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受賄罪的本質及其要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受賄罪的本質及其要件內容摘要:受賄罪的本質在于背離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作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與其有職務上的制約關系的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即間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既不單純是主觀要件,也不僅僅是客觀要件,而是兩者的有機結合與統(tǒng)一;“為他人謀利益”不應被規(guī)定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關鍵詞:受賄罪;本質;要件;立法完善.L.編輯。中圖分類號:既然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那么,從理論上講,只要將侵犯該廉潔義務的行為實施完畢,即構
2、成受賄罪的既遂,而不問該行為是否對其他社會關系造成危害。所謂侵犯廉潔義務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意味著收受或者接受他人利益的行為實施完畢。至于如何認定該行為的實施完畢,刑法界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受賄罪的既遂,應從受賄人的承諾時算起,其中,索取賄賂的應從實施索取賄賂行為之時開始;第二種觀點認為,受賄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應當取決于受賄人是否實際收受了賄賂;第三種觀點認為,受賄罪的既遂,應以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了私利作為標準。[5]按照我們的理解,受賄罪是以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義務為內容的罪種,因此,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廉潔的義務和
3、形象就會被現(xiàn)實的危害著。就此而言,受賄罪是以實際上的獲取財物為既遂成立要件的結果犯。顯然,第一種觀點不適當?shù)財U大了受賄既遂的范圍;而第三種觀點又人為地縮小了受賄既遂的成立范圍,相比之下,第二種觀點較為可取。在我們看來,已著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并且在實際上獲得了數(shù)額較大的公共財物的,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構成了現(xiàn)實的危害,從而構成既遂;反之,行為人雖然著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得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則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尚未造成現(xiàn)實的危害,從而屬于犯罪未遂;著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以后,在獲取財物
4、以前自動中止其接受或者索取財物行為的,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義務的危害也因此終止,屬于犯罪中止,如已經(jīng)向他人要求給付財物的,由于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中止索要行為的。為受賄的實施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如為索取他人財物而尋找中介人、介紹人的,等等,均屬于犯罪預備;在犯罪的預備階段,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著手實施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屬于犯罪預備,如在尋找中介人、介紹人的過程中,被他人發(fā)現(xiàn)制止預備行為的;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著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則屬于預備階段的中止,如在尋找中介人、介紹人的過程中,打消受賄意念而中止尋找行為的。二、關于受賄罪的要件(
5、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刑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包括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以及利用本人的職務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第三者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從中受賄;[6]二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方便條件,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經(jīng)管、經(jīng)手的便利條件,而不是指熟悉工作環(huán)境的條件,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職務的方便或影響等條件;[7]三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而且包括利用職務的影響而利用第三人的職務之便,甚至包括自己本身沒有任何職務而純粹利用第三者的職
6、務之便。[8]對此,我們認為,受賄罪是一種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腐敗犯罪,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聯(lián)系,才可以稱之為腐敗犯罪,否則,如果收受財物的行為和職務之間沒有任何聯(lián)系,何談對職務行為的廉潔義務的背離呢?因此,既不能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無限擴大的解釋,也不能作過于狹隘的解釋?;诖?,我們主張,賄賂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當指行為人利用自己所擔負職務的便利條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擔負的職務的便利條件。利用他人職務自己收受賄賂,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聯(lián)系,當然不背離其廉潔義務。顯然,上述第一種、第三種觀點將利用第三者的職務行為收受財物都作為受賄
7、罪處理,過于寬泛地理解了受賄罪的利用職務便利。就此而言,第二種觀點較為合適,但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界定。在我們看來,利用職務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職權,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所謂利用本人職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利用本人職務、職權范圍內主管、管理、經(jīng)辦錢物或者其他公共事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權錢、權物、權利與利益交易的赤裸裸的最為典型的表現(xiàn),具有權錢、權物交易的直接性;所謂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利用本人在職權或者地位上處于控制、操縱、干預他人或者處于優(yōu)勢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這種情
8、況下,盡管行為人未直接利用其的職權,但卻利用了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