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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中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學畢業(yè)論文摘要: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淵源于英國法的判例法,并到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從而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上債相對性原則,形成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刪除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中國現(xiàn)行法中并無具體條文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隨著市場為交易秩序的日益復雜化,僅以《民法通則》第106條進行調整暴露出越來越大的局限性。本文主張在將來的民法典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以適應經(jīng)濟滿足現(xiàn)實需要。?關鍵詞:第三人侵害債權、立法、構成要件、間接侵害、直接侵害、債權的不
2、可侵性、債權的相對性在傳統(tǒng)的合同法理論中,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是狹義的侵害權制度,它是指債的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該制度的確立是對債的相對性理論的一個突破和發(fā)展,在市場經(jīng)濟日益發(fā)展完善的條件下,其對保護債權人正當利益,鼓勵市場交易,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有序競爭都有重大意義。本文通過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先容、各國立法之比較以及爭議的探討,試圖幫助完善中國的相關制度。? 一、第三侵害債權制度的淵源和發(fā)展? 第三人侵害債權首先起源于英國法,不過起初是以有主仆或其他人身關系為其主要適用
3、類型的。在其開創(chuàng)性的案例中,原告與一女高音歌唱家簽約,要求其于一定期限內在原告的歌劇院演唱,被告與女歌唱家之間雖非主仆關系,但有關的原則還是適用的,勸告該歌唱家違約乃是一種侵害原告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此判決原告勝訴。由此,引誘第三人違約之訴的范圍就被擴張到雇傭合同中。此后,法官又進一步將該原則擴及于侵害所有類型合同的行為上。?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以侵權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作為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請求權基礎。如法國民法典的第1382條規(guī)定:“任何行為使得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fā)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shù)呢熑??!痹趯徖戆讣?,該法條經(jīng)
4、常被直接引用作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立法依據(jù)。德國民法典將一般侵權行為劃分為三個基本類型:一是第823條第一款,即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二是第823條第二款,即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法律;三是第826條,即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侵害。第一種類型由于保護的對象僅針對盡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因此不能適用。而后兩項規(guī)定保護范圍廣泛,既可適用于盡對權又可適用于對一般權益的保護,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將之作為分割侵害債權的請求權基礎。在深受德國民法典影響的我國地區(qū),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以為侵害債權應以臺灣
5、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后段即“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之規(guī)定作為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民法學說于判例》(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這,1998年版,第204頁。)?中國現(xiàn)行法并無明確條文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加以規(guī)定,這是一個立法漏洞。隨著交易關系的復雜化,侵害債權的案例越來越多,因此盡快完善相關制度的立法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ㄒ唬┑谌饲趾鶛嘈袨榈臉嫵梢? 綜觀世界各國立法及學說,他們大多以為侵害債權行為非一般侵權行為,其成立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不同。英國普通法通論以為,引誘違約成立要件有:(1
6、)故意致人損害;(2)明知他人合同的存在;(3)發(fā)生合同的違反;(4)不正當引誘行為;(5)因果關系;(6)無正當理由。不當侵害合同關系成立要件有:明知和故意、侵害合同履行、不法行為的實施、因果關系。?英國《侵權法重述〈一〉》(1939)關于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要件,適用表見侵權規(guī)則,即“故意實施表見上確致人損害的行為者,除非能夠提出有效抗辯,即證實其行為符合公認的公共或利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薄肚謾喾ㄖ厥觥炊怠分屑恿吮桓娴男袨榈摹安划敗钡囊?guī)定。?從上說,第三人侵害債權,上應對其行為應當予以否定,規(guī)定債權人由于其行為而受的損
7、害應得到補償,但同時由于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不具有直接性,假如將所有侵害債權的行為均視為法定意義上的侵害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活動難以持序,競爭秩序難以維持。學者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存在爭論,且爭論主要集中在主體和主觀方面。本文贊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五要件說,具體包括:? 1、主體:行為人一般情況下是債的關系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時,二者構成共同侵權。? 關于“債務人能不能成為侵害債權的行為人”的一直是民法學界探討的熱門?,F(xiàn)通說以為只有債的關系外的第三人可以成為侵害債權的主體
8、。由于所謂債,是一個權利義務的整體,只有當處于權利義務之外的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對債權的侵害。即使債務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不能實現(xiàn),債務人也只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構成侵權。但有學者將該觀點盡對化,以為即使在債權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的情況下,債務人“雖有侵害債權的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