適。二、“控制說”之提倡“失控說”與“控制說”的爭論焦點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1)應否以非法占冇目的的實現為盜竊罪既遂的必要條件。(2)對財物的失控或占有哪一項更符合刑法上的危害結果。(3)控制說是否有放縱犯罪之嫌。相較而言,筆者更傾向于“控制說”。1、盜竊既遂應當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實現為必要。非法占有為R的作為財產型犯罪的一項隱性構成要件要素,盜竊罪作為一種取得型財產犯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是犯罪行為人的唯一目

5、的,理應以行為人取得意圖取得的財物為既遂標準。2、“危害結果”應理解為行為人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在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后,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行為人取得了該財物,另一種是行為人沒有能夠對財物加以控制。相比較而言,第一種情形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明顯大于第二種,若采用“失控說”將兩種都定為既遂顯然不合適。3、以“實際控制”為既遂標準不會放縱犯罪。有人擔心,“實際控制”不利于打擊犯罪。而事實上這完全可以通過量刑來解決。根據《刑法》笫23條的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o因此當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或受害人損失較大時也可不予從寬或減輕,以保證公平公正。刑法不僅應是“善良人的大

6、憲章”,也應是“犯罪人的大憲章”,若過多偏向于對法益的保護,則很可能出現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不利于對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穩(wěn)定。此外,2003年11月13日最高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界定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貪污、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性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顯然,該《紀要》是贊同“控制說”的。因此,相對于“失控說”而言,以“控制說”作為盜竊既遂的標準顯得更為合理、準確。三、對“控制”的理解與把握在具體的盜竊犯罪中,由于盜竊的對象、方式、場所、時間的不同,因此,在明確了以實際控制作為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后,尚需對“控制”進行正確的理解與把握,才能準確界

7、定既遂與否。(-)對盜竊對象的把握1、財物體積大小。財物的大小關系到行為人對其控制的難易。所以當財物很大時,只要行為人移出原場所才是既遂;當財物很小時,行為人藏于身上或藏于隱蔽處就可認定為既遂。2、財物性質。被盜財物是貨幣或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票證時,行為人取得時即為既遂;被盜財物是記名的有價票證、設定了密碼的銀行卡等,行為人并未實現対被竊財物的完全控制,只能構成盜竊罪的未遂。3、財物形態(tài)。對于無形財產由于可能出現被害人與行為人同時控制的情形,應以行為人占有無形財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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