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論保險告知義務探析的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論保險告知義務探析的論文 【論文關鍵詞】:保險;保險合同;告知義務 【論文摘要】:保險告知義務制度是保險法中的核心問題,各國保險立法無不對這一制度關注有加。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頒布以來,有關告知義務之爭訟不斷,文章旨在對告知義務的性質(zhì)、內(nèi)容等問題作深入研究和反思,以期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ㄒ唬└嬷x務是法定義務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義務的問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特殊明確
2、規(guī)定的,這是在其他種類合同中所沒有的?! 「嬷x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但該項義務是否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予以免除,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阻礙對方履行,雙方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該義務的履行。"私以為,告知義務是為實現(xiàn)保險人的技術性要求而設立的義務。在無限告知主義的方式下,如果保險人認為根據(jù)自己掌握的情況足以計算出保險費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詢問回答主義的方式下,詢問條款以外的內(nèi)容,視為保險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
3、務,如果保險人未列詢問條款,可視為保險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cOm (二)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 告知義務盡管為保險法明定的義務,但在具體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內(nèi)容是有較大差別的,其內(nèi)容的確定主要依據(jù)誠實信用。另外,告知義務不可訴請履行,即為不可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之一種?! 。ㄈ└嬷x務是先合同義務 "告知義務為間接義務(所謂間接義務者,乃當事人對法所規(guī)定應為之一定行為而不為時,法律則課以不利益,以收間接強制其行為之效果者也)。"故,告知義務為保險合同之外的義務,是先合同義
4、務的一種,告知義務條款并非是合同條款,而應是保險合同以外的條款?! 《⒏嬷x務的制度演進 ?。ㄒ唬┰诟嬷x務構成要件主觀標準問題上,向傳統(tǒng)的"客觀主義"回歸 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告知義務的歷史發(fā)展,采取了"客觀主義"原則,近代以來,曾出現(xiàn)過強調(diào)投保人須有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來作為其構成要件的"主觀主義"傾向。但隨后,人們又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的"客觀主義"更趨于合理。因此,又出現(xiàn)了傳統(tǒng)的"客觀主義"的回歸?! 。ǘ┰诟嬷x務范圍的司法確認上,由傳統(tǒng)的"無限告知主義"向"有限告知主義"演進 在告知主義的范
5、圍上,傳統(tǒng)的原則是"無限告知義務主義",又稱為"自動申告主義",其內(nèi)涵為一種主動性義務,即自愿的向?qū)Ψ匠浞侄鴾蚀_的告知有關保險標的的所有重要事實,而不論該事實是否為保險人所詢問到。而"有限告知義務"主義,也稱"詢問回答主義",即投保人僅對保險人詢問的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作陳述,詢問之外的事實,投保人沒有義務告知。在這一問題上,英美法系對告知義務具有最先進、最發(fā)達的制度研究,形成了"重要事實(materialfact)"、"謹慎保險人(prudentinsure)"概念,規(guī)定告知義務的內(nèi)容界定為"重要事實"的
6、誤述,以事實的重要性標準和謹慎的保險人標準作為告知義務的具體內(nèi)容要素?! 。ㄈ┰谶`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上,從傳統(tǒng)的"無效主義"向"解約主義"演進 "解約主義"是與"無效主義"相對應的,是在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并不是當然的使保險合同無效,而是賦予了相對人以撤銷權。 三、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立法啟示 (一)告知義務構成要件的主觀標準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上規(guī)定的違反告知義務構成要件采取了主觀過錯標準?! ∫话阏J為,將保險合同中違反告知義務的標準簡單的歸類為故意或過
7、失兩種情況,無法體現(xiàn)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合同的特殊性。在未來我國保險法的修改和完善中,應借鑒客觀主義在該問題上的先進之處。我國告知義務構成應采無過錯標準,將因故意和過失而未告知或不實告知這些情形,放入合同法中的欺詐、可撤銷合同或可變更合同制度中去調(diào)整,使得我國告知義務制度真正在其特有的適用范圍內(nèi)發(fā)揮作用,而名副其實的成為保險法的固有制度?! 。ǘ└嬷x務范圍的司法確認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我國保險法的告知義務制度。從這兩條可以看出,我國采用的是詢問主義的告知范圍制度?! ≡谂袛嘁H?/p>
8、所應告知的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或重要事實時,必須依保險種類及個別保險契約的內(nèi)容或目的,客觀的以保險技術之觀點加以評價。現(xiàn)代保險立法在立法技術與理念上發(fā)生了重大變革,一方面,保險監(jiān)督機關立于準司法的地位;另一方面由"自動申告主義"向"詢問回答主義"演進,以限制投保人的告知范圍;并為避免日后發(fā)生爭議時舉證困難,立法要求以書面方式為必要;更近一步者,投保人的告知說明范圍以重大事項為限制,什么是重大事項,若非是保險專家并不能清楚知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