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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論文..摘要占有的保護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引入對占有保護的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對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請求權的除斥期間作了較為全面的說明與分析,勾畫出占有物權法保護具體規(guī)定的大致輪廓。關鍵詞占有自力救濟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問題。按照近代各國的民法,占有的保護,可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和債權法上的保護兩種。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濟與占有保護請求權,后者包括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文僅就占有
2、的物權法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權法保護的大致輪廓。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指由權利人自己或其輔助人,以強制力保護其權利,而排除現實權利障礙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權利的實現或回復必須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訴諸私力。但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而來不及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幫助,并且此后權利將不能實現或者實現有困難時,法律允許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但是也應當適用這個原則。占有制度以保護現有的占有狀態(tài)為宗旨。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險時,占有人雖然可以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幫助
3、,但是在他人對占有人僅僅造成一時的妨害情形,通過訴訟程序并不經濟;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險時,尋求公力救濟可能為時以晚。因此允許占有人以自力進行防御更為妥當。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無權占有人,常因證明的困難而不能獲得公力保護手段的的救濟。這也不利于對占有人利益的保護。在近代各國的法制上,德國、瑞士及我國臺民法就自力救濟都有明文規(guī)定??墒窃凇段餀喾ǎú莅钢校穮s沒有關于自力救濟的規(guī)定。我認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類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內,以自己的力量,實現對占有的救濟。從占有作為一種需要保護的事
4、實來看,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一樣是必須的,只有這樣保護才是完整的。對于民事權利,當沒有完善的正當防衛(wèi)和自助行為規(guī)定提供救濟時,占有私力救濟可以作為保護的補充辦法。這種救濟權包括兩種,即占有防御權與占有物取回權。占有防御權,指占有人對于侵奪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可以以己力防御。應當注意的是惡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雖然也有占有防御權,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過侵奪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對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輔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蹤取回,就不能夠行使占有防御權,從而保證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占有物取回權,指占有物被侵奪后
5、,占有人可以即時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的權利。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權時,一定要注意時間上的限制:對于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對于不動產,則應在占有物被侵奪時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時知之,有無過失,在所不問。超過了時間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狀態(tài)就會驅于穩(wěn)定而形成新的社會秩序。二、占有保護請求權(一)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的關系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都有保護物權的功能。但兩者并不是同一性質的請求權,其主要區(qū)別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占有保護請求權旨在保護占有,
6、以占有人為請求權主體;而物權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主體。其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而物權請求權以無權占有為要件。其三,占有之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而物權請求權,于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以一般訴訟程序為之。其四,占有保護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但因物權請求權屬于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占有保護請求權更為有力。1其五,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
7、消滅時效,通常為一年;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實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94條和第195條規(guī)定,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為30年。根據《日本民法典》第167條規(guī)定,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為20年。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可以發(fā)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前者是指兩項請求權并存于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兩項請求權分屬于當事人雙方。在前者,臺灣通說認為,請求權人可以將此二項請求權合并,一同提起訴訟,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訴訟。2筆者認為,合并起訴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
8、并起訴難以確定訴因。在合并起訴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權請求權還是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訴訟,并不明確,這會給法院審查起訴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第二,不利于原告舉證責任的確定和被告抗辯事由的選擇。原告的舉證責任已如前述,此僅就被告的抗辯事由略加說明。若原告基于物權請求權提起訴訟,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為物權人而為抗辯。若原告基于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訴訟,則被告不得以原告非為物權人而為抗辯;第三,會帶來訴訟程序選擇上的困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