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構成辨析與實務難點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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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構成辨析與實務難點肖怡(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刑法中的每一個罪名都不是完全孤立的,它總是與相關罪名之間通過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盜竊罪與侵占罪、詐騙罪之間正是因為法益之間錯綜交匯的緣故使得實踐中相關這幾個罪名的疑難案件出現辨析上的爭議。要想從實質上理解和把握盜竊罪與侵占罪、詐騙罪,需要跳出單純從正面認識某一犯罪構成的思路,把這三個罪名放入到整個侵財犯罪共同體中,將研究視點聚焦于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通過“規(guī)范目的—類型化特征—生活事實—本質特征—規(guī)范目的”的思辨過程,以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實質解釋論方法辨析三罪間的區(qū)別與聯系,從而在此罪與彼罪

2、間的關系中找到各罪的本質特征,實現注釋刑法對疑難案件的解釋功能。一、盜竊罪與侵占罪的根本區(qū)別從定義上看,盜竊罪與侵占罪是完全不同的內容,因此,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往往把代為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作為侵占罪的本質特征,認為對這些財物拒不返還的行為就是侵占罪,而非盜竊罪,更有將侵占罪理解為是較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行為更為嚴重的認識,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很明顯,盜竊罪的法定刑比侵占罪的法定刑設置得更重,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比侵占罪重的原因從立法目的上分析,是由9于盜竊罪是將他人占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侵占罪只是將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變?yōu)榱朔欠ㄕ加?,因此不管是從行為的方式還是行為人的主

3、觀惡性來看,盜竊罪都比侵占罪重,這才是立法需要設置兩個不同罪名的本意所在。根據上述立法目的,盜竊罪和侵占罪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時,財物是歸誰占有的。這里的占有不是民法所有權中的占有,而是一種事實上的占有、控制、支配狀態(tài),與前文所言的盜竊罪具體保護法益—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是一致的,包括了物理上的占有和觀念上的占有兩種情況。物理上的占有一般指財物與人身具有緊密聯系的情形,觀念上的占有包括能夠根據一般社會觀念或者法律認知推定出的占有。當行為人先產生非法占有目的,將屬于他人事實上占有狀態(tài)下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時,行為人就構成盜竊罪;反之,事先財物屬于行為人的事

4、實上占有狀態(tài)下,之后行為人才產生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變?yōu)榉欠ㄕ加械?,行為人構成的是侵占罪。簡而言之,關鍵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產生在前,還是行為人合法占有財物的狀態(tài)在前。圍繞上述盜竊罪與侵占罪區(qū)別的關鍵點,可以解決以下幾個難點問題:關于盜竊遺忘物與侵占遺忘物的問題遺忘物并不是區(qū)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根本點,因為遺忘物可以被侵占,也可以被盜竊。9對于占有遺忘物的行為性質的認定,依賴于該財物所屬的事實上占有狀態(tài)的認定。如,1.甲買東西把包落在了柜臺上離開了,柜臺主人乙撿到包拒不返還,則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因為當甲把包落在柜臺上離開后,包就應該山柜臺主人代為保管,即包

5、此時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應該歸屬于乙,乙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返還,構成侵占罪(當然,如果乙是看見甲落下包離開但沒有提醒,待甲走后才藏起來,構成的則是盜竊罪)。如果同是這一個包,也是落在同一個地方,但是撿到包的不是乙,而是另一個買東西的丙.則丙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乙代為保管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構成盜竊罪。2.賓館的顧客將行李落在房間內,賓館工作人員撿到拒不返還的構成侵占罪;但是如果是后住店的顧客發(fā)現并占為己有拒不返還的,則應該構成盜竊罪。3.出租車后排座椅上放的乘客落下的財物,如果被出租車司機撿到拒不返還,出租車司機構成侵占罪;但是如果是被后上車的乘客撿到不還,則構成

6、盜竊罪;如果是司機的財物暫時放在后排座椅上,后上車的乘客以為是前一乘客落下并撿走不還的,仍然構成盜竊罪。因為即使認為是前一乘客落下的,他也應該明知在出租車這樣一個特定區(qū)域里,這時財物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應該是歸屬于出租車司機的。4.客人臨走時將包落在了主人家,客人過了三天回來索要,主人以各種借口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因為這三天時間里,對包事實上的占有控制狀態(tài)已經屬于主人;而如果客人在剛離開主人家時就想起包沒帶走便立即回去索要,或者客人還未離開主人家而只是暫時離開座位到陽臺上打電話,回去發(fā)現包不見時向主人索要,但主人拒不返還的,則主人構成盜竊罪,因為這時客人只是短時間離

7、開,對包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仍然屬于客人。95.甲在公園長椅背后的樹叢中打電話,其包放置在長椅上,乙路過以為是誰丟失的便撿起包,事后拒不返還,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因為這時包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tài),乙撿到包形成了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而如果甲在公園長椅上打電話,其包放置在長椅的另一端,乙路過見狀將包撿走并拒不返還,乙的行為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包這時在觀念上是歸屬于坐在長椅另一端的甲事實上占有的。關于共同占有的問題當一個財物被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占有時,對該財物事實上的占有狀態(tài)應該歸屬于主要管理者,因此,如果是輔助管理者將主要管理者占有狀態(tài)下的財物據為己有就是盜竊性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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