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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轉讓制度利益平衡之探討論文..畢業(yè)摘要抵押物轉讓制度關系到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人的處分權和融資利益、受讓人的完整的所有權三者利益的平衡,關系到這三種利益背后的抵押權人的保全債權、抵押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受讓人交易安全保護等立法價值的實現(xiàn)。本文分三個部分來探討抵押物轉讓制度的利益平衡:第一部分,我國關于抵押物轉讓的立法沿革及探討;第二部分,我國物權法所提倡的代位制度的得與失;第三部分,我國關于抵押權轉讓制度的利益平衡的立法建議。關鍵詞追及權轉讓價金物上代位替代清償滌除制度抵押制度,以其不轉移
2、占有,而成為擔保物權的典型形態(tài)。不動產抵押物轉讓涉及抵押物擔保法律關系和抵押物轉讓法律關系,關系到抵押權人、抵押人、受讓人三者利益的平衡,如何協(xié)調交易自由、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這是立法界和實務界始終探討和關注的問題。筆者將結合國內法的規(guī)定和國外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探討,以求三方利益平衡的最佳路徑。一、我國關于抵押物轉讓的立法沿革及探討論文代寫根據(jù)經(jīng)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法律制度的安排應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畢業(yè)從而更好的促進社會發(fā)展。所以抵押人在感覺抵押物對己無用的情況下,應該基于對物的所有權自由處分
3、抵押物,實現(xiàn)該物的交換價值,進行別的經(jīng)營管理。而對于受讓人來說,該轉讓物正是其求之不得的,其便通過購買達到物盡其用。抵押人與買受人根據(jù)各自的需求,意思表示一致,最終達到雙贏的效果。抵押權人自由處分抵押物,這有利于物的流轉和社會經(jīng)濟的繁榮,要比必須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才能轉讓抵押物,導致物的流通禁錮要公正合理。(二)承認抵押權的追及力物權的追及力是物權的基本特性,只要承認了抵押權的物權屬性,那抵押權的追及力自然存在。國外立法都毫無例外的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所以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分析,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抵押權人的追
4、及權。追及主義對不動產抵押物轉讓中的抵押權人的保護是最為穩(wěn)固和周全的。從權利狀態(tài)而言,追及主義對抵押權人的影響僅僅意味著抵押人的變更,債權期滿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追及到不動產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不必擔心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完全不會受到抵押人與受讓人買賣合同條件(主要是價金)的影響。(三)完善我國的不動產抵押物登記公示制度物權變動的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在不動產抵押物轉讓的關系中,登記保證了受讓人通過查閱登記記錄即可知情,如果受讓人怠于查閱而不知不動產上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行使追及權時受讓人理應為
5、自己的過失買單。如果受讓人在得知抵押物設立抵押以后,仍然受讓該財產,則意味著他自愿接受有負擔的抵押物,這是他與抵押人意思自治的選擇。賦予受讓人查閱的義務,由其自身來決定是否接受有負擔的抵押物。(四)規(guī)定替代清償制度,受讓人替代清償后向抵押人追償為規(guī)避抵押權追及力帶來的弊端,必須賦予受讓人一定的方式切斷抵押權的追及力,使其獲得一個清潔的所有權,法國的替代清償制度倒是不錯的選擇,雖然說法國的替代清償制度只有在“抵押物轉讓的價金高于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時,才能保護受讓人的利益,很受局限,不過筆者認為應將法國的替
6、代清償制度稍加損益,當?shù)盅簷嗳讼蚴茏屓俗芳暗盅何飼r,由于受讓人基于抵押權登記公示制度受讓了有負擔的抵押物,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受讓人也就成了抵押人,應當承擔追及的不利后果,轉讓價金等于或低于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在所不論。至于其承受不利后果后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可以基于違約責任向抵押人追償。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的狀況應當是:抵押人可取得不動產抵押物以正常價格轉讓的價款,受讓人可取得其所需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于債權已屆清償期時得到債務人的完全的清償。這樣完美的結局似乎總是那么遙不可及,在反復思索后,筆者還是選擇了與
7、當今物權法截然不同的路徑以尋求抵押權人、抵押人、受讓人的利益平衡。承認抵押權人的追及權和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自由處分應該更符合物權的應有之義,共同期待著立法者基于價值衡量和政策考量協(xié)調三方的利益關系,使我國的抵押權轉讓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