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前程序改革須審慎進行論文

刑事審前程序改革須審慎進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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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審前程序改革須審慎進行論文..審前程序如何構建,關系到正當程序能否建立,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關系到對公、檢、法三機關權力的設定和規(guī)制,對于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司法體制改革都將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對審前程序的相關問題進行研討,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及現(xiàn)實意義。審前程序的提法應予規(guī)范刑事審前程序,從狹義上來說..,是指起訴后至開庭前的程序,而從廣義上來說,則泛指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到開庭前的訴訟程序。我們所討論的審前程序,是廣義上的審前程序。有專家指出,確切地說,審前程序是西方國家刑事訴訟中一個特定的概念,是指法

2、庭開庭前為審判而作準備的程序。其存在前提是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前的所有訴訟活動歸根結底是為審判服務的。而在我國,刑事訴訟不以審判為中心,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結構上分為四編十七章,即總則;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審判;執(zhí)行。也就是說,我國的刑事審前程序是分段進行的,不像西方國家統(tǒng)稱為審前程序,因此,如何科學地對這一訴訟階段進行稱謂,規(guī)范我國的刑事訴訟術語,是我們應注意研究的問題。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應審慎考慮針對有學者提出的審前程序改革,應實現(xiàn)由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的轉變,建立由處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所主導的司法控制機制的觀點,一些學

3、者指出,我國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我國基本的刑事訴訟制度,照搬照套西方的“法官主導審前程序”的模式,忽視了這種模式的“三權分立”背景,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下的“一府兩院”制,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和公民利益的客觀義務。對于我國是否需要建立審前的司法審查制度,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司法體制。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而沒有采取“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的表述。我國的司法獨立指的是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法官獨立,也即法院對法律負責而不是法官對法律負責,案件的裁決實行民主集中制。

4、我國的司法權并非完全賦予法院,檢察院也有司法權。我國的違憲裁決權賦予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我國法院還有執(zhí)行權,有對人財物的行政管理權。這些司法特點決定了是否在我國建立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制度值得研究。建立司法審查程序有可能產生新的法官預斷。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要將移送起訴案件的案卷材料全部移送法院,法官對于是否開庭審判作必要的審查。雖然這種審查對不當起訴有過濾作用,但這樣也容易產生審前預斷。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增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體現(xiàn)了法官的中立性,同時為了避免產生法官預斷,廢除了卷宗移送主義,而采取證據(jù)

5、復印件主義,但如果實行法官預審制,則在事實上使法官的中立性受到影響,因為基于錯案追究制的存在,法官對于在審前程序中經過司法審查的案件,多數(shù)可能作有罪判決。同時,由于我國實行審判機關獨立,審判機關以整體形式對法律負責,即使將預審法官和審判法官相分離,實行司法審查制也不可避免地產生新的審前預斷。還有學者指出,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制是建立在對抗制基礎上的,對抗制中的焦點是審判,與之配套的訴訟制度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這是我們進行審前改革必須考慮的因素。對審前程序進行改革,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越多越好,也并不意味著要使訊問偵查的功能

6、喪失殆盡,而是要充分考慮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根治超期羈押應多管齊下有觀點認為,對于偵查程序中涉及公民權益的強制偵查行為,如逮捕、拘留、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通緝等,由于審前無爭議裁處機構,容易導致偵查權力的濫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導致超期羈押的原因。針對這個問題,一些學者提出檢察機關所肩負的維護國家和公民利益的客觀性義務決定了檢察機關行使強制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成為可能,制止偵查機關超期羈押行為應當通過擴大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力度來實現(xiàn),把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制約從批捕提前到案件的初步偵查階段,及時對

7、違法偵查活動進行糾正,具體應確立立案知情權和刑事偵查指導權,包括對重大案件案情的知悉權、偵查方案的建議權、偵查結論的討論權等。當然,為了加強對公民人身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可以增設人身保護令制度作為救濟手段。還有觀點提出了解決超期羈押的具體方案。如實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法定原則、比例原則,加大對強制措施的審查范圍、建立保釋制度、實行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分離、改變看守所與公安機關的隸屬關系、限制羈押期限的延長、規(guī)定超期羈押的制裁機制。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制約有學者指出,中國目前的警檢關系是以警檢分立與警檢制約為特征的。檢察機關是法律

8、監(jiān)督機關,但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公安機關對于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還有復議復核權。實踐中警檢關系容易發(fā)生兩極化,或者配合有余制約不足,或者制約有余配合不足。同時,檢察機關實施監(jiān)督具有滯后性和被動性,難以有效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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