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生育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生育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摘要:隨著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體系的不斷完善,出現(xiàn)了一系列關于追討生育權的案例,使得關于生育權的研究變得可能和更加迫切,本文試圖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生育權的內容及行使的現(xiàn)實問題,并對生育權的特征、限制、侵權和法律救濟、制度完善等問題進行初步探討,提出自己的觀點。關鍵詞:生育權;特征;內容;行使限制;侵權;法律救濟;立法構想。一、生育權的概念與立法保護山東棗莊市山亭區(qū)農民李明,八年前與吳某結婚?;楹笥捎诮?jīng)濟條件較差,二人商定暫時不要孩子。兩年后,他們的經(jīng)濟條件好轉,李明便與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吳某說:“等再掙幾年錢,在城里買上房子,花錢買上城
2、市戶口,再要孩子也不遲。”李明覺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堅持。后來,他們終于在棗莊市里買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時辦理了城市戶口,這時李明已過30歲,但吳某仍以懷孕生孩子會影響做生意為由,堅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guī)定,向法院起訴其妻吳某,要求法院依法保護自己的男性生育權,判決吳某答應生孩子。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李明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時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護男性生育權的辦法只能是對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進行經(jīng)濟上的處罰,不可能直接判決吳某生孩子,還是以做吳某的思想工作為主。目前,經(jīng)法院調解,被告答應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訴。①在本案
3、中,出現(xiàn)了一個“生育權”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筆者認為,生育權應該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權利。生育權屬于基本人權,我國對生育權的研究還剛起步,對其爭議也很大。主要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生育權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權利;(3)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即依法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子女數(shù)量和選擇生育時間、并獲得這樣做的信息和方法的
4、權利;(4)公民有依法收養(yǎng)的權利等。我國關于生育權利的理解與國際公約和文件的精神或規(guī)定是一致的。②這一案例引發(fā)我們思考的問題是:法律對公民的生育權究竟能做什么?筆者認為,法律對公民的生育權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干擾、破壞公民生育權的違法行為。換句話說,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社會組織都不能侵犯一個人的法定生育權。二、生育權的特征綜觀法律法規(guī),結合生育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可概括出生育權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我國立法規(guī)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生育權的主體包括有婚姻關系的自然人,也包括無婚姻關系的自然人,包括
5、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無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為能力。(二)生育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生育權的客體是權利主體自主決定生育所體現(xiàn)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對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礎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為人的資格。(三)生育權的性質是人身權。梅因說過:進步社會的運動就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個人從人身依附中解放出來,獨立為權利主體,生育權也相伴而生。生育權是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四)生育權具有雙向性。生育權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協(xié)助才能實現(xiàn)(獨身女性生育權除外,參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男性承擔將精子植
6、入子宮的責任,女性承擔宮內的培育義務。顯然男性承擔的負擔少,而女性的負擔則比較繁重。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五)生育權具有排他性。生育權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六)生育權具有歷史性。生育作為一種權利,是歷史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chǎn)物,一般而言,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既非權利也非義務的自然生育狀態(tài);歷代統(tǒng)治者鼓勵甚至強制生育的以義務為主要特征的社會生育階段,在中國漢朝特別突出;主要突顯權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權利階段。并且我們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現(xiàn)在仍有不少國家和地區(qū)將生育作為夫妻的義務,當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的義務,
7、只是鼓勵生育,如俄羅斯和中國香港。三、生育權的內容生育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和實施生育行為。具體說來,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權利。包括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的權利、獲得避孕節(jié)育、生殖保健技術服務、咨詢、指導的權利。同時,也包含了患不孕癥的育齡夫妻有獲得咨詢、指導與治療的權利。(二)男女平等權利。女性與男性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地位平等,雙方都有要求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女性與男性有同等的參與權、決定權,而不僅僅是處于受支配地位。當然,要完全實現(xiàn)計劃生育領域的男女平等,還有賴于經(jīng)濟的、社會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領域的促進。另外值